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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万借出去了,恋人造假借条还把钱挥霍一空,法院判定这不是诈骗?
恋爱期间的经济纠纷,尤其是钱借出去了、感情也黄了,回头发现对方当初的说辞半真半假,甚至连借条都是假的,很多当事人第一反应就是:这难道不是诈骗?
可司法实践里,亲密关系中的经济往来,远比普通人的朴素判断复杂得多。不是钱没要回来、对方撒了谎,就一定能套上诈骗罪的帽子。今天张智勇律师拆解的这份广州中院的生效裁定,就是一个极具代表性的样本:婚外情侣之间借款 300 余万元,部分款项被拿去赌博挥霍,男方事后还伪造了 43 张假借条。一审法院判决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最终驳回抗诉、维持原判。案子对应一审案号 (2018)粤 0104 刑初 46 号,二审案号(2019)粤 01 刑终 1104 号。(文章结尾附判决书)
乍看处处都是诈骗的影子,法院为什么坚持无罪?背后的裁判逻辑,值得每一个身处亲密关系经济往来的人读透。
看似"铁证"的案情:撒谎、假借条、赌博挥霍,不是诈骗是什么?
事情发生在 2015 年 8 月到 12 月,张某与马某以婚外情侣的身份相处。相处期间,张某以借钱给老乡做生意、给赌场人员周转资金并收取高额利息为由,陆续向马某借款。法院最终查明,借款累计总额为311.5 万元,到马某报案时,张某已陆续归还181 万元,尚有130 余万元未能还清;报案之后,张某又筹措资金偿还了22 万元
本案最容易让人产生"诈骗实锤"观感的,是两个关键情节:
其一,张某自认部分借款并未用于对外放贷,而是被他拿去赌博挥霍掉了,借款用途与他当初的说法并不完全相符;
其二,他事后伪造了43 张借条,借条上的借款人身份全是他凭空编造的,签名也全部由他一人签署。
虚构借款用途、伪造债权凭证、部分钱款被赌博挥霍、剩余欠款无力偿还。按大众的朴素判断,这不是诈骗是什么?
检察机关也持同样的指控逻辑,认为张某以虚构借款用途、伪造借条的方式骗取马某钱款,构成诈骗罪。一审作出无罪判决后,检察院依然不服提起抗诉,提出张某正是利用双方的亲密关系获取信任,通过虚构用途、伪造借据骗取大额款项,具有明确的非法占有目的。
可两级法院经过审理,都给出了完全不同的结论。
法院逐层拆解:为什么这不算刑事诈骗?
法院的裁判逻辑非常清晰:认定诈骗罪,不能只盯着"有没有说谎、最后钱有没有还清"的表面结果,必须回到法定构成要件上逐一核对 —— 行为人有没有以虚构事实作为借款的核心手段?出借人是不是完全因被骗才交付钱款?行为人从始至终是否抱着非法占有、拒不归还的目的?
顺着这个标准,法院从四个维度逐一展开,击穿了有罪指控的逻辑链条。
借款的信任基础是真实感情,而非凭空捏造的骗局
一审法院首先锚定了一个最基础的事实:张某与马某在涉案期间,是稳定的婚外情侣关系。
双方的微信、短信记录、证人证言都能印证,两人日常以"老公老婆"相称,存在共同居住的情形,甚至聊到过张某与前妻离婚、再与马某结婚的未来规划。这份感情关系是真实存续的,并非张某为了骗钱刻意虚构的身份陷阱。
这一点恰恰是很多人容易忽略的核心。典型的"恋爱诈骗",是行为人从一开始就虚构身份、伪装感情,打着谈恋爱的旗号纯粹为了骗取财物。但本案中,马某愿意出借大额款项,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双方的感情信任,而非单纯被"做生意、放高息"的说辞所蒙蔽。换句话说,这笔钱的出借基础,是掺杂了情感因素的民间借贷,而非一场从头编到尾的骗局。
当然,这绝不等于说,只要有真实恋爱关系,就永远不可能构成诈骗。如果行为人从一开始就抱着骗钱的目的接近对方,感情只是行骗的幌子,或者后期明明已经完全丧失还款能力,还刻意隐瞒真相继续大额举债,照样可能追究刑责。本案的核心在于,没有证据能证明张某发展这段关系,从始至终就是为了骗取马某的钱财。二审法院也特意强调,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张某接近马某、发展情侣关系,从一开始就是为了骗取财物。
出借人对资金用途并非完全不知情,未彻底陷入错误认识
诈骗罪成立的关键一环,是被害人完全因行为人的虚假陈述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基于这个错误认识主动处分财产。如果被害人对真实情况心知肚明,或者明知存在风险仍自愿出借,那欺骗行为和处分财物之间就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发现,马某其实知晓张某有赌博行为,也清楚他在赌场从事放贷业务。双方的短信往来里,能够看出马某对钱款与赌博、放贷的关联并非毫不知情。张某确实隐瞒了部分款项的真实去向,没有把赌博挥霍的实情全盘告知,但这种程度的隐瞒,并没有让马某彻底脱离对资金风险的认知。
这里也要划清一条线:不是说出借人知道一点风险,哪怕对方全是谎话也不算诈骗。关键要看,虚构的内容是不是足以左右出借的决定。如果出借人对核心用途毫不知情,完全是被编造的理由骗着掏了钱,那自然属于诈骗。但本案里,马某清楚张某在做赌场放贷、本身也有赌博习性,她愿意借钱,更多是基于感情加上对高息收益的期待,并非完全被虚构的"老乡做生意"说辞蒙蔽。这种程度的隐瞒,更接近民事上的不诚信,还够不上刑事诈骗的标准。
伪造借条无法确认形成时间,不能直接作为诈骗手段
很多人最气愤的就是这 43 张假借条,觉得假借条都摆在这了,还不是诈骗?但法院的逻辑很严谨:刑事定罪讲的是证据,不能靠主观推定。
张某对此的辩解是,这些借条都是后来马某催债催得紧,他为了拖延时间、应付催款才事后补做的,并不是借钱当时就拿出来骗取对方信任的工具。而现有证据,确实无法查清这 43 张借条的具体形成时间。
