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款肺癌创新药对外授权现“一女两嫁”,同源康、汇宇制药互诉公堂。
7月22日晚,汇宇制药公告收到长兴县人民法院传票。同源康已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双方围绕“TY-9591”签署的《合作协议》及《全国总代理协议》不成立。
同日,同源康公告已向法院提交诉讼,请求确认与汇宇制药相关的TY-9591合作协议及经销协议未成立且无效。
此前,汇宇制药及子公司汇辰昕已向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请求确认相关协议合法有效。
此次事件核心产品TY-9591是同源康自主研发的口服、不可逆第三代EGFR抑制剂,拟用于一线治疗EGFR敏感突变阳性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及伴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的该类患者。
双方合作始于2025年8月。汇宇制药全资子公司汇辰昕拟与同源康签署《关于同源康“TY-9591”产品的全国总代理协议》,授权不可撤销或更改。协议约定同源康将TY-9591中国大陆地区全国总代理权排他性授予汇辰昕,里程碑首付款1.5亿元,里程碑总金额及首付款支付方式另行协商。汇宇制药董事长、实控人丁兆曾于2025年3月辞任同源康董事。
此后一年,双方未披露里程碑金额及支付方式的后续进展。
2026年7月,同源康宣布与齐鲁制药达成TY-9591相关合作协议。7月21日公告显示,双方将围绕TY-9591原料药在中国市场开展开发、生产及商业化合作。同源康将获得3亿元现金首付款,及最高20.6亿元里程碑付款。此外,齐鲁制药拟认购同源康6322.27万股H股,总价约4亿港元。
最初合作时,TY-9591处于商业化前关键阶段,上市路径存不确定性,其针对EGFR突变肺癌脑转移的一线治疗Ⅱ期临床已推进,针对EGFR L858R突变非小细胞肺癌一线治疗的注册性Ⅲ期临床正在进行。2026年初,TY-9591上市申请获CDE受理并纳入优先审评,商业价值进一步释放。
同源康与齐鲁制药的合作包含3亿元首付款、约4亿元股权投资及最高20.6亿元里程碑付款,对资金紧张的同源康意味着更大支持与更深绑定,成为商业化安排变动的重要原因。
7月23日,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文波表示,汇宇制药公告中“排他性授权”“不可撤销或更改”条款是判断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若协议有效,同源康再将权益授予齐鲁制药可能导致汇宇制药合同目的落空,汇宇制药或可主张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款项并索赔。
双方争议核心在于合同是否成立及生效。若法院认定协议有效,同源康或承担违约责任;若认定未成立或未生效,违约认定则失去基础。
张文波建议,创新药授权交易需明确排他性条款生效时间,可约定自协议签署之日生效,不以首付款支付等为前提,减少效力争议。同时应明确违反排他义务的违约责任,设置具体违约金或赔偿条款,明确责任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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