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梧桐小编
7月14日,北交所公布《关于给予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容诚所系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920748)2023年、2024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林志忠系路桥信息2023年、2024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吴莉莉、邵琳琳系路桥信息2023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周奕青、郑林系路桥信息2024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根据厦门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5号),容诚所存在以下违规事实:一、容诚所为路桥信息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出具的2023年、2024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容诚所对路桥信息2023年、2024年年度财务报表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容诚所在审计执业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二、容诚所在路桥信息2023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勤勉尽责:1、舞弊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2、收入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3、应收账款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三、容诚所在路桥信息2024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勤勉尽责:1、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审计执行不到位;2、收入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3、应收账款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4、成本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
容诚所在路桥信息2023年、2024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2023年、2024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林志忠、吴莉莉、邵琳琳作为路桥信息2023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是《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容诚所上述2023年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林志忠、周奕青、郑林作为路桥信息2024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是《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容诚所上述2024年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经北京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北交所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林志忠、吴莉莉、邵琳琳、周奕青、郑林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2026年5月29日,厦门证监局公布对容诚所及5名所涉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5号)。厦门证监局决定:一、对容诚所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943,396.23元,并处以2,550,188.69元罚款。二、对林志忠给予警告,处以405,000元罚款。三、对吴莉莉、邵琳琳、周奕青、郑林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15,000元罚款。容诚所及5名注会合计被罚没515.858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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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5号),容诚所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 容诚所为路桥信息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出具的2023年、2024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路桥信息2023年、2024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容诚所对路桥信息2023年、2024年年度财务报表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容诚所在审计执业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23年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林志忠、吴莉莉、邵琳琳,2024年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林志忠、周奕青、郑林。
二、容诚所在路桥信息2023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勤勉尽责
(一) 舞弊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
容诚所在执行风险评估程序时,对“是否存在管理层和治理层的报酬中有相当一部分取决于被审计单位能否实现激进的目标”和“管理层或经营者为实现治理层制定的财务目标而承受过度的压力”两项舞弊风险因素的评价为“否”。而后容诚所在相关审计底稿中记录“2023年度经营业绩未达到预算指标,其中利润总额预算完成率仅为60.32%,收入预算完成率仅为79.48%”。容诚所未依据审计中新获取的信息修正舞弊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结果,对管理层的舞弊动机或压力评价不当。
容诚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二)收入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
1.未对相关业务合同条款、业务模式的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容诚所对路桥信息2023年收入科目执行细节测试,检查了合同、验收单据,审计底稿记录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检查样本包括某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鑫公司)“智慧停车平台采购合同”(以下简称某鑫停车平台)。容诚所审计底稿的记录显示,某鑫停车平台合同结算条款回款进度的约定,明显慢于路桥信息其他软件开发销售合同的相关约定;某鑫停车平台的情况与容诚所在收入分析程序中描述路桥信息智慧停车业务收入增长的主要原因不相符,业务合理性存疑。容诚所未对上述异常情况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2.未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容诚所对路桥信息2023年大额收入项目执行细节测试,抽取了某捷科技有限公司“轨道交通生产辅助施工调度及维修维护管理系统委外研发采购合同”、某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路公司)“智慧停车平台合同”作为检查样本,检查了合同、验收单、软件开发界面截图等,审计结论均为收入确认时点准确。但容诚所获取的上述软件开发界面截图只能体现开发过程,不足以证明项目已完成开发并交付,未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
3.未对公司与已采购停车平台客户签订云停服务合同的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审计调整依据不充分。容诚所对路桥信息2023年收入执行审计程序,路桥信息确认当年度某路公司、某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天公司)、某麒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麒公司)销售停车平台销售收入,账上仍确认云停服务收入,审计调整冲回上述3家的云停服务收入。路桥信息在与上述3家签订停车平台销售合同后,仍与上述3家签订部分停车场云停服务合同,且未与上述3家就以前年度云停服务合同签订解除协议,但容诚所对上述异常情况未保持职业怀疑,审计调整依据不充分。
容诚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十三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三) 应收账款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
