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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案件,律师不能承诺结果,不能签风险代理合同,就是“判多少年,收多少钱;判无罪,收多少钱”那种合同。这是常识,也是律师执业的严格规定。
有律师,还是很知名的死磕律师,在与我关系交恶前,曾经向我抱怨:“刑事案件,不让签风险代理,实际上是限制了刑事律师的发展空间。”这句话,能体现他们的水平和认知能力。视野仅局限在当前,从未着眼过长远;唱戏仅表演以自我为中心的老套“独角戏”,从未考虑过环环相扣的整体诉讼格局。
不能签风险,大家都知道。对于为什么不能签风险,一般也都能说出来个“一二三”。
“没那么大本事啊”;“权力掌握在他们手里,我能有什么办法”;“司法程序非常复杂,偶然性因素有很多,无法准确预判结果,因此更无法承诺结果”;等等。
这些都有道理,但还未触及实质。任何一个制度,能够定下来行得通,并且行之久远,都有深厚的理论背景、实践基础和利益关联。把握好这些,不仅对看懂一项规定有用,更对读懂司法制度其他方面的运行规律有用。这是一种触类旁通的思维模式。同时,更关键的是,考虑到实际工作中,总有一有当事人要求承诺结果,也总有假律师以承诺结果之名行诈骗之实,产生不少问题,制造了不少新的更大的社会矛盾。所以,我今天结合法律规定和实践情况,专门谈谈刑事案件,律师为什么不能承诺结果,也不能签风险代理合同?
首先,对刑事案件,如能承诺结果或者风险代理,对律师是好还是坏?
看问题,既要立足当前,更要着眼长远。允许律师承诺结果,就会让真律师,没有任何业务可以做。当事人出了事,即便是十恶不赦的重罪,首先关心的问题,都是“我什么时候能出去”、“明天能不能出去”、“怎么才能无罪”。正因如此,我看一些律师,总拿“无罪辩护”做广告。写文章取名“无罪辩护”,发广告写上“无罪辩护”,还得配上自己的照片做海报。这都是骗傻子的把戏,对于判无罪有多难;真正通过自己的努力而判了无罪的,为什么不适宜说,我会结合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等典型案件专门写。
任何案件都有辩护空间,但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作无罪辩护。明确有罪的,非要做无罪辩护,实际就是“无效辩护”。一方面证据扎实,另一方面用强词夺理和嘴硬否定扎实证据。这种现象属于鸡同鸭讲,看着热闹,实则无用。打官司,不打你的嘴,打什么呢?
话说回来,也不是完全没用:对当事人有用。他们希望看到这样的结果,至少时刻都有这样的期待。
谁能每个案件都承诺无罪呢?骗子。允许承诺结果,实际就是让骗子统治了律师市场。等不到律师承诺,骗子就已经包揽了所有案源。哪还有真正做业务的律师什么事?
二是,为什么能承诺结果的都是骗子?
有不少当事人到我这里来,给我说“我们希望要什么样的结果”,“能不能事后再付费”。我都断然拒绝。更有不少当事人,因为被上了承诺结果的当,花了几百上千万,跑我这里来哭诉。
不能承诺结果,是因为客观规律无法承诺结果。就像是客观规律决定,你搬不动泰山,你却非要承诺“那个小土丘,还不是我打个招呼的事,让它给我腾个地儿。立即挪!”
