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骑着电动摩托车回家,途中撞上临时停放在路边的大货车,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而身亡。经查,货车司机系无证驾驶。货车司机投保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在赔偿受害人后,对货车司机及其公司进行追偿。日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货车司机大陈(化名)的驾驶证被吊销,可他依然无证驾驶并将车辆临时停放在路边后离开。
深夜,小王(化名)醉酒后驾驶电动摩托车,因自身疏忽撞向了大陈停放在路边的车辆,因伤势过重经过抢救无效死亡。经过交警认定,小王承担该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大陈承担该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于是,小王的继承人首先将大陈、大陈所投保的交强险安安保险公司(化名)以及大陈车辆所在的林森公司(化名)起诉至法院,依据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安安保险公司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小王的继承人198000元,大陈赔付463055元,林森公司对大陈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接着,安安保险公司又将大陈诉至青浦区人民法院,要求追偿其在保险范围内已垫付的198000元。
被告大陈与林森公司共同辩称,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车辆在安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安安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范围内就事故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大陈将事故车辆从他处驾驶并停放到事故发生地,虽然大陈确实没有驾驶资格,驾驶证被吊销,但事故发生时车辆已停放在路边,事故的发生与大陈有无驾驶资格无关,安安保险公司无权向其追偿。
青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交强险的全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交管部门强制规定所有车主必须购买的车险险种,是一种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造成本车人员及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保险。
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但在本案中,所涉的交通事故发生时,大陈并未驾驶案涉车辆,车辆系停放在路边,已脱离人力控制状态。依据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大陈在此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的原因系大陈违章停车以及车尾反光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而案外人小王饮酒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是造成涉案事故的主要原因。故虽然大陈存在无证驾驶的过错,但是该过错并非是本次交通事故中实质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原因。
最终,青浦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安安保险公司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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