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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北京郑植升律师代理rush行政诉讼中,又新增2起rush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的案例。
截至目前,郑植升律师共代理撤销过8起rush的行政处罚决定,其中1起法院判决撤销,7起诉讼和解撤销,共覆盖全国5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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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撤销决定书之一⬆️
这两起案件均是在提起行政诉讼后,与被告经过沟通协调,最终达成和解并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
但值得注意的是,两起案件撤销的原因并不相同。
其中一起案件,主要问题在于执法程序存在严重违法,我们通过调查取证,取得了关键性的客观证据,最终推动案件得到纠正。
另一起案件,则是从实体认定角度突破。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关于“不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的核心观点,认为原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主动撤销了被诉处罚决定。
今天,先跟各位分享第二起案件背后的故事。
1.事情起因
在前几个月的一个周六中午,我第一次与这名委托人取得联系。
电话中,他告诉我,自己手上没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只有一份解除拘留通知书。而当时距离行政诉讼期限届满,仅剩最后一天。
我当即让他查看解除拘留通知书,确认其中是否包含提起行政诉讼所需要的关键信息,并让他核实后第一时间与我联系。
然而,到了周日,我已经离京出差,需要准备周一的开庭工作,我没有主动联系他,而他也没有在这天反馈情况。
周一上午十点多,我突然想起这个案件,于是再次联系他,询问是否还考虑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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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与原告沟通记录⬆️
但当时他没有回复,而我下午还有开庭,需要抓紧准备材料。考虑到时间紧迫,我便先将已经准备好的起诉状以及立案所需材料发送给他。
后来,因为特殊原因,原定周一下午的庭审在开庭前两个小时临时延期。就在我收拾行李准备离开酒店时,他终于回复了消息:
“昨天是最后一天。”
看到这句话,我第一反应是,时间可能已经非常紧张。
不过,根据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计算规则,一般应从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因此周一实际上是诉讼时效的最后一天。
为了避免通过邮寄方式提交起诉材料,在时间认定上产生不必要的争议,我们最终选择了网上立案(下方截图语音通话告知委托人使用网络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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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与原告沟通记录⬆️
虽然需要注意的是,部分地区行政诉讼案件并不完全支持网上立案,但考虑到当时的情况,先提交申请,可以最大程度固定起诉时间中断时效。
即便后续法院审核后要求线下提交,也仍然有时间补充完善。
而法院审核立案材料的这段时间,也恰好给我们留下了调取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间。
2.拦路虎的出现与解决
前面提到,原告手中并没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只有一份解除拘留通知书。
但问题在于,解除拘留通知书上记载的编号,并不是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也就是说,我们连最基础的处罚依据、处罚内容都无法确认。
因此,两条路可选:
第一,直接向办案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二,通过政府信息公开。
考虑到案件已经接近起诉期限,同时为了固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未依法送达”的事实,我们选择了第二种方式。
遗憾的是,被告认为该信息属于行政执法案卷材料,决定不予公开。
当然,这一处理结果从法律角度看存在问题,但当时距离起诉期限已经非常紧迫,我们没有继续围绕信息公开程序纠缠,而是将重点放回案件本身。
随后,我们直接联系办案派出所,在确认律师可以凭律师证和授权委托手续领取相关文书后,我便前往案件发生地。
拿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我第一时间与办案人员进行了沟通。
沟通中,我向对方详细说明了律师对于本案存在问题的判断,同时也提供了目前全国范围内多地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已经作出的相关生效裁判观点。
这些裁判均能够反映出一个核心问题:仅凭本案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原告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违法行为。
