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行政诉讼案件的核心问题非常明确:织金县某府作为本次磷煤化工一体化项目征地的唯一合法主体,在现场完成征地测绘复核、确认存在大量漏测错测项目后,拒不向被征收人公开真实有效的复核修正数据,一味将自身法定职责推诿给乡镇,导致当事人维权无路、补偿无据,而后续的行政复议也错误维持了该不当行政行为,整体处置结果应当依法撤销。
案涉的毕节磷煤化工一体化项目,是经贵州省某府批复实施的征地项目,按照法律规定,织金县某府是法定的县级征收责任主体,当事人的房屋和承包土地全部在本次征收范围内。此前,相关部门对当事人实施的强制占地、强制拆房行为,已经被毕节市某府的复议文书明确认定为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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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纠纷的关键节点始于2025年7月的测绘工作。当年7月7日,征收和测绘单位入户完成初步测量,当事人当场就发现房屋面积、附属设施存在多处漏测、错算问题,对初测结果不予认可。为解决测量偏差,7月27日工作人员再次到场开展实地复核,逐条登记了当事人提出的所有错漏项目,并且当场承诺会出具修正后的完整复核数据。这意味着,行政机关已经现场确认初测数据有误、确实存在需要补正的内容,真实的复核底稿和修正数据客观存在。
但复核结束后,当事人多次向茶店乡某府申请公开这份修正后的复核数据,乡镇始终只提供最初那份存在明显瑕疵的原始初测资料,坚决不交付现场复核底稿、漏项登记台账、数据修正记录等核心关键材料。当事人反复提交佐证材料、申请补正数据,乡镇始终不予处理,当事人早已穷尽乡镇层面所有的维权和救济途径。更为不公的是,在同一个毕节磷煤化工项目征收范围内,其他被征收户均多次享受现场复核、数据修正、补正确权的待遇,相关复核流程畅通、数据完整公示,唯独本案当事人在明确查出大量错漏项目、工作人员已现场登记承诺修正的前提下,被刻意卡住复核流程、锁死复核数据,彻底失去公平确权、据实核算补偿的机会。与此同时,负责对接的乡镇工作人员没有任何补偿决策权限,无法解决实际问题,且双方矛盾已经十分尖锐,根本不具备协商调解、化解纠纷的基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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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乡镇维权彻底无果的情况下,2026年2月,当事人依法向法定征收主体织金县某府提交履职申请,核心诉求只有两项:一是公开完整的测绘复核修正数据,补齐所有漏测、错测的征收项目;二是安排有决策权限的县级领导对接,实质性协商解决补偿争议。但织金县某府并未正面履职、解决问题,反而将本该由县级某府承担的法定征收职责,直接推诿给无职权、无决策权、无复核数据的茶店乡某府,仅仅只是指引当事人继续和乡镇对接,属于典型的敷衍履职、消极不作为。
当事人对这份推诿式的答复不服,向毕节市某府申请行政复议,但毕节市某府作出的〔2026〕49号复议决定,直接驳回了当事人的全部诉求。该复议结果存在明显错误,不仅主观忽略了现场复核的客观事实,在没有调取证据、没有组织质证的情况下,直接认定不存在有效复核数据,还错误认可了县某府转嫁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无视征地法规和司法裁判的统一规则。同时,复议机关以当事人可另行起诉为由驳回本次履职诉求,变相剥夺了当事人合法、分层的维权权利,完全忽视了复核数据直接决定补偿金额、事关重大财产权益的核心事实,结论严重偏离客观事实。
织金县某府在后续答辩中,仅以自身答复流程、办理时限符合程序为由主张行为合法,这一说法并不成立。行政行为的合法,需要程序和实体双重合规,单单流程合规,无法掩盖其拒不公开核心数据、拒不履行征收履职义务的实体违法行为。从法律本质来讲,征地测绘、现场复核、数据归集、补偿核算、争议化解,全部是县级某府的法定责任,乡镇仅能承担辅助沟通工作,无权保管、出具法定测绘成果,县级某府的征收法定责任,绝不可以随意转嫁给乡镇。而从客观事实来看,本次项目由织金县某府成立的专项专班统筹管理,所有复核资料、修正数据全部由县级专班留存掌握,乡镇本身就没有留存任何复核数据,县某府刻意指引当事人向无资料、无职权的乡镇重复维权,纯属人为设置维权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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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正因县某府拒不公开真实复核数据,当事人始终无法拿到准确的测绘结果,既无法客观核算自身财产损失,也无法开展合法的补偿协商,财产权益持续受损、纠纷长期无法化解。当事人要求县级领导对接协商,并非强制行政机关签约,只是希望获得能够实质解决问题、拥有决策权限的沟通渠道,这是合理合法的维权诉求,县某府简单驳回、敷衍处置,明显属于行政不作为。
整体来看,织金县某府刻意混淆乡镇辅助工作与县级法定征收责任,以程序合规掩盖实体履职违法,推诿懈怠、拒不履职,严重侵害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毕节市某府的复议决定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结论明显不当。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中(原创图文,可以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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