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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弱有所思
作者 | 朱庆育
(一)
和往年一样,期末成绩由试卷成绩(80分)和读书报告成绩(20分)组成。同样和往年一样,试卷最后一道30分的论述题中,论述题本身10分,另20分是读书报告,两项相加即为该题得分。卷面成绩是试卷得分加读书报告得分之后的最终成绩。
选课人数80人,其中本科生79人,另有1人系非法本学硕补修,不纳入考情分析,以本科79人为分析基数。无缺考。最高分94(2人),最低分27,平均分66。90分以上(优)9人,占比11.39%;80-89分(良)13人,占比16.46%;70-79分(中)11人,占比13.92%;60-69分(及格)30人(含55-59提为60的10人),占比37.97%;低于60分16人,占比20.25%。
去年选课人数相当,给分政策相似,和今年高度可比。去年数据粘贴于此,以供参照:
选课人数76人,平均分73.5(含计零分的缺考4人)。参加考试的72人中,最高分95(1人),最低分31。90分以上(优)15人,占比20%;80-89分(良)28人,占比37%;70-79分(中)12人,占比16%;60-69分(及格)13人,占比17%;低于60分(不及格或无成绩)8人(含4人因为缺考零分),占比11%。55-59分循例提为60(共1人)。
(二)
“不露两手,你还真以为自己教得有多好。”这句话之前只是段子,如今成了我的教学现实。去年判完卷后,我产生幻觉,以为“消灭不及格现象的理(幻)想指日可待。”一年后,多达五分之一的同学用实际行动敲醒我:认清形势,丢掉幻想。
判卷时,但凡能从考卷和读书报告中看出确实听课或者读书了,即使卷面不如人意,亦千方百计给及格以上分数或者简单粗暴提分为60。考卷和读书报告显示,绝大多数不及格的同学并不是因为学得差,而是因为几乎不学。
授课过程中,我已从课堂气氛隐隐感到不安。为避免考试结果太过尴尬,命题时有意降低难度。卷面考题所涉知识点乃至原题,都曾在课堂上详细讲解乃至反复强调,甚至最后一堂课还百忙之中梳理了论述题的答题思路,而实例分析题也不过是包装成简单故事的知识点汇集。但凡稍微认真听过课,多少都会在答卷上留下可识别的痕迹。相比去年,实例分析题自实际案例改编而来,课上从未提过,法条分析题所涉法条亦仅在课堂简单提及,未作讲解,两题都需要同学们运用所学知识自主分析。两相对照,今年更显萧瑟。
到堂听课从来不是我的课堂要求,按照设定的“标准答案”答题也不是我的考试要求,所要求的只是,即使不到堂听课,也不能放弃课外自学,而至少一本书的读书报告正是最低限度课外学习的保证。如果认真读过至少一本书,即使从未听过课,面对考卷纵然做不到从容应对,也不至于茫然不知所措。绝大多数不及格的同学把读书报告交给了AI,可惜无法继续依赖AI完成当堂考试。
既不听课,也不读书,不太好想象这些同学以何种方式学习。
说句题外话。成绩的正态分布曾为许多高校所要求,据说是与国际接轨,我却一直对此持保留态度。一个重要理由是,正态分布模型所依据的事实假定太容易被偶发不稳定因素推翻,统计基数较小时更是如此。如果统计基数只有区区数十人,只需要十数人甚至数人偏离常态学习轨道,无论是反向偏离(例如拒绝听课并拒绝读书)还是正向偏离,均足以改变成绩分布态势,再考虑到初学者的学习态度易受他人影响,成绩分布的稳定性就更是脆弱。真实情况偏离假定的正态分布模型时,如果要求根据模型作出裁剪,既可能扭曲真实的学习状况,亦可能形成奖励投机的反向激励机制。所幸我任教南大七年,尚未遭遇强制正态分布要求,在命题、判卷、给分各环节均享有较为充分的自由,此所以差可告慰者。
(三)
一如以往,试卷由实例分析、法条分析和论述三道大题组成。今年考题较往年简单,法条分析和论述两道更几乎是送分题,即使答卷问题最为集中的实例分析题,考点也是直接而清楚,基本上就给定事实结合法条即可给出答案。如果说有什么算得上是难点,主要就是如何判断效力瑕疵因素存在于负担行为还是处分行为(例如1.3的错误仅存在于处分行为而不存在于负担行为),以及该效力瑕疵因素是否同时影响两项行为,另就是1.6判断是否构成胁迫。
1.6可以多说两句。命题本意是试图引导如下思考:交往中,几乎没有任何决定是在真空状态下作出,多少都会受到他人影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认为决定自由受到不当干扰而导致法律行为出现效力瑕疵?言论自由与意志决定自由之间的界限如何划定?我的答案是不构成胁迫,效力无瑕疵。只有极少数同学接近这个答案,其中只有一两位勉强触及到了命题意旨。这意味着,命题意旨落空了。我的见解未必正确,所以判卷时,构成胁迫因而可撤销也算作正确答案。另外,题中还埋下趁人之危的干扰性暗线,有一两位同学看到了这条暗线,并作出分析,此稍可聊以慰藉。
更值得总结的是答题中出现的一些典型问题。有的问题涉及知识理解上的偏差,有的涉及技术分析上的粗糙,还有的纯粹是因为视力不好。
