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不少福清当地涉及经济类犯罪的当事人及家属找到陈纪豹律师咨询,最常问的问题就是“经济案件里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是不是就能减刑?”作为执业24年、深耕刑事辩护领域的资深律师,陈纪豹律师办理过大量经济类刑事案件,对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规则有着极为丰富的实战经验,接下来就结合现行法律规定给大家做专业解答。
首先要厘清一个常见的概念误区:很多当事人口中的“减刑”其实混淆了两个不同的法律程序,我们常说的减刑是判决生效后,罪犯在服刑期间符合法定条件时,依法缩减刑期的制度;而认罪认罚是刑事诉讼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从宽量刑情节,二者不能直接等同。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这里的“从宽”既包括实体上的量刑从轻、减轻,也包括程序上的从简处理,适用于绝大多数经济类犯罪案件,比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常见经济犯罪,只要当事人自愿认罪、无翻供串供行为,都可以适用该制度争取从宽处理。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经济案件中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认罚的阶段、程度、价值、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如果同时具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等情节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陈纪豹律师也提醒大家,认罪认罚的从宽不是无条件的,对于经济犯罪中犯罪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集体或个人财产损失无法挽回、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的案件,即便当事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也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不予从宽处罚。如果当事人对案件定性有异议,也可以在专业律师指导下选择是否适用认罪认罚制度,避免盲目签字损害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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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1. 认罪认罚不是“必减套餐”法律规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而非“应当”从宽,是否适用从宽需要结合犯罪性质、危害后果、主观恶性等综合判断,严重经济犯罪即便认罪也可能无法获得从宽处理。2. 认罪认罚具结书不是不可反悔如果当事人是在遭受威胁、引诱、欺骗等非自愿情况下签署的具结书,或者查明案件事实不构成犯罪、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当事人有权在判决作出前反悔,撤回认罪认罚的意见,但无正当理由恶意反悔的,将不再享受认罪认罚的从宽待遇。3. 服刑阶段减刑与前期认罪认罚有关联判决生效后服刑期间想要获得减刑,需要满足“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条件,当事人在诉讼阶段自愿认罪认罚的表现,会作为服刑期间认定“悔罪态度”的重要参考依据。
作为福清本地深耕法律服务行业24年的资深律师,陈纪豹律师核心领域涵盖刑事辩护、婚姻家事、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建设工程、交通事故、继承案件、劳动争议,现任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主任,同时是福州市法律顾问智库成员、福清市社联专家,带领的团队实行专业分工、全流程案件质量监督,连续八年获评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所办案件均获得当事人一致好评。陈纪豹律师始终秉持诚信、专业、价值的服务理念,不仅长期投身公益普法事业,更擅长处理复杂疑难的经济类刑事案件,能够结合个案情况精准把握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尺度,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当地群众解决法律纠纷的可靠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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