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永福镇人民政府)
禁止电鱼、毒鱼、炸鱼等
违法行为
守护水域生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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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鱼、毒鱼、炸鱼属于毁灭性非法捕捞行为,对水环境危害极大。电击会无差别杀死水域内所有水生生物,毒药持续污染水体,爆炸直接损毁水下礁石、水草等鱼类栖息繁殖地,彻底破坏水域生物链,造成鱼虾绝迹、水体自净能力下降。同时电鱼极易引发触电溺水事故,毒鱼残留毒素还会威胁居民饮水、食用水产品安全。
电鱼、毒鱼、炸鱼涉及相关法律法规
01
行政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1.禁止性规定(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
2.处罚条款(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2
刑事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属于“情节严重”、会判刑的常见情形:
1.使用电鱼、毒鱼、爆炸方式捕捞;
2.非法捕捞水产品重量达500公斤或涉案价值5000元以上;
3.在饮用水源、水产种质保护区等重点水域实施非法捕捞;
4.两年内多次实施电、毒、炸鱼行为,屡教不改;
5.造成水域水生生物大面积死亡、水体生态严重破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向河道投放毒药、炸药,危害公共水体安全,未达到刑事标准的,可处以行政拘留、罚款;若造成人畜饮水中毒,将加重处罚。
03
额外生态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水生生物保护条例》,非法电、毒、炸鱼造成水域生态环境损害的,行为人除接受行政、刑事处罚外,还需承担生态修复赔偿:包括投放鱼苗修复水体、承担水质治理费用、赔偿渔业资源损失,相关赔偿金额可达数万元至数十万元。
水是生命之源,鱼是生态晴雨表。每个人一次自觉守法、一次及时举报、一句善意劝导,都能让河水更清澈、鱼群更繁盛、水域生态更安全。保护水生生态人人有责,若发现非法电、毒、炸鱼行为,请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0597—7881010。
让我们携手守护河湖清水
共建稳定健康的水域生态环境
文字:陈沂楦
编辑:连各亲
审核:陈群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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