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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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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普遍预期,众所瞩目的新版《保险法》,将会在2026年底—2027年完成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颁布实施。
最新的相关权威消息,来自2026年6月17日的陆家嘴论坛: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局长丁向群明确表态要加快推动《保险法》修订尽快出台,与《银监法》同步推进立法落地。
众所周知,《保险法》于1995年颁布后,在2009年进行过一次大修,后续做过几次局部条文修正。
期间,保险业历经迅猛发展,在市场规模、业态迭代、风险结构、金融监管时代要求等方面已发生巨大变化。行业与社会对修订《保险法》呼声日益高企,特别是在合同规则重塑、公司治理约束、消费者权益保护、风险处置机制、新型业态调整、强化从严监管等方面,呼吁予以法律层面的明确规制。
2015年,国务院法制办曾发布一版修订征求意见稿,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近几年,相关部门一直在持续开展行业调研、司法案例梳理、市场乱象整治,形成完整修法素材。
2025年,国务院将《保险法(修订草案)》列为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项目 ,纳入重点立法推进清单。
《保险法》的修订,是行业大事,也关乎民生,牵动社会、行业与市场,关乎万千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那么,新的《保险法》修订将会重点关注哪些问题?将为行业带来哪些新的规则?将为大国保险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怎样的法制化支撑?
以下,本文将结合十年修法过程中透露出的相关信息,并从保险从业者与基层观察者的角度,对《保险法》修订可能重点关注的问题和修订的主要内容做些畅想和展望。
1
-Insurance Today-
健全保险公司与股东治理机制
压实主体责任,遏制无序掏空行为
公司治理是保险业稳健运行的基石,更是守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的核心命脉。
安邦系、明天系险企等重大风险案例,均深刻印证了公司治理失灵的致命危害,为行业留下惨痛教训。
通过循环注资、虚增资本、违规关联交易、资金挪用等方式无序扩张,架空内控治理体系,滋生巨大金融风险,最终只能依靠保险保障基金等行业公共资源兜底化解风险。
在此背景下,通过《保险法》的修订健全保险公司与股东治理机制、压实各方主体责任、遏制股东无序掏空行为,具备极强的现实必要性与行业紧迫性。
一是建立常态化资本补充机制,遏制掏空公司的恶意行为。
必须要求主要股东、实控人签署长期资本支持承诺,机构偿付能力触碰预警线时必须履行持续资本补充义务。
拒不履行增资义务的,可限制股东表决权、分红权、股权转让权,直至拍卖股权弥补经营亏损。
建立规则遏制通过信托、资管等嵌套方式转移保险资金、输送关联利益的行为,严格约束虚假出资、违规占用资金、长期侵蚀公司资本金、非公允关联交易等行为。
股权高比例质押且资金流向非保险主业的,应强制要求提前解押,质押股权处置所得优先抵偿公司亏损。
二是构建违规收益返还责任与连带清偿责任。
针对通过信托、借款、资产转让、分红等渠道转移保险资金行为,确立全额返还本金加利息规则。
对违规处置的关联资产可依法撤销交易、追回资产,无法追回的损失应由股东以自有财产补足。
保险机构出现重大风险苗头的,应限制股东分红,切断违规主体从险企持续获利的通道。
三是分层区分股东损失的责任承担机制。
未参与违规操作的中小财务投资者,仅以股权投资本金为限承担损失;存在代持控制、资金占用、干预经营等行为的实控人、大股东,可能突破有限责任限制,所持股权可直接清零,可以向相关主体追缴历年分红与关联交易收益。
对恶意掏空险企、制造金融风险的责任主体实行精准追责,实现“谁制造风险、谁承担责任”。
总之,要突破以往仅以出资有限责任界定股东权责,缺乏对实控人、关联主体的穿透式约束的制度短板,堵塞“股东套利、机构爆雷、公众买单”的制度漏洞。
2
-Insurance Today-
完善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破解投保、退保、理赔全流程痛点
规范有序的保险消费秩序,是维系行业公信力、稳定市场预期、夯实行业长期发展根基的关键。
但过去一些年,保险消费领域各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乱象屡禁不止,痛点难点集中凸显,暴露出原有法律规制的滞后性与短板。
销售端,夸大保险收益、隐瞒免责条款、混淆保险与存款属性、捆绑销售、默认自动续保等误导行为屡禁不止。
理赔端,拖延核定、口头拒赔、随意缩减赔付金额、滥用免责条款设置隐形门槛等问题成为长期顽症。