知识理解上的偏差,最典型的是物权行为抽象原则。课堂上曾反复强调,所谓物权行为抽象原则,不是说无论债权行为有效性如何,物权行为均有效,而仅仅是说,物权行为的有效性不受债权行为影响。之所以强调,是因为这是初学者容易犯错的老问题。可是,大量同学答题时依然不管三七二十一,实例分析题的六道小题均重复同一句话:由于抽象原则,物权行为有效。这些同学似乎完全没有想过,如果六道题的答案如此一致,出题者为什么要在每道题里重复考?有没有一种可能,出题者正是想通过每道小题,呈现抽象原则下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的各种效力状态?中学答题,如果连续六道选A,相信都会有所警觉。可见,升入大学后,同学们的各项技能确实在全方位迅速退化。
技术分析上的粗糙也是老问题。授课时强调并示范过,法律规范的分析,须拆成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两部分展开,并在解释时直面法条,以法条文辞作为解释起点,从法条词句中解析出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答卷显示,有此自觉意识的同学屈指可数。虽然试卷给出了所有可能用到的法条,但同学们普遍视若无物,任凭直觉信马由缰,甚至连2.2题直接问如何理解“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绝大多数同学作答时也完全不“拘泥”于法条所使用的词句。同学们显然还不能体会到,分析法条时操作技术运用的规范与熟练程度,是判断入门程度的重要标准。
如果说技术分析上的粗糙可归因于学习时日尚浅,本次考试出现的一个新问题,则反映本届学生可能存在大面积的视力障碍。实例分析题所涉法条,无论错误,还是欺诈、胁迫,都白纸黑字清清楚楚地写明法律效果是可撤销,居然有不下二十名同学在回答有效性问题时,出现无效、效力待定各种答案,其中不乏最终得分80以上的同学。这是本次判卷最令我迷惑的现象之一,也许没有之一。莫非深谙兵法的同学们警觉法条有诈?又或者,同学们用这种方式委婉提醒我,考试时其实没有必要提供法条?
(四)
开学之初读书计划的登记情况是:一本9人,两本27人,三本15人,四本28人;学期结束,形式上的实际阅读情况是:零本1人,一本22人,一点五本4人,两本19人,二点五本3人,三本13人,四本17人。经过一个学期,从理想主义向现实主义转变的曲线清晰可辨。更现实的是,20人的读书报告带有明显AI印记,其中包括四本2人与三本4人。经甄辨,确定13人以90分为基准分,包括四本12人与三本1人,另有7人读书报告20分满分,包括四本3人,三本2人与两本2人。结合卷面,9人最终成绩在90分以上,均为四本。
批阅认真写就的读书报告总是让人愉悦。从多篇读书报告中,不仅可以看到通过阅读提升知识、认知、理解力与思考力的过程,还可以感受到一个人坚持一件事时的痛苦和充实。不妨略举两例。
有同学敏锐意识到:“在提及私法或是‘私法自治’问题的时候,中德两国的出发点其实是不很相同的。中国是在对他国法律的研究和对经济体制变化的反思中,不断认识私法自治理念的重要性;德国对于私法自治理念的重视与重申则建立在国家干预被越来越多采用的背景下,实是对其自治传统的一种回归。简言之,二者法律文化的背景是完全不同的:德国拥有相对完整与深厚的自治传统,或许正是因此我们并不能看见梅迪库斯在其书中长篇大论地论及私法自治的合理性;中国则是在长期公权力主导的文化背景下植入对于私法的重视。”这一认知即使放在法学家身上,亦是可圈可点,对于初学的本科生而言,则堪称惊艳。
有同学在完成最后一篇读书报告时,百感交集,“有一种想要落泪的冲动”。这位同学的感悟未必能代表多数同学,但真实诚朴,尤其是,字里行间透出的蓬勃生机,正是法学教育的希望所在,值得大段援引:
在过去四个月里,我听过无数次图书馆的闭馆音乐,写读书笔记这件事让我有了更多坐下来安安静静思考的机会,我也能看到自己在读书过程中的进步。这些对于我来说,是比学习到民法知识更加珍贵、更加令人骄傲的东西。朱老师在最后一节课的最后一张ppt上写到:“一天只有二十一个小时,其余三小时是用来沉思的。”虽然我戏谑地将它改成“一天只有三个小时,其余二十一个小时是用来写读书笔记的”,但我自己也无法否认,我在阅读过程中受益匪浅,而且读的书越多,我越能认识到自己的浅陋,认识到自己作为法学生仍有很长很长的路要走。最后的最后,我想说,在这些读书笔记中,有许多拙略(劣)的,甚至是错误的见解,有许多不专业的表述,但他们共同构成了我法律学习的起点。愿以这样的热情和执着永不消散,愿我能久久为功,勇攀法学的一座座高峰。
AI生成的读书报告亦可制造欢乐,是专属于AI时代的魔幻现实主义欢乐。应该感谢不畏恐吓不受胁迫坚持初心矢志不渝使用AI完成读书报告的同学,让我在了解AI的最新进展及使用技巧之余,不由得心生感慨:仅仅为了不读书,同学们的聪明才智就能如此层出不穷,何愁大事不成?