与此同时,我也向办案人员表达了可以和解意愿。
在对方询问和解的法律依据及具体操作方式时,我表示可以依据内部执法监督规定第十九条,通过执法监督程序纠正原处罚决定。
具体而言,可以由执法机关依法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随后在法院主持下,将双方对于案件处理结果的承诺和诉求记录在庭审笔录或调解笔录中。
待撤销决定正式作出后,原告依法撤回行政诉讼。
这样处理,既能够依法纠正存在问题的行政处罚,也能够避免双方继续陷入漫长诉讼程序,案件到此彻底解决,不再产生后续争议。
办案人员表示,会将这一方案提交内部研究讨论,但他们还没有收到法院的应诉通知,所以需要等到通知后才可以给答复。
3.法院沟通
拿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我对材料进行了调整,修改了被诉行政行为,并向法院提交了新的起诉状。
在与承办法官沟通时,我再次表示原告提起诉讼的目的,并不是一定要求法院作出判决,只要撤销这份行政处罚决定即可。
原因在于,这份处罚决定已经对原告本人的生活造成了较大影响,对于原告而言,真正需要解决的是消除这一错误行政处罚带来的后续影响。
沟通过程中,我向法官提交并展示了此前我代理的外地中级法院二审胜诉判决,以及贵州韩冬律师代理的省高级人民法院胜诉裁定。
这些生效裁判均能够证明,在类似案件中,如果仅凭现有证据,并不能达到证明违法行为成立的标准,那么行政处罚就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
同时,我也再次向法院表达了原告愿意通过和解方式解决争议的态度,希望法院能够在审理过程中,将原告诉求向被告传达。
毕竟,对于行政诉讼而言,最终目的并不是制造对抗,而是在法律框架内解决争议。
如果一份存在问题的行政处罚能够依法被纠正,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恢复,行政机关也避免了后续诉讼成本,这才是案件最理想的处理结果。
4.最终结果
在等待了近一个月后,我终于接到了执法人员的电话。
对方主动询问了和解方案的具体细节,我们也就后续处理方式进行了进一步沟通。
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我们约定在法院进行协调,并最终顺利完成调解。
至此,本案圆满解决,委托人也得到了他最希望看到的结果——撤销这份对其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事后,在与相关人员交流本案办理过程时,对方提到,在进一步了解案件背景,并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检索、学习后,也认可了我们的观点:
仅凭一份检测报告证明涉案物质包含《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物质,并不能当然推导出原告实施了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的违法行为。
同时,对方也表示,该地区行政诉讼案件中,被告败诉率相较其他地区确实偏高。
听到这个反馈,我其实非常震撼。
因为此前某地连续出现多起类似案件,最终法院判决原告败诉后,我一度认为,在基层法院中,想要让相关人员真正接受并认可律师提出的不同观点,难度非常大。
但正是这起案件,让我重新认识了行政诉讼。
很多人认为行政诉讼难,难在没有法律依据,难在没有事实支撑,但实际上,审判人员也是影响案件结果的重要因素。
司法最终落实到的,是人。
遇到愿意依法审查、尊重法律的审判人员,是每位原告的幸运。
而律师的价值,就是在这种过程中,将案件背后的事实、法律依据和争议焦点,准确呈现出来,让每一个案件都能够尽可能回归法律本身。
5.律师观察
前段时间我一直想写一篇文章,谈谈目前我观察的司法与执法之间存在的鸿沟。
为什么这样讲?
在很多行政诉讼案件的庭审中,原告都会陈述自己曾经遭遇的违法经历,但问题在于,诉讼不是单纯听取双方陈述,而是以证据为基础。
虽然法律规定行政诉讼由被告举证,但对方通常会拒绝提供或称被覆盖等,之后,如果原告无法提供客观证据证明这些违法事实,即便这些陈述听起来真实可信,法院也很难仅凭一方陈述直接作出认定。
于是,就出现了一种现实情况:
原告认为自己遭受了违法执法,但因为缺少证据,法院最终无法支持其主张。
而一些审判人员只是书面审查,并不会真正的深入“田间地头”,凭借空中楼阁便做出难以令人信服的判决。
曾经有一次在庭前沟通时,我与相关人员聊到办理这类案件过程中发现的一些严重执法问题。
当我提到某些案件中存在明显违法情形时,对方第一反应是:“怎么可能?”
巧合的是,在那起案件中,我恰好取得了完整、客观的证据,清晰记录了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严重违法行为。
亲眼目睹后,对方才意识到原来我们原告说的都是真的。
也正是那次经历,让我意识到:对于没有亲眼见过、没有接触过的人而言,一些案件中的问题可能难以想象;而对于当事人而言,这些问题却是真实发生过的,最终却无法得以纠正和获得依法的补偿。
这种差距,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大量行政案件进入二审,甚至再审程序。
因为行政诉讼的价值,不仅仅是在于纠正一个具体案件中的错误,更重要的是通过司法审查,让执法行为回归法律轨道。
代理了多起行政诉讼案件后,我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审判人员在其中的重要性。
这也是为什么我认为,司法最终是落实到人的,法律条文写在纸上,公平正义却需要通过一个个具体的人去实现。
对于律师而言,最大的价值,就是在这个过程中,把事实呈现出来,把法律依据讲清楚,让案件最终回到法律。
对于当事人而言,遇到愿意依法审查、敢于面对问题的司法人员,是一种幸运。
但我们不应当将法治寄希望于运气,而是要让运气成为常态,不是吗?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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