基于当前行业消费治理痛点,《保险法》修订将聚焦全流程、全链条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全面补齐制度短板、压实机构主体责任。
①从严规制保险销售行为,有效遏制销售乱象。
从立法上确立法定标准犹豫期最低时长;
要求完整公示现金价值计算规则,彻底解决退保金额不透明问题;
明令禁止默认勾选投保、强制捆绑销售、未经确认自动续保等违规行为。
②压实机构理赔法定责任。
明确理赔办理时限,明确保险公司收到完整索赔材料后需按期完成核定;
拒赔必须出具书面文书并列明依据,杜绝口头拒赔、拖延理赔等违规情形;设立小额理赔快速通道,简化便民理赔流程。
③强化格式条款效力监管。
免责条款必须有明显提示、单独确认留痕,未充分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免责条款一律无效,从制度层面杜绝隐性免责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④健全从业人员长效监管机制。
建立分级持证、终身追责制度,对销售误导、代签名、隐瞒关键信息等违规行为,落实机构与个人双重处罚。
⑤完善消费者维权与赔偿机制。
现行《保险法》无任何惩罚性赔偿条款,保险公司恶意拒赔、拖赔、销售误导,最多只赔应付金额+利息,导致违法成本极低。
修订后的《保险法》,对故意销售欺诈、格式条款恶意侵权以及恶意拖延、无正当理由拒赔等情形,可能增设消费侵权惩罚性赔偿规则。
⑥整治保险黑灰产。
现行《保险法》完全没有打击代理退保、虚假骗保、保险黑灰产的法律条款,仅靠监管部门规章和专项整治行动无法形成长效震慑。
《保险法》修订将针对非法代理退保黑产、虚假理赔骗保黑产、虚假投诉恶意缠访牟利、非法中介无资质展业等黑灰产行为进行立法规制,完善民事、行政、刑事衔接追责体系。
3
-Insurance Today-
保险合同规则体系重塑
消解司法分歧,统一裁判尺度
保险合同规则是保险市场运行的底层制度基石。现行《保险法》合同章节历经多年适用,已暴露不少突出问题。
如格式条款效力规则粗放导致对“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认定尺度差异极大;
不可抗辩条款与欺诈投保边界等长期缺乏法定统一标准;
线上数字化投保等新型场景无明确合同规则适配;新能源车保险等新旧业态迭代的规则空白等等。
《保险法》修订将对保险合同规则体系进行全方位、系统性重塑,以构建权责清晰、标准统一、适配市场、兼顾双方权益的保险合同规则体系:
①统一法律时效规则。现行《保险法》关于财产险短期人身险二年、人寿险五年的诉讼时效,与《民法典》普通民事行为三年诉讼时效存在法条冲突,修订后将与《民法典》完全对接。
②对某些争议较大的概念和特殊场景确立裁决标准。如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不足额投保比例赔付适用等有必要作出更明确的解释。
对车上人员与第三者身份转化、营运车辆停运损失赔付、施救费赔付上限、不足额投保比例赔付、不可抗辩条款与欺诈投保边界等长期争议的特殊场景,应明确相关规则,以消除司法裁判争议。
③完善格式免责条款的效力规则。基于格式化免责条款而引发的争议为数众多,《保险法》的修订将进一步压实机构告知义务。
免责条款必须履行特别提示、逐条告知、单独签字确认的法定流程,线上投保强制弹窗逐条释明、全程留痕。
同时明确保险公司内部限制性释义、非合同书面文件不得作为拒赔依据,从制度上杜绝隐性免责、霸王条款滥用。
④保险理赔和费用支付规则。理赔难是社会大众一直以来诟病的问题,《保险法》修订时,将从多方面完善理赔规则:
拒赔必须出具书面文书并列明法律与合同依据,禁止口头拒赔、拖延理赔;
取消施救费用的不合理限制,明确合理施救、防护、拖车费用全额赔付;
规范不足额投保比例赔付、车辆残值处置规则,彻底终结各地赔付尺度不一的乱象。
⑤补齐新型保险合同规则空白。如新能源车三电保障、充电事故责任划分、线上电子保单效力、数字化投保告知等适配新业态的合同规则,填补数字保险、创新险种的法治空白。
4
-Insurance Today-
重构保险业风险处置法治框架
平衡多方权益,避免公共资源过度兜底
现行法律框架下,保险业的风险处理机制存在一个突出的问题:机构出现问题,都由公共资源买单。
如险企由于治理失序、投资亏损、资本掏空,导致出现巨大的资金窟窿时,都一律通过监管接管、业务平移来处置,资金窟窿都由财政资金或保险保障基本兜底。
这样做,虽维护了短期的市场稳定,但极易引发道德风险,弱化股东与机构风险管控内生动力,纵容资本无序扩张、激进投资。
《保险法》修订时,有可能从多方面重构保险业风险处置的法律框架:
①确立机构与责任股东的自救责任。优先追缴有责股东违规所得、处置股东股权与关联资产,通过保险公司自有资产、次级资本工具吸收亏损;穷尽内部自救手段后,方可启动外部救助。
②规范保险保障基金使用边界。基金仅用于普通个人、中小企业保单持有人救助,股东、实控人自身持有的投资类保单可能不再享受兜底保障。基金垫付损失后,将自动取得对责任股东的全额追偿债权,追回资金全额回流行业公共基金,杜绝违规主体套利。
③完善机构接管、重组、破产法定流程,优化保单承接规则。除原有的长期寿险保单进行平移划转外,机动车、企业财产等普通保单也应强制划转承接,不得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在清算清偿顺序,可能要求先行扣减责任股东违规收益,再处置公司资产,最后才动用行业救助资金。