AI自主生成长篇文本的历史不过区区三年,却已形成若干显著特征,例如擅长编造内容、一本正经胡说,此亦为前两年的读书报告所证实。时至今年,AI这一特征依旧显著,或者可以猜测,AI也许并未打算防范编造,而是致力于朝另一个方向进化。这另一个方向是,让编造显得更真实。今年仍有不止一份读书报告让我陷入自我怀疑,怀疑自己到底有没有写过、读过那几本书。与前两年相比,一个明显的改进是,好几份读书报告在一本正经胡说的同时,居然还为其编造的内容制作脚注。虽然没有悬念皆是伪注,但能把作伪这项工作做得如此严谨,委实让人肃然起敬。
也有同学比较谨慎,托付AI完成读书报告后,为了显得真实,特意手动添加一些个性化表述,或者点缀几句诸如“感谢老师布置读书作业,让我养成了读书习惯/体会到了读书乐趣/感受到了民法的体系之美”或者“作为初学者,读书报告还很不成熟,但终于踏出了第一步,以后将继续阅读继续思考”之类令人感动的阅读感悟。此“虚则实之、实则虚之”的手法,充分践行了“兵者诡道也”的兵家精神。当然,个性化表述或阅读感悟也许也是AI生成。果如此,则说明AI在编造技术上取得了又一项重要进步。
之前说过,简单列举编章目录的读书报告不合格,单篇报告最低字数要求从5000字提升到1万字,亦与此有关。看起来,仍有同学不愿放弃在不触及内容的情况下完成一篇读书报告的追求。既然仅列举一本书的目录不符合要求,何不列举两本书并冠以“比较研究”之名?同时,既然AI喜欢编造内容,存在出卖主人的风险,何不让它绕开内容、只概括体例结构?如此,不仅可以让读书报告显得高端,还因为是独辟蹊径,可以避免与其他人雷同而相互暴露。毕竟,再有创造性的AI,反复接受指令叙述同一本书的内容时,也难免自我重复。有时候,创新就是如此简单。美中不足的只是,一旦有人发现某条捷径,往往有其他人同时发现这条捷径。AI如果有意识,可能会感到惊奇,在今年上半年某个时间段内,连续接到对特定几本书的结构体例作出比较的指令。如此煞费苦心,这几位有创意的同学却恐怕仍免不了失望:即使不是AI完成,单纯叙述编章结构的读书报告也不合格,因为读书报告的要求是“须显示已通读全书”,而不是“已通读全书目录”。
AI撰写读书报告还有一种方式,就是以专题论文“深度”研究某项内容。这不是今年的创新,而是已存在数年的“传统”技术。可能因为之前没在考情分析中提及,同学们误以为这是安全的方式,而得以传承。每每看着辞藻华丽却充斥搭配不当、气势磅礴而不知所云的读书报告,再对照文理欠通、左支右绌且同样不知所云的答卷,我总是感到困惑。困惑的不是为何出现这种反差,而是这些同学为何如此勇于自我暴露。也困惑于为何每年都有同学意识不到,漫说专题论文由AI完成,即便是自己亲撰,也不符合要求,原因同样是,读书报告的要求很清楚——“须显示已通读全书”。
(五)
关于教育的意义,有一句话广为流传:“一棵树摇动另一个棵树,一朵云推动另一朵云,一个灵魂唤醒另一个灵魂。”据称是大哲学家雅斯贝尔斯的名言。未必是原话,但确实以浪漫的方式,概括了雅斯贝尔斯旨在唤醒自我意识的教育哲学,与我们熟悉的灌输、宣传与控制颇有不同,也因此成为许多尚抱有理想之人的教育理念。只不过,如果另一棵树拒绝被摇动,另一朵云拒绝被推动,另一个灵魂拒绝被唤醒,期待中的浪漫场景恐怕就不会出现。
迄今为止的从教生涯中,我一直有一个困惑:学生聚集到教室,听教师絮絮叨叨几个小时,意义是什么?确切地说,这个困惑在我学生时代即已产生。很惭愧,学生时代固然未能找到答案,如今早已从学生视角切换为教师视角,却从教时间越久,反倒越是迷茫。如果说有什么认知是越来越清楚的,也许是,大学教学中,教师作用极其有限,而且越来越有限。
(六)
根据事先承诺,9名90分以上的同学,请与助教联系,每人领取一套《中国民法典评注》丛书(含五册条文选注、一册规范集注和两册评注研究)。放弃领取的同学,可自行购买任意两本书以作替代,购书发票发给助教,我根据发票予以报销。
2026年07月10日
附:
南京大学2025–2026学年第二学期
《民法总论》期末考试试卷(A卷)
【答题要求:(1)每个问题都不能仅仅提供一个简单的回答,而需要显示理由,即需要对自己的回答作出论证。仅仅简单回答而无理由的,得分不超过问题分值的三分之一。(2)鼓励体现独立思考的回答。】
一、实例分析(每小题8分,共48分)
本题可能涉及的法条
民法典
第146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147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148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149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150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151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9条
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者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误解。