司法是个“知行合一”的执业,不干不知道。干的过程中,会有哪些因素出现,会有哪些力量介入,会有哪种观点呈现,会有哪个利益和障碍无法排除,这不仅是律师无法左右的,就连办案机关公检法三家加起来,也无法准确预测。
这样说,太苍白,说理力度不够。
我举两个真实的例子。
第一个例子是,关于重新尸检。依照法律规定,对于尸检结果不满意的,可以申请重新尸检和鉴定。但对于重新尸检和鉴定要不要再解刨尸体,却有不同的观点和做法。有观点认为,重新尸检不需要解刨尸体,通过对第一次尸检时留存的影像资料进行审查即可。也有观点认为,重新尸检、第二次尸检、哪怕是第三次第四次尸检,都需要解剖、至少要观察尸体。
哪个观点对?“第一次尸检的时候,心肝肺脑所有脏器都取出来了,就剩下一个躯壳,再解剖尸体没有必要,也不可能。”从这个角度看,好像是第一种观点对。
我曾就此与中国很知名的法医沟通。他说:“我认为,尸检是试错性工作,还是要解刨、至少要观察尸体。我前段时间,刚做了一个二次尸检,原来都认为是自杀。但我二次尸检发现了骨折。这就不是自杀了。”“整个案子,全部推翻重来!”
其实,任何人做任何事,都是试错性的过程。不干不知道,案件这种矛盾和利益的聚集点,就更是这样。
知行合一,不干不知道。案子还没有做,怎么承诺结果?谁又能承诺结果?除了骗子,没有其他。
上面这个例子,很小,但很实。但有些人可能看不懂,或者认为格局还不够高。
我举第二个例子。
记得我在内蒙挂职的时候,中央环保督查组曾经查处过当地一起非法排污案件。一家企业由工厂向草地和林地排污。督查组查处后,移交地方要求对当事人“至少予以行政拘留”。
我当时不分管环保和公安工作,各部门研究如何落实督查组要求时,我正在办公室干其他工作。忽然秘书来叫,说“他们请您到2层大会议室,有些法律专业上的问题,他们拿不准,想征求您的意见”。
我看了看材料、听了听意见说:“这事不复杂啊,行政拘留既合法也合理。按督查组要求办就是了。”关键问题是:由谁办?林业公安还是地方公安?当时还没有机构改革,林业公安还没有整编到地方公安去。
林业公安说,排污企业没在林区牧区,所以由地方公安管。地方公安说,危害后果在林区牧区,所以就该由林业公安管。
还有就是:当事人年老多病,出了名的“难缠”,上有老下有小,又好个面子,到村里拘留他,他可能寻死觅活。这就把小矛盾激化成大矛盾了。
咋办?我说:“换种柔性的方式,不要派警车去抓他。打电话让他来执行拘留,给他留些情面。”过了很久以后,我问起这件事的最后情况。他们告诉我:“虽然下了拘留决定,但考虑家庭、个人因素和危害大小,暂缓执行了。”
我认为,就这个案子看,这种处理方式,是最稳妥的。既落实了督查组的要求,也考虑了案件的实际情况。
但对这个结果,谁能完全掌控,并作出承诺?我,环保局,公安局,或者是更高的督查组?
没人能够掌控一切因素,也没人能够作出承诺。
前段时间我替一位副部级干部的职务犯罪辩护,他提出这种操控意见,那种操控意见,我当即打断:“你当领导的时候,能预料到你会有今天吗?你连自己都掌控不了,还掌控整个程序呢。你知道你为什么会有今天吗?就是想掌控一切,既想当官又想发财,既掌握权力又掌握利益。这,不仅没有做到,反而对你形成了反噬。”
三是,不承诺结果,怎么做律师呢?
当事人希望承诺结果,骗子可以承诺结果,有些律师也在干着承诺结果的事。这都是市场,或者说的简单些,都是钱给逼的。让律师不挣钱,肯定不行;让律师承诺结果,也肯定不行。这律师还怎么做啊?又怎么区分律师高低和工作成果的差距呢?
“人生没有彩排,你走的每一步,都算数。”对案子,更是这样。“办案子没有彩排,你做的每件事都会有效。不在此时此处有效,就在别时别处有效。积跬步以至千里,做好每一步,把握好每个程序细节,最后的结果肯定是最有利于当事人的。”最有利,还不够你得瑟的?
我们都说程序正义,如果把这种正义观念落实在律师的具体工作中,上面这种做法就是在切实践行程序正义。我们还都说“用程序正义保障实体正义”,如果真做到上面这些,案件的实体结果也一定是优中更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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