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从全球趋势来看,随着税务透明化改革持续推进、各国跨境监管协同不断深化,依托地域差异、信息壁垒的“税务套利”模式已然失效。
7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离岸信托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离岸信托设立、存续、终止清算等环节的征税规定。
此次新政的落地并非孤立举措,而是全球税务监管升级、国内征管体系迭代的必然结果。
在全球范围内,对离岸信托进行征税(或更准确地说,对其进行税收监管和穿透课税)不仅是通行惯例,而且是近年来国际税收规则发展的核心趋势。近年来,全球税务透明化改革持续深化,传统避税天堂监管全面收紧。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等传统离岸避税天堂密集出台监管新规。
开曼群岛的《2023年实益所有权透明法》于2025年1月生效,与《2024年实益所有权透明条例》以及《遵守实益所有权义务指引》一道,组成了开曼群岛最新的实益所有权登记制度(BOT Framework),甚至将原实益所有权透明制度下被豁免的开曼基金纳入监管。新制度下,开曼基金需定期开展以下工作:识别其所有的实益所有人、可报告法人,需被认定为实益所有人的信托受托人及(或)高级管理人员,制定适当的内部政策和流程以确保持续合规,重点确保实益所有权登记信息的及时更新。
英属维尔京群岛紧随其后,根据《2024年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和有限合伙企业(实益所有权)条例》,自2025年1月起,所有BVI公司和有限合伙企业须遵守一套新的实益所有权信息申报制度,并改由BVI VIRRGIN平台进行信息备案。新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股东与最终受益人信息穿透备案、董事名册与任职披露强化、有限合伙企业与一般合伙人的名册拆分备案等。
过去,离岸信托常被用作隐匿资产和逃避税的工具,其核心依赖是“信息不透明”。但如今,这一前提已不复存在。CRS(共同申报准则)和FATCA(美国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是全球税务透明化的核心机制。在这些机制下,离岸地的金融机构必须识别信托的实际控制人和受益人,并将账户信息自动交换给其税收居民国。这使得离岸信托的“隐私保护”功能被实质性削弱,税务机关可以轻易获取信息,并对隐瞒的境外所得进行追缴和穿透课税。
CRS重塑国际税收秩序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遵循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制定的CRS,通过参与协议的各管辖区内金融机构,将所识别的非本地居民账户信息批量报送给税务机关,并由各地税务机关之间互换,从而各地税务机构都能掌握自己居民在海外金融账户中的资金相关信息,作为税收征管和稽查的信息来源。
在CRS协定实施之前,各国主要通过双边税收协定中的信息交换条款等方式交换非居民税务信息。然而,机制普遍存在依赖申请触发(非自动交换)、流程繁琐、效率低下、覆盖面窄等局限。
以美国为例,根据2014年7月实施的《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FATCA),海外金融机构必须向美国国税局(IRS)披露该机构美国客户的基本信息。美国与合作伙伴签订政府间协议,允许其金融机构将信息报给本国税务机关,再由后者转交IRS。若不遵循此规定,则需向IRS缴纳30%的预扣税。
CRS某种程度上是FATCA的全球推广版本,但少了些“霸道感”。OECD受到FATCA制度的启发,规定了金融机构识别、收集和报送非居民个人及机构账户信息的相关要求和程序。FATCA与CRS的执行标准不同,其调查对象为美国公民和居民,即美国永久居民以及有投票权的美国公民,调查范围更广。
另外,FATCA还规定,即使被扣缴人所在居民国与美国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美国仍会对其适用30%的预提所得税,而CRS并没有采纳类似惩罚性预提税措施。目前,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已与美国签署FATCA协议。总体而言,美国通过FATCA法案构建起一套跨境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交换机制,并且比CRS更严格。
2014年初,CRS框架正式推出,它对金融机构在涉税信息交换中的角色和义务进行了更为细致的制度规范,旨在提升信息交换的效率与质量。第一批参与的国家和地区以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等欧盟国家为代表。同年9月,中国在二十国集团(G20)层面承诺实施CRS,包括中国香港与中国澳门地区,中国由此也成为第二批参与国中的一员。2017年,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瑞士等54个“先行地区”启动信息交换。
同样在2017年,中国制定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要求自2017年7月起,金融机构须对符合条件的新开以及存量金融账户开展尽职调查,识别非居民客户并报送账户相关信息。2018年,中国完成首次跨境税务信息交换,覆盖61个国家和地区。2019年至今,中国CRS交换伙伴超过100个。截至2025年6月,已有超过120个国家和地区参与到CRS税务信息交换框架协议中。预计未来会有更多发展中国家加入,CRS覆盖范围将持续扩大。
摒弃地理套利迈向法律遵从
近年来,一些个人通过设立离岸信托进行财富代际传承、跨境资产配置以及风险管理。由于离岸信托往往设立在信息透明度低、税负较低的国家和地区,部分个人利用其转移资产、隐匿财富及逃避税。从全球趋势来看,随着税务透明化改革持续推进、各国跨境监管协同不断深化,依托地域差异、信息壁垒的“税务套利”模式已然失效。
专家表示,根据税法规定,我国居民个人对于来源于离岸信托的全球所得、非居民个人来源于离岸信托的境内所得,均需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规定在全球其他实施全球征税原则的主要经济体也已成为普遍共识。比如,美国同样要求居民纳税人将其离岸信托资本利得、股息、租金等全部计入应税收入,在美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业内人士认为,在上述法理基础上,《公告》为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提供了更加明确、可操作的政策依据。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施正文表示,从征管实践的角度来说,《公告》明确了离岸信托各个环节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规则,有助于提高税收征管的透明度,发挥税收调节作用,促进社会公平,如果政策不明确、征管不到位,是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的。
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居民全球所得征税的基本原则,《公告》明确了离岸信托设立、存续、终止清算等环节的征税规定,有利于提高税收确定性和透明度,便于纳税人合规遵从;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维护国家权益,稳定纳税人预期。
在全球来看,“利用离岸信托进行合法的财富传承、资产隔离和风险防范”是通行且被认可的商业惯例;但“利用离岸信托隐匿资产、逃避居民国税收”不仅不是惯例,反而是各国税务机关重点打击的违规行为。
对于高净值人士而言,在设立或持有离岸信托时,必须提前进行全面的税务尽职调查,确保符合居民国的申报要求(如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境外所得申报),合规纳税才是当前全球监管环境下的唯一安全路径。
- E N D -
【投稿/爆料/合作请联系】
请加客服微信:beijingmaoyue
灵活用工、互联网财税同业交流群已开通
入群请加微信:xinshuichat
备注公司+姓名+职务+(财税或灵工)
发现分享、在看与点赞了吗,戳我看看吧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