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周期长、参与主体多,因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行为引发的效力争议屡见不鲜,工程款结算与优先受偿权的实现始终是各方博弈的核心。针对此类现实困境,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太原分所樊艳晓律师依据现行法律规范与裁判规则,梳理撰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要点与维权指引》,供业界参考。
无效合同的折价补偿与诉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超越资质等级、无资质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挂靠)以及建设工程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等情形,均导致施工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工程款请求权当然消灭。《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折价补偿承包人;修复后验收仍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折价补偿。该规则以物化投入的不当得利返还为基础,在否定合同效力的同时维持了造价结算秩序。为进一步保护弱势群体,《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突破合同相对性,赋予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权利,发包人须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其承担责任,但这一诉权以发包人确有欠付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价款为前提,对举证提出较高要求。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约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逾期不支付的,除工程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议折价或申请法院依法拍卖,并就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其效力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行使该项权利须严守除斥期间,《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一条明确,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逾期未行使则权利归于消灭。同时,该解释第四十二条限制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效力,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限制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樊艳晓律师强调,承包人须在十八个月内通过协议、发函或诉讼等方式及时主张权利,并完整留存催告函件与结算凭证,以防失权。
樊艳晓律师认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妥善化解,核心在于对效力规则与权利行使期限的精准把控。合同无效虽可参照约定折价补偿,但验收合格是前提,各方应规范现场签证与结算程序;实际施工人诉权虽为特殊救济路径,却高度依赖发包人欠付事实的证明;优先受偿权的十八个月除斥期间不可逆,市场主体一旦发生争议,务必迅速启动协商催告与司法程序,将法律规范内化为日常管理动作,避免因程序性拖延酿成实体权利灭失的后果。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