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被判决承担保证责任。民事判决生效后,检方指控当事人将以家庭资产出资的个人独资企业过户给其儿子,存在转移资产的行为。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当事人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开始申诉,在江苏高院撤销了原审民事判决,江苏高院判决当事人无需承担保证责任。执行依据被撤销,但是镇江中院和江苏省检均以当事人当年存在拒执行为为由,驳回当事人申诉。不得已,当事人只能继续向江苏高院申诉。
我认为法院应当依法改判当事人无罪,理由很简单,近乎社会常识:拒执犯罪要以存在法律上的执行义务为前提,执行依据被撤销,拒执犯罪没了前提和基础。江苏高院的再审判决是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来的刑事判决,是故法院应当启动再审并依法改判当事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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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将相关案情通过视频发出后,收到了很多评论。其中有几位律师留言评论,称当事人的确构成了拒执犯罪,法院不应当改判。核心理由是:申诉不停止执行。民事判决生效后,不论对错,当事人都有执行义务。如果每个人都以法院判错了抗拒执行,那么司法权威和执行权威就不复存在了。
镇江的这起拒执案,从实体层面看,当年判决拒执犯罪就是错误的。判决已经确认,个人独资企业系以家庭资产出资,原本就是家人共有的财产。而且个人独资企业在很多时候,本来就可以刺透面纱,追究股东的无限连带责任。将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从当事人丈夫名下转移到当事人儿子名下,没有改变财产属于家人共有的属性,不属于转移资产。更重要的是,虽然企业投资人变更了姓名,但是房屋、汽车等财产并没有变更登记。即便认定当事人转移财产,也没有达到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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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不讨论拒执罪当年判决的实体问题,仅讨论:执行依据被推翻,拒执罪是否应当改判无罪。少数律师同行认同镇江中院和江苏省检的观点,认为拒执罪侵害的法益是司法权威,不应当改判。这种观点看似有理,实则不值一驳。
根据法秩序统一原理,如果当事人当年配合执行,那么再审改判后,法院也要执行回转。但是按照镇江中院的观点,民事执行需要回转,但刑事判决不需要回转、纠错。难道司法对待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态度可以互相打架?法院判决生效了就应当执行,在一般意义上而言固然没错,但如果明知判决判错了,难道还要继续强制执行吗?尊重司法权威的潜在逻辑是,推定法院的生效判决都是正确的。但现在已经确定原先的判决是错误的,难道还要维护一个错误判决的权威吗?申诉固然不停止执行,但是申诉成功了,也不要停止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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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愿意再次重复一下我之前说过的一句话:没有价值指引和常识兜底,有时候法律推理就是一本正经的扯淡。有些案件,少些书生意气的所谓逻辑推理,多一些将心比心的常识判断,结论可能更符合老百姓的正义观念。
法律专业知识可能只为少数法律职业群体所掌握,但是正义的观念却是每个老百姓都有的。任何时候,都不要轻易用自己所谓的专业知识去挑战绝大多数公众的正义情感。法学是社会科学,法律植根于社会,司法权威永远不应该凌驾于实体公正之上。
根据最新查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26年7月7日正式受理本案,并且已经有了案号、分配了正式的承办法官。不过,当本律师索要书面的受理通知书时,却被书记员以该院对申诉案件统一都不给书面受理通知书为由拒绝。我觉得这个答复是没有道理的。我希望江苏高院高度重视这个案件,尽快正式立案启动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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