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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7日14时16分许,号牌为新N44***的大型货车在省道307线(拜城-喀拉玉尔滚)101公里800米处实施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交通违法行为,经拜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辅警进一步调查取证核实,该大型货车驾驶员阿某对其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交通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民警依法对驾驶员阿某驾驶机动车在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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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
第九十条 超车要提前观察前后方来车要在允许且具备超车条件的路段超车,切勿随意越过禁止标线,强行超车违规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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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丨拜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编 辑丨宋 玲
初 审丨谭 廷
二 审丨王 丹
签 发丨蔡 国 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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