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存在重大误解,并请求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根据交易习惯等认定行为人无权请求撤销的除外。
第21条
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
第22条
以给自然人及其近亲属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誉、荣誉、财产权益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其基于恐惧心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胁迫。
法学院教授甲租下金银街一个商铺,售卖自己设计的T恤。商铺开业未及一天即告歇业。当天交易情况如下:
早上8点,商铺迎来第一位顾客乙,一次性买走10件T恤。乙扫码付款离开后,甲才发现,自己误将单价96元的T恤错标成69元。
早上9点,丙称经乙推荐而来,也想买10件69元一件的T恤。甲澄清说之前价格标错了,目前已改回实际单价96元。经沟通,双方达成合意,丙以单价96元的八折买5件。付款时,丙误以69元单价计算,告知5件总价345元,甲未疑有他,丙遂付款离去。
早上9点半,毕业生丁买一件印有代表大学形象的北大楼的T恤,以作纪念,甲误将印有西南楼的T恤交给丁,丁未查看即收下离去。
下午1点,戊自称校学生会中层干部,享受正部级待遇,近期一项学生活动需要20件含有本校元素的T恤,素闻甲学问精深,深受学生爱戴,尤其难得的是,对学生活动的支持向来慷慨,希望能以30元的单价购买20件。甲听得满心欢喜,虽觉价低,还是答应了戊。
下午1点15分,戊刚离开,旁观的法学院学生庚告知甲,戊系校外人士,喜欢冒充在校学生,自己则不同,是甲如假包换的亲学生,对甲的崇拜之情犹如滔滔江水连绵不绝,如果有幸获赠一件签名T恤以供膜拜,将是莫大的荣幸,必可提醒自己时刻不忘为中国自主法学之崛起而学习。甲虽觉魔幻,但碍于情面,还是答应赠送。回到宿舍,庚绘声绘色向舍友辛描述,甲如何因为好面子被戊三两句花言巧语耍得晕头转向,又如何因为好面子,明明不情愿赠送T恤还非要故作大方,看着甲复杂的微表情,自己几乎当场忍俊不禁。
商学院学生辛亦有进军文创市场之意,从庚的叙述中觉察甲终究不能脱下长衫,决定让甲知难而退。下午2点,辛要求以20元价格收购甲所售卖的全部T恤,否则把甲不顾身份售卖T恤的光辉事迹发布于网络,等学生和社会各界蜂拥前来围观,甲恐怕就要无地自容了。商铺开张半日,甲已感身心俱疲,也确实担心引发舆论关注,觉得既然辛有意收购,20元的价格赔钱也不多,不如干脆趁势就此收摊,于是将剩余T恤全部卖给辛,黯然退场。
根据案情,以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分离与抽象原则为基础,依我国实证法及法理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1 甲、乙之间的交易,买卖合同与T恤所有权移转行为有效性如何?
1.2 甲、丙之间的交易,买卖合同与T恤所有权移转行为有效性如何?
1.3 甲、丁之间的交易,买卖合同与T恤所有权移转行为有效性如何?
1.4 甲、戊之间的交易,买卖合同与T恤所有权移转行为有效性如何?
1.5 甲、庚之间的交易,买卖(笔误,应为赠与)合同与T恤所有权移转行为有效性如何?
1.6 甲、辛之间的交易,买卖合同与T恤所有权移转行为有效性如何?
二、法条分析(22分)
阅读法条,根据所提供信息回答问题,并说明理由:
民法典
第142条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2.1 为何有相对人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分别规范?(6分)
2.2 如何理解“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8分)
2.3 如何理解“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与“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8分)
三、论述(30分)
3.试述私法上的“权力”及其正当性,并举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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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郭晴晴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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