来源:中国证券报
针对IPO带病申报问题,监管层持续强化监管打击,严防企业 “一撤了之” 规避追责。
江西证监局近日公示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显示,监管部门对渔翁信息,以及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郭刚,时任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刘桂华涉嫌欺诈发行事项立案核查。
经查,渔翁信息在公开证券发行材料中编造重大虚假信息,刻意隐瞒关键事实。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累计处罚金额达1790万元。
资料显示,渔翁信息此前申报科创板上市,后续主动撤回发行上市申请。上交所于2024年6月26日作出决定,终止该公司上市审核。
渔翁信息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
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经调查核实,渔翁信息对外披露的证券发行文件存在重大虚假记载。
2022年12月29日,渔翁信息报送科创板IPO申报稿,披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财报区间覆盖2019年至2022年上半年。
在收到上交所多轮审核问询后,公司陆续更新材料,财报区间延伸至2022全年、2023年上半年。此后渔翁信息主动撤回上市申请,2024年6月26日,上交所正式终止该公司科创板上市审核。
2020年至2023年上半年,渔翁信息实施多项财务造假行为:一方面安排资金循环流转,虚构无真实商业背景的商用密码产品业务;另一方面,在客户尚未实际收货、不满足收入确认标准的情形下提前确认收入,以此虚增营收与利润。
各期财务造假具体情况如下:2020年虚增营收283万元,占披露营收4.94%;虚增利润总额226万元,占披露利润总额10.38%。2021年虚增营收932万元,占披露营收8.71%;虚增利润总额680万元,占披露利润总额15%。
2022年1至6月,公司虚减营业收入413万元,占当期披露营收13.36%;虚减利润总额293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53.31%。
2022年全年虚增营收1886万元,占披露营收14.62%;2023年1至6月虚增营收658万元,占披露营收10.57%,虚增利润总额507万元,占披露利润总额19.38%。
渔翁信息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
隐瞒重要事实
渔翁信息实际控制人、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刘桂华代他人持有155万股渔翁信息股份,代持股份占渔翁信息《招股说明书》披露总股份的2.8%。
渔翁信息未如实披露上述股权代持事宜,导致《招股说明书》股权结构存在虚假记载,前十大股东存在虚假记载。刘桂华与渔翁信息董事长郭刚为夫妻关系,两人同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共同决策股权代持事宜。
上述违法事实,有渔翁信息公开发行文件、相关财务凭证、银行流水、物流明细、合同、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及提供的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渔翁信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同时,郭刚、刘桂华作为渔翁信息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公司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所述情形。涉案期间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对渔翁信息的上述违法行为,郭刚、刘桂华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孙宪光(时任渔翁信息董事、副总经理)、房宝龙(时任渔翁信息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张剑飞(时任渔翁信息财务总监)、李佳艳(时任渔翁信息监事、商务部经理)、刘华伟(时任渔翁信息职工代表监事、采购部经理)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时,郭刚、刘桂华作为实际控制人承担组织、指使责任。
渔翁信息、郭刚、刘桂华、孙宪光、房宝龙、张剑飞、李佳艳、刘华伟具有积极配合、认错认罚的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江西证监局决定:
对渔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处以400万元罚款;
对郭刚、刘桂华分别处以40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分别处以20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上述行为分别处以200万元罚款;
对孙宪光、房宝龙、张剑飞分别处以130万元罚款;
对李佳艳、刘华伟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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