④或将在严格限定场景的前提下确立有限兑付法则。但适用的场景将会严格控制,审批将极度审慎,同时坚守民生保障底线。
5
-Insurance Today-
夯实保险中介全链条监管
将报行合一法治化,整治渠道经营乱象
保险中介是连接保险公司与保险消费者的桥梁和纽带,其合规经营水平直接决定保险销售规范性、理赔服务体验与消费者权益保障成效。
现行《保险法》对保险中介的规制体系存在明显滞后与制度空白,难以适配中介市场规模化、多元化发展态势。
对互联网保险中介、车行代理、修理厂直赔、第三方平台代销等新型中介业态缺乏法律界定;
权责匹配机制缺失;渠道经营乱象久治未绝;黑灰产依托中介漏洞蔓延。
《保险法》修订将对保险中介监管规则进行深度重塑:
①统一全品类中介法律定位,补齐新业态监管空白。将网络平台、车行渠道、维修机构等新型代销、代办服务全面纳入法定监管范畴,彻底解决新型中介业态监管游离、规则缺失的行业难题。
②将“报行合一”法治化,根治渠道销售乱象。从法律层面明确保险公司、各类中介渠道报备的保费费率、手续费、佣金标准必须与实际执行完全一致,以此遏制恶性价格竞争与利益输送乱象。
③压实保险公司主体管控责任,建立穿透式渠道追责机制。中介出现销售误导、虚假业务、违规套利等问题时,同步追责保险公司管控失职责任,彻底扭转以往“中介违规、机构免责”的权责失衡局面。
④完善从业人员法治化管理体系,强化长效约束。保险营销员、中介从业人员分级持证、分级考核,并建立终身追责制度,实现从业人员全周期全流程合规管控。
⑤整治中介黑灰产,净化市场生态。通过禁止无资质主体有偿开展保险代办、退保代理、理赔维权等中介业务,从法律层面否定非法代理退保、虚假骗保等黑灰产商业模式的合法性。打通民事责任、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责衔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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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urance Today-
适配新型保险业态发展
填补新能源车、数字保险法律空白
现行《保险法》基于传统线下保险、燃油车保险场景制定,存在明显的业态滞后性:对线上展业规则、电子合同效力、数字化告知流程、新能源车特定风险、智能驾驶风险、车电分离承保等新型场景几乎是一片空白。
《保险法》的修订将彻底改变这种状况,首当其冲的,是将补齐数字化经营法律空白。
针对电子保单与线上合同,将确立特殊要求,并正式确定线上投保、电子签章、远程承保的法律有效性;
针对线上投保默认勾选、弹窗式免责提示、一键投保弱化风险提示等乱象,将确立保险机构在线上保单签订过程中风险告知、免责条款提示说明、投保全程留痕可追溯等方面的刚性要求;
明确互联网平台的合规义务、数据安全责任、消费者信息保护责任;
明确保险机构运用大数据、算法定价、智能核保、智能理赔的合规底线。
其次,《保险法》的修订还将针对新能源车保险专属场景确立相关的法律规则。
对三电系统基础保障地位、新能源专属风险责任边界、新能源车险风险分担与定价机制等问题作出初步回应,推动保险业适配新时代产业升级、数字化变革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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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urance Today-
升级监管处罚与追责体系:
抬高违法成本,落地穿透式监管
严监管、强问责、防风险是新时代保险业治理的核心导向。
现行《保险法》监管责任体系存在处罚力度偏弱、追责机制偏软、监管视角偏表层、违法成本偏低等结构性短板。
《保险法》的修订全面对标金融严监管总体要求,通过重构法律责任体系、大幅抬升违法成本、深化法定穿透式监管、健全全周期问责机制,实现保险业监管的全面升级。
①大幅提高机构行政处罚上限。将参照《商业银行法》的标准,设置阶梯式、差异化高额罚款处罚,终结以往处罚力度偏弱、惩戒威慑不足的局面,让机构不敢违规、不愿违规。
②全面压实“双罚制”法定地位。将处罚主体从单一机构延伸至直接责任人、高管、实际控制人,是近几年监管处罚的常态化举措,但现行保险立法尚未将该机制纳入法定规范,《保险法》修订后,“双罚制”将上升到立法层面予以确认。
③建立违规所得全额追缴机制。明确各类违法违规获取的手续费、不当收益、关联输送利益必须全额追回,实现“罚没并举、获利清零”,从根源杜绝违规套利空间。
④细化同案同罚法定标准。统一各类违规行为的裁量尺度,压缩执罚人员自由裁量空间,提升监管执法的规范性、公正性与可预期性。
⑤将穿透式监管正式上升为法律刚性规则。聚焦股东与控制权穿透、业务与交易穿透、资金运用穿透等重点领域,破除传统表层监管带来的治理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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