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颁布了第286/2026/ND-CP号法令,规定了各部委、部级机构和省市人民委员会在管理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和居留方面的协调机制。
该法令规定了越南各部委、部级机关和省/市人民委员会(省级人民委员会)在管理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和居留方面的原则、内容、协调形式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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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形式
1. 根据牵头机构或协调机构的要求,以书面或电子方式交流意见和提供信息。
2. 通过定期和临时性的跨部门会议。
3. 通过审查和总结会议。
4. 通过公安部牵头的跨部门工作组进行的检查和审计。
5. 通过政府规定的各部委和机构之间的协调条例。
6. 其他形式。
关于协调的内容和职责,该法令明确规定了以下方面的规定:协调起草和颁布法律文件;协调签发外国人入境、出境和在越南居住的文件;协调对外国人出入境和过境的管控;协调管理外国人在越南的居住;协调对外国人在越南出入境、过境和居住管理中投诉和举报的检查、审查和处理;协调处理违反外国人在越南出入境、过境和居住相关法律的行为;协调签发和使用外国人在越南出入境和居住所需的表格;协调编制外国人在越南出入境、过境和居住的国家统计数据……具体而言:
协调外国人入境、出境和在该国居住所需文件的签发工作
该法令规定,公安部应指示移民管理机构在外国人抵达边境口岸之前,向国防部下属的移民管制单位提供在国防部管辖的国际边境口岸已办理签证申请的外国人的数据。
外交部已指示相关机构:
根据《外国人在越南出入境、过境和居留法》,外交部主管机关应在签发签证和临时居留证后立即将外国人信息更新至国家移民数据库;如果更新数据的基础设施条件尚未满足,则应在签发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名单移交给移民管理机构。
应移民当局的要求,协调核实外国人信息,以便处理违规行为,并签发有效的居留许可,以便要求、强制或将其驱逐出境。
外交部指示越南驻外签证签发机构;国防部指示国防部下属的移民管制单位,在签证申请过程中,如果发现与安全或国防有关的复杂问题,或者发现伪造文件的迹象,则不应签发签证,并应立即与移民管理机构交换信息并协调签证签发事宜。
公安部指示移民管理机构立即通知境外越南签证签发主管机关和移民管制单位,一旦发现使用伪造文件获取签证批准的情况,或者在签证批准后发现涉及国家安全和国防的复杂问题,则拒绝签发或撤销已签发的签证。
各部委、部级机关和省级人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和职责,指示有关机关共享和整合与外国人有关的行政程序数据,以便移民管理机关能够方便外国人出入境或居留许可的签发。
协调控制外国人的出入境和过境
公安部负责向国防部交换和提供:(1)
边境口岸移民管制所用的信息和文件
公安部管理的边境口岸外国人出入境情况及数据;被拒绝入境或暂时中止出境的外国人数据。
公安部管辖的边境口岸,外国人违法犯罪或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全迹象的案件情况和统计数据。
公安部出入境管制单位签发给检查人员的出入境核查章和临时居留证样本。
越南境内已遗失或失效的外国人的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入境、出境和居留证件的清单和数据。
国防部负责向公安部交换和提供:(2)
国防部管理的边境口岸有关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和获得签证的情况和数据。
国防部管辖的边境口岸发生外国人违法案件或外国人表现出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全活动的迹象的案件情况和统计数据。
国防部下属出入境管制部门向检查人员发放的出入境核查印章和临时居留证文件。
国防部将与公安部协调,在出台与移民管理和控制相关的新法律文件或指南时,组织国防部下属移民管制单位的检查人员进行培训。
卫生部长、农业与环境部长、公安部长和国防部长在根据《外国人在越南出入境、过境和居住法》第22条第1、2、3、4款和第30条第2款b项的规定,决定拒绝外国人入境、解除入境限制或强制驱逐外国人时,应指示有关部门在作出决定后立即通知移民管理部门,以便协调执行。
应当定期、持续、及时、实时地进行上述(1)和(2)项规定的信息、文件、情况、数字和数据的交换和提供,以确保控制外国人出入境和过境工作的要求。
协调管理在越南的外国居民
各部委、部级机关和省级人民委员会应当指示有关机关单位与移民管理机关协调,就持电子签证或免签入境越南的外国人的签证签发、投资登记证、营业执照、工作许可证、专业执照、培训项目、外国人合作项目以及会议和研讨会项目等事宜交换信息;指示邀请或担保外国人的机构和组织与住宿单位协调,按照《外国人在越南出入境、过境和居留法》第33条和第34条的规定,申报外国人的临时居留;与职能机关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并且,一旦发现外国人发生事故或死亡,应当在12小时内通知外交部职能机关,由其通知该外国人国籍所在国的代表机构。
外交部已指示相关机构:
在外国人办理临时居留登记后 12 小时内,将外国人在外交部登记的临时居留申报信息转交给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机构。
享有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公民被告知,在临时居住在外交部登记地址以外的地点时,应向住宿机构提供信息,以便按要求申报其临时居住地。
省人民委员会指示有关部门与省、市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密切配合,管理外国人在当地的居住问题。
各部委、部级机关和省级人民委员会应当指示有关机关与出入境管理机关协调,对受临时出境禁令但无邀请或担保机关、组织或个人按规定办理有效居留许可的外国人进行处理。
根据《外国人在越南出入境、过境和居住法》第34条第2款的规定,公安部应与国防部交换并提供边境地区或乡、区、特区、旅游区、服务区、特别行政经济单位以及其他与边境地区相关的经济区住宿设施中外国人的临时居住申报数据。
国防部应按照《外国人在越南出入境、过境和居住法》第33条第1款的规定,与公安部交换并提供边防哨所和站点收到的外国人临时居住申报数据;在数据更新的基础设施条件尚未满足的情况下,应在收到外国人名单后立即交换和提供。
该法令自2026年9月15日起生效,取代2015年8月6日政府颁布的第64/2015/ND-CP号法令,该法令规定了各部委、部级机关和省、市人民委员会在管理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和居留方面的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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