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李海风因涉嫌在天津市宝坻区虚开发票案,于2022年8月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取保候审,2023年4月7日被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至2023年8月6日取保候审12个月期满时仍无犯罪证据,依法本应无罪释放,但却于取保候审12个月后的第3天,2023年8月9日被宝坻法院刑庭副庭长刘旭鹏在仍无证据的情况下批准逮捕。随后于2023年8月21日开庭审理,但由于仍无证据又当场休庭,虽然说后又补充了两份笔录证据,但却未传证人出庭质证认证,就作出了(2023)津0115刑初567号判决给李海风判刑5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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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没有证据,加之李海风一审拒未认罪,所以上诉到二审。据二审裁定书记载,一审该判的第1页记载:“李海风因在宝坻涉嫌虚开发票案,于2022年8月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取保候审,2023年4月7日被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3年8月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执行逮捕”。第3页记载:“被告人李海风对指控事实、指控罪名均不认可,在庭审中表示不认罪认罚。辩护人认为公诉人举证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李海风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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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21日,宝坻法院对本案开庭审理,但由于证据不足,退回公安补充侦查,后又分别调取了证人胡丽丽、杨精精的证言,但并未对上述证言进行开庭质证,便径直对李海风判刑。对此,在天津第一中级法院二审的(2023)津01刑终340号刑事裁定书第5页中也明确记载:“经查,一审法院于2023年8月21日就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分别调取了证人胡丽丽、杨精精的证言,但并未对上述证言进行开庭质证,一审法院的上述做法并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辩护人所提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在也未传证人到庭参加质证认证的情况下维持了一审原判,理由是李海风已认罪。
综上,由于没有证据,李海风在长达12个月的取保候审期内没受过一天拘留,虽后被违规逮捕,但除了两份未经质证的笔录外还无任何证据,有的只是李海风的自认。
《刑事诉讼法》第55条明确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是强制性红线,无例外空间。自认可能源于刑讯逼供、诱供、顶罪或精神压力,缺乏客观印证,真实性无法保障,单一口供无法构成完整证据链。
可见,李海风本应无罪释放,但却被无证判刑,依法应当立案再审。截至目前,本应依法认定无罪的李海风已在监狱服刑2年6个月,不知这起程序严重违法刑事错判何日能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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