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24日,四川眉山仁寿县“9·9”特大杀人案一审开庭。被告人徐某在约三小时内连续袭击四名熟人,致三人死亡、一人重伤,受害者中包括其舅舅、同村长辈和一位82岁的退休教师。这起案件因两个关键词引爆舆论:“累犯”和“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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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受害者家属而言,十个月的等待只为“公道”二字。但庭上那一纸“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的司法鉴定,让这份期待蒙上了巨大的不确定性。今天,我们不渲染情绪,只从三个被广泛追问的问题出发,把这件事讲清楚、说明白。
一、“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到底是什么?它会如何影响判决?
这是本案争议最集中、也最被公众误解的地方。
“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是一个法律概念,不是医学诊断。 它的完整表述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这类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句话有三个关键点,我们必须逐一拆解:
第一,“应当负刑事责任”是前提。 这意味着法律认定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他不是“无罪”,也不是“不判”,而是必须承担刑事责任。这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有本质区别,后者才可能被强制医疗而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可以”从轻或减轻,不是“必须”。 这是量刑规则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法律术语。法律用的是“可以”而非“应当”,意味着法官拥有裁量空间——可以减轻,也可以不减轻。法官会综合考量作案动机、手段残忍程度、后果严重性、社会危害性以及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等因素。
第三,鉴定的对象是“作案时”的精神状态。 司法精神病鉴定回应的核心问题是: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那一刻,他的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是否受损、受损到何种程度。这和“他平时看起来是否正常”“他有没有精神病史”有关联,但不完全等同。某些精神障碍具有间歇性或隐蔽性,这也是为什么需要专业鉴定而非仅凭家属或村民的观察来判断。
但问题的症结恰恰在这里。 受害者家属的质疑并非没有道理:徐某作案时分多次袭击、目标明确、有预谋携带匕首、作案后未被当场发现,这些行为特征在外行人看来,确实不像一个“认不清自己在干什么”的人。这种直觉与专业鉴定结论之间的裂缝,正是公众情绪难以平复的根源。
二、精神病鉴定有没有被滥用的可能?老百姓的担忧是否多余?
每当重大恶性案件出现精神鉴定争议时,社会舆论总会浮现同一种隐忧:这会不会成为有钱人或有关系的人“花钱买命”的通道?
这种担忧值得正视,但也需要厘清现行制度的设计逻辑。
首先,司法精神病鉴定有一套非常严格的程序标准。鉴定机构不是普通医院挂个号就能做的,必须是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需要具备法医精神病鉴定资质。鉴定依据的是《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等技术规范,需要通过精神检查、心理测评、旁证调查、既往病史核实等多维手段综合判断,不是嫌疑人说一句“我当时脑子糊涂”就能蒙混过关的。
其次,鉴定结论在法庭上是一种证据,和其他证据一样,需要经过举证、质证环节。控辩双方都可以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法院也可以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鉴定结论不是“终局裁判”,它只是法官形成心证的参考材料之一。
再次,本案中徐某的“累犯”身份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加重情节。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这就形成了一种法律上的“对冲”:一边是可能从轻的“部分刑责”,一边是应当从重的“累犯”,法庭需要在二者之间进行精细的利益衡量。这也恰恰说明,鉴定结论并不必然导向轻判。
但坦率地说,公众的担忧并非完全源于对制度的不了解。真正刺痛社会神经的,是对“同案不同判”的焦虑,是对司法透明度的更高期待。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在类似案件中,更充分地公开鉴定依据和裁判理由,用看得见的方式消除疑虑。
三、如果对鉴定结论不服,家属能怎么办?重新鉴定的流程是什么?
受害者家属已经申请了重新鉴定,这是法律赋予的正当权利。但很多人不知道的是,“申请”和“启动”是两回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请,要求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但是否启动重新鉴定,决定权在司法机关手中——在侦查阶段由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决定,在审判阶段由法院决定。
法院在决定是否准许重新鉴定时,通常会考量以下几个因素:
原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备法定资质;
鉴定程序是否合法、检材是否真实可靠;
鉴定意见的依据是否充分、推理是否符合逻辑;
是否有新的鉴定材料或情况可能影响结论;
原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是否存在明显矛盾。
换句话说,家属光表达“不接受”是不够的,需要提供足以动摇原鉴定可信度的具体理由或新证据。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在实践中,法院准许重新鉴定的比例并不高——不是法院“偏袒”,而是法律要求在“保障权利”和“避免程序滥用”之间找到平衡。
但这一点恰恰应该成为公众监督的焦点。 此案中,徐某作案时举动、目标选择、事前准备等情节,是否与原鉴定结论存在难以解释的矛盾?这些情节是否构成启动重新鉴定的充分理由?法庭对这些质疑的回应,将直接影响公众对判决公正性的感受。
写在最后:正义感需要宣泄,但更需要被安放
这起案件让我想起刑法学上一个反复被讨论的命题:刑罚的目的到底是什么?
是报应吗?是。受害者家属的痛、社会的愤怒,法律必须回应。所以即使被鉴定为“部分刑责”,徐某依然要负刑事责任,要接受审判,要为自己的罪行付出代价。
是预防吗?也是。徐某是累犯,这意味着他上一次服刑并未完成特殊预防的功能,社会需要更有效的方式来防止他再次危害他人。这种人身危险性,正是检方要求严惩的重要依据。
但这起案件还触及了一个更深的维度:对人的理解。 法律必须精细地对待每一个案件中具体的人——他在想什么、他为什么这样做、他当时到底有多大的能力控制自己。这种精细区分,不是替罪犯开脱,恰恰是法治文明的内核:不因你罪大恶极而省略程序,不因民愤滔天而放弃精细判断。
我们不预判判决结果。但无论法庭最终如何裁量,我们都希望看到一个事实清楚、说理充分、经得起历史检验的裁决。因为对于三位逝者和一位重伤者而言,这是法律能给的最后交代;对于公众而言,这是一堂关于“正义如何可能”的公开课。
这个案子的判决,不会仅仅写在判决书上,它会被写进人们对这个社会规则的信任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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