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预告”行政起诉状
(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原告:[姓名],[性别],[民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住址:[详细住址]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电话]
被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局长
一、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批准/拟批准外资100%控股中资银行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无效,依法予以撤销。
2、判令被告履行法定监管职责,永久禁止外资取得国有银行、系统重要性银行控制权。
3、确认案涉行政行为违反宪法、国家安全法、商业银行法,严重危害国家金融主权、经济安全与社会公共利益。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事实与理由
(一)基本事实
2024年1月25日,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肖远企表示,最近一段时间以来推出了50多项对外开放措施。一是、取消外资股份比例限制,现在外国资本可以持有中国的银行保险机构100%股权,实现完全控制。二是、外商投资准入的负面清单,关于金融业相关限制性措施已经完全清理。
被告系国家金融监管最高机关,负责银行市场准入、股权变更、金融安全审查。
被告允许外国资本可以持有中国的银行保险机构100%股权,是一种被外国金融殖民的行为。
被告违法批准/拟批准[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100%股权转让给外资机构,允许外资绝对控股、完全控制该国有/系统重要性银行,并拟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
原告作为中国公民、纳税人、储户,认为该审批出卖金融主权、违宪违法,依法起诉。
(二)违法违宪依据
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根本违法)
第一条: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外资100%控股国有银行,摧毁国有金融主导地位,直接动摇国家根本制度。
第六条、第七条:国家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国有银行、系统重要性银行属国家金融命脉、全民所有资产,必须国家控股、禁止外资控制。
序言: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金融主权是国家主权核心组成部分,对外开放不得以出让金融控制权、损害国家主权为代价。
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被告违法审批,允许外资控制核心金融机构,直接危害国家金融安全、经济主权。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国家健全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和金融风险防范、处置机制,维护金融主权和经济安全。
第五十九条: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
外资100%控股国有银行,属于危害金融主权、国家安全的重大风险事项,依法应绝对禁止、不予批准。
3.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法律明确保障国有金融资本主导地位、维护金融稳定、保护存款人利益。被告违法放弃监管底线、批准外资全面控股,严重违反审慎监管、国家安全监管职责。
4. 违反国家公共利益与金融主权底线
货币发行、信贷政策、资金流向、金融稳定将被外资掌控。
国有资产流失、全民利益受损、宏观调控失效、储户安全无保障。
此举等同出卖国家金融主权,属新时代“不平等条约”式卖国行为。
(三)原告资格
原告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案涉审批直接危害国家主权、公共利益、公民财产与金融安全,原告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法享有诉权。
三、证据材料
1、银行股权变更公告、外资控股审批公示/文件
2、被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监管职责、法定权限文件
3、《宪法》《国家安全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法条
4、国有银行/系统重要性银行认定、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定
原告身份证明、利害关系说明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
起诉人(签名并按手印):__________
日期:2026年XX月XX日
立案提示:
告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由北京一中院或最高法管辖。
或可同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央纪委、国务院提交违法审查与举报信,要求撤销违法审批、追究责任人责任。
![]()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