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公益林的认知,一直存在着这样的误区:很多人把公益林的“严格保护”,简单等同于全面封禁、“一刀切”搁置,似乎公益林一旦划定,就只能“只守不经营、只护不产出”,任何开发利用、产业发展都是违规触碰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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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事实并非如此。公益林管理的核心从来不是“一禁了之”,而是管得住生态底线、放得活生态价值。
何为公益林?
它是是指国家根据生态保护的需要,布局在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的关键区域,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
正因公益林的特殊战略地位,从严管理是底线,也是原则。严禁乱砍滥伐、严禁违规开垦、严禁无序开发、严禁破坏植被,杜绝一切透支生态、破坏森林林地的行为,这是守护绿水青山的根本前提,丝毫不能松懈。
长期以来,行业内陷入一种非黑即白的极端思维,把公益林保护和产业发展做成二选一的单选题,要生态就必须放弃效益,要发展就必然破坏生态。
但是,“管严”从来就不是“管死”,总不能拿那么点补偿金和管护费,林农守着绿水青山而饿肚子吧。公益林不能只有“公益”二字,生态也要变现,绿水青山也要转化为金山银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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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国家顶层设计早已给出清晰答案:保护与发展从来就不是对立的关系,而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两者完全可以互相成就的。因此,公益林的管理逻辑,核心就是八个字:有限开放、科学利用。
只要不损害森林整体生态功能、不破坏地表植被与林地环境,经过科学论证,公益林完全可以有序盘活资源、发展绿色产业。
这并非政策漏洞,而是《森林法》明文赋予的合规路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在符合公益林生态区位保护要求和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科学论证,可以合理利用公益林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
国家政策的底层逻辑十分清晰:严禁的是破坏性开发,禁止的是掠夺式经营,不禁止科学性、低干扰、绿色化的适度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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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坚持生态优先。公益林所有经营活动的唯一前置条件,就是生态安全绝对优先。
任何产业开发、资源利用,都必须先做生态承载力科学评估,精准划定可利用空间、严控开发强度,杜绝盲目扩张、无序发展。结合区域气候、土壤、林地特性,因地制宜筛选低干扰、高适配的林下产业品类,全程跟踪环境变化、严控生态影响。
坚决摒弃粗放开发模式,只布局低扰动、低消耗、高附加值的绿色业态,在不破坏植被、不透支地力、不影响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实现资源有序、有度、有方利用,守住生态第一道防线。
第二,坚持科技赋能。公益林想要“活而不乱、用而不破”,核心突破口在于科技赋能、精细管理。
打破传统粗放管护、低效利用的局限,将现代技术贯穿林下种植、养殖、管护、加工、营销全链条。通过良种优选、科学抚育、智能监测、数字化管护等手段,破解公益林生态约束下的产业发展难题。
以科技赋能林地提质、产业升级,既能持续修复森林生态、提升公益林生态功能,又能培育高品质林下产品、高价值生态业态,真正实现森林绿起来、产业兴起来、林农富起来的多赢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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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坚持产业创新。盘活公益林价值,必须彻底告别“靠伐木增收”的传统思维,找到“不砍树也能致富”的新路子。
立足公益林资源禀赋,深耕林下种植、林下养殖、生态采摘、森林康养、林草科普、自然教育等,聚焦非木质森林资源开发,深挖森林景观、生态服务、碳汇储备等隐形价值,持续培育林业新业态、新模式。
加快推进森林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让公益林不再只有“生态价值”,更能转化为实实在在的经济价值、民生价值,让守林护林从“纯投入”变成“有收益、可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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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不仅仅是一句口号,更是一个宣言,公益林的终极发展目标,从来不是让大片山林闲置荒芜,而是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三位一体的可持续共赢。
管严,是守住生态根基;盘活,是激活绿色活力。做好平衡、精准施策,才能让公益林“绿得持久、活得精彩、富得长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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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根据生态保护的需要,将森林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划定为公益林。未划定为公益林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属于商品林。
第四十八条 公益林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下列区域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应当划定为公益林:
(一)重要江河源头汇水区域;
(二)重要江河干流及支流两岸、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三)重要湿地和重要水库周围;
(四)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的自然保护区;
(五)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防风固沙林基干林带;
(六)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
(七)未开发利用的原始林地区;
(八)需要划定的其他区域。
公益林划定涉及非国有林地的,应当与权利人签订书面协议,并给予合理补偿。
公益林进行调整的,应当经原划定机关同意,并予以公布。
国家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地方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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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国家对公益林实施严格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公益林经营者对公益林中生态功能低下的疏林、残次林等低质低效林,采取林分改造、森林抚育等措施,提高公益林的质量和生态保护功能。
在符合公益林生态区位保护要求和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科学论证,可以合理利用公益林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利用公益林开展上述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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