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季雨)近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开了一起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上诉案件的裁判文书。常州某保洁公司因高空清洗作业发生坠落事故被应急管理部门罚款45万元,该公司不服处罚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处罚决定。
2024年11月29日,该公司员工周某、朱某等人前往某楼栋开展外墙玻璃清洗作业。周某登上楼顶围墙横梁施工时,未按规定佩戴、系挂安全绳,不慎从7米高处跌落,造成颅脑、颅骨多处骨折,构成重伤。事故经当地政府批复结案后,钟楼区应急管理局立案调查。
经查,该公司虽配备合规安全防护装备,但未落实安全监管责任,未监督、教育作业人员规范使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本次一般安全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执法部门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江苏处罚裁量基准,作出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
涉事企业不服处罚诉至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该公司继续上诉,主张幕墙清洗项目并非企业承接、周某不属于公司从业人员等,请求撤销45万元罚款。
二审法院查明,项目由第三方转包给该公司相关人员,周某由公司内部负责人统一调度安排,日常在企业工作群打卡,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周某系受该公司指派开展高空作业。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一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无误,驳回企业全部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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