这一点的法律意义至关重要:如果假借条是借款当时就出具的,那属于用虚假债权凭证骗取对方信任、促使对方交付钱款,是典型的诈骗手段;但如果是转款完成之后,为了应付催债、掩盖资金去向才事后伪造的,那它就不是促成借款的原因,只是事后的掩饰行为,和马某当初处分财产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按照刑事诉讼"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既然查不清形成时间,就不能用事后的不诚信行为,倒推行为人借款之初就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
持续还款、确认债务,不具备非法占有的核心目的
诈骗罪最核心的构成要件,是"非法占有目的"—— 说白了,就是从一开始就没打算还钱,只想把他人财物据为己有。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从来不能只听嘴上怎么说,更要看实际怎么做。
法院查明,在马某报案之前,张某就已经陆续归还了 181 万元;报案之后,他又筹措资金偿还了 22 万元。哪怕在资金紧张、无力全额清偿的阶段,甚至有过暂时躲避的行为,他也始终没有彻底失联,反而主动联系马某,明确表示愿意还款,后来双方还重新签订了借款合同,白纸黑字确认了全部债权债务关系。
判断非法占有目的,空口认账是不算数的。如果只是嘴上说"我会还",背地里转移财产、躲着不见,一分钱都不往外拿,那照样可以认定赖账的故意。但本案不一样,张某是真金白银陆续还了两百多万,有实际的还款行动,还有明确的债务确认行为。这些实打实的举动,和"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是根本矛盾的。
一审法院的判断也非常精准:张某虽然隐瞒了真实的借款用途,但自始至终都承认这笔借款是自己的债务,也明确愿意由自己承担还款责任,从未否认债务、赖账不还。
必须划清的边界:不是所有恋爱借钱都不算诈骗
说到这儿必须把边界讲透,这个案子判无罪,绝不代表"恋爱里借钱撒谎、挥霍都没事",更不代表亲密关系是诈骗的保护伞。
如果行为人从一开始就抱着骗钱的目的,虚构身份、伪装感情,打着恋爱的旗号编造各种理由索要钱财,得手之后立刻失联、转移财产,那毫无疑问就是诈骗,该追责必须追责。
但如果双方是真实的亲密关系,出借人明知部分风险仍自愿借款,借款人也认可债务、有过实际还款行为,只是因为客观原因无力全额清偿,哪怕中间有撒谎、有事后补造凭证的不诚信行为,也大多属于民事纠纷范畴,应当通过民事诉讼起诉追讨,而不是动用刑事手段插手。
亲密关系里的借贷,最忌讳的就是"结果归罪":感情好的时候怎么都好,一旦感情破裂、钱收不回来,就一口咬定对方是诈骗。可法律评判的,是行为发生时的主观目的与客观手段,不是感情破裂后的最终结果。
回到最开始的问题:恋爱期间借钱不还、还有假借条,就一定是诈骗吗?这份裁定给出了最务实的答案:不一定。
判断的关键从来不是感情有没有破裂、钱有没有还清,而是几个核心问题:感情是真实存续的,还是刻意演出来的骗局?钱是基于感情信任借的,还是纯因被骗才交付的?假凭证是借款的手段,还是事后的掩饰?是从一开始就没打算还,还是客观原因导致还不上?
对普通人来说,亲密关系里涉及大额经济往来,一定要守住底线:再深的感情,大额借款也要留好书面凭证,明确用途与还款约定;一旦出现纠纷,先厘清是民事违约还是刑事诈骗,选对维权路径,远比情绪化地扣上"诈骗"帽子更高效。
法律会保护被欺骗的受害者,也不会把正常的民间借贷与情感纠纷,随意升格为刑事犯罪。守住这条边界,既是对个人财产的保护,也是对法律底线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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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智勇,全国优秀律师,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首席合伙人,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早在2009年,他便带领其领衔创办的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剥离民商事业务,率先完成‘全员、全业务’的刑事专业化转型,将其打造为业内公认的西南地区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事务所。
执业以来,张智勇亲自参与办理各类重大疑难职务及诈骗、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带领团队办理刑案超5000件,多起案件获评“年度十大刑事辩护经典案例”或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全文收录。在实战之外,他坚持“法理与实务双向赋能”,受聘担任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并在律所内部十余年坚持“集体讨论全部刑案”制度。其结合二十余年一线实战经验撰写的《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等实务成果,为重大刑事案件精细化辩护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此外,张智勇律师常年坚持新媒体普法,全网关注者已突破600万。面对这份海量的社会关注,他始终将其视为一种沉甸甸的社会责任与执业鞭策。通过持续输出专业的实务经验,他致力于打破复杂刑事案件中的信息壁垒,帮助更多陷入困境的家庭建立理性的法律认知,传递法律的温度与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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