1、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容诚所对路桥信息2023年应收账款执行函证程序时,未按其设计的标准对某鑫公司执行函证程序,也未说明理由。
2、未对异常的业务模式保持职业怀疑,未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容诚所对路桥信息2023年应收账款执行细节测试,对当年度主要应收账款客户某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泊公司)的交易背景、经销商业务模式进行核查,并穿透检查了对应的某陵智慧停车二期建设项目软件采购合同(以下简称某陵停车平台),审计结论为未发现异常。在同类挂钩市政项目的停车平台销售中,其它项目存在同步销售硬件设备的情况,而某陵停车平台单独销售软件平台、未销售硬件设备,业务模式存在明显差异,容诚所未对此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同时,容诚所获取的某陵停车平台开发界面截图只体现了测试岗位、测试车场,不足以证明相关软件已经交付并验收,未充分获取审计证据。
容诚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容诚所在路桥信息2024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勤勉尽责
(一) 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审计执行不到位
容诚所进行路桥信息2024年销售与收款循环的控制测试时,对路桥信息控制活动“S6销售发货”仅针对实物发货设计,路桥信息2024年软件销售业务收入、毛利占比较高,而容诚所未充分了解软件销售业务的交付、部署环节,对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的穿行测试、控制测试不到位,未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
容诚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五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第三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六条的规定。
(二)收入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
1.分析性程序执行不到位。2024年,路桥信息销售智慧停车软件开发及技术服务收入2,613.80万元,增长12.80%,毛利率84.05%,主要为销售智慧停车平台。容诚所对路桥信息2024年收入执行分析程序,审计底稿记录分析智慧停车平台收入大幅增长的原因系多个云停服务客户转为自营,新增直接采购,客户类型包括大型云停客户及市政客户,而实际上路桥信息2024年智慧平台停车平台客户中仅某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威公司)1家为云停服务客户,且无市政客户,容诚所上述分析不能成立。
2.未对相关业务的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1)未充分关注向供应商销售大额智慧停车平台的合理性。某亚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亚公司)长期是路桥信息的供应商,首次向路桥信息采购智慧停车平台且金额较大,审计底稿仅解释某亚公司与路桥信息的购销业务之间不存在关联性,未见分析向某亚公司销售智慧停车平台与其业务、经营规模的匹配性。容诚所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就业务合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2)未对业务合同的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路桥信息与某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冶公司)、某合数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合公司)、某和信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和公司)、某骁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骁公司)、某威公司和某亚公司的智慧停车平台相关业务合同约定的回款条款相比其他软件开发和销售业务明显宽松;路桥信息与某建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网络)的轨道项目合同内容简单、无软件功能说明、合同要素缺失,与其他同类合同相比存在明显差异。容诚所未对上述业务合同的异常情况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3)未对平台界面截图的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容诚所在对某冶公司、某合公司、某威公司、某和公司、某骁公司停车平台项目进行专项检查时,获取的软件平台界面截图存在以下情况:一是平台功能异常,某冶公司、某威公司、某和公司、某骁公司云收费系统截图中显示加载失败,且显示总车位数为0,某合公司无此系统截图;云控平台无法显示视频及图片,无法佐证相关停车平台已经能够实现相关功能。二是车场数量异常,截图显示上述客户的停车平台均只有2-8个停车场数据,在管理停车场数量较少的情况下专门购买智慧停车平台的业务合理性存疑。三是截图显示的停车场存在异常情况,某骁公司停车场管理界面中,列示出现其它客户管理的停车场。四是截图显示的车位数存在异常情况,某和公司、某骁公司停车场管理界面中,双方分别拥有的3个停车场对应的备案车位数量相同。容诚所未对上述异常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3.访谈程序执行不到位。容诚所对路桥信息2024年部分智慧停车平台的收入设计并执行了对客户的访谈程序,存在以下问题:(1)未恰当执行访谈对象选取标准。某亚公司按照审计底稿所载“主要客户”选取标准应作为访谈对象,但容诚所实际按照“单笔合同金额”标准选取访谈对象,未选取某亚公司作为访谈对象。(2)未恰当执行走访程序。容诚所在执行走访程序时均以视频方式对客户进行访谈,未记录选择视频方式进行访谈的理由。同时,容诚所项目组成员提前向路桥信息提供访谈提纲,未能按照计划保持审计的不可预见性和访谈程序的有效性。(3)未见核查受访谈人身份的审计证据。访谈问卷记录了受访谈人的身份,但审计底稿未附受访谈人名片或其他身份证明,无法证明容诚所对访谈对象的身份进行核实。同时,容诚所直接从路桥信息取得盖有客户公章的访谈问卷,无法保证审计证据的可靠性。(4)未对业务合理性保持职业怀疑。访谈对象中,某冶公司、某和公司、某骁公司3家客户工商信息显示的主要经营范围与停车业务相关性低,且未管理大量的停车场,结合相关客户的工商信息、业务规模,相关客户以较高金额采购智慧停车软件的合理性存疑。综上,容诚所未恰当执行访谈程序,对异常情形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审慎、恰当评价获取的审计证据。
容诚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三)应收账款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
1.未对函证保持控制。(1)未恰当核验发函地址。针对路桥信息提供某冶公司兰州分公司的联系地址与其工商登记地址不一致,容诚所向路桥信息提供的地址发函并同时寄出函证地址说明。容诚所在函证地址核验存疑的情况下,直接向存疑函证地址发函,并在出具审计报告后才取得函证地址说明,函证程序存在缺陷,未对上述函证保持控制。(2)未恰当关注回函地址与发函地址不一致的异常情况。某冶公司回函地址与发函地址不同,审计底稿记录的相关理由不具有合理性。容诚所未恰当关注上述异常情况,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3)未恰当处理异常回函。容诚所收到两份某合公司的回函,其中第一份回函寄件人存在异常,审计底稿中只有第二份回函,未记录存在两次发函、回函等异常情况。
2.未恰当执行对函证不符事项的调查。容诚所向某建网络发函,某建网络在回函上的不符处盖章,并写明相关情况。审计底稿中对某建网络回函不符事项的解释不能成立,容诚所对回函不符的调查不到位。容诚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四)成本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
容诚所对路桥信息2024年大额收入项目对应的成本进行细节测试,选取前二十大的项目对应的成本进行检查,审计底稿记录对项目工时分配表、研发工时分配表等进行复核,存在相关项目没有预投入的情况下,项目研发工时表中的研发人员工时分配时间与审计底稿记录的项目周期开始时间矛盾,具体包括:某冶公司智慧停车平台的研发工时表中,项目开始分摊人工成本的时间和成本底稿记录研发人员最后参与时间均早于收入底稿记录项目开工时间与合同签订时间;某合公司、某威公司、某和公司、某骁公司智慧停车平台和某建网络相关项目,开始分摊人工成本时间早于收入底稿记录项目开工时间与合同签订时间。同时,某威公司、某和公司智慧停车平台只有研发人工成本、无项目人工成本,存在异常。综上,容诚所未审慎、恰当评价获取的审计证据,未对上述异常情形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容诚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容诚所在路桥信息2023年、2024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2023年、2024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023年8月4日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6条、第5.1.3条,《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25日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1.6条、第5.1.3条的规定。
林志忠、吴莉莉、邵琳琳作为路桥信息2023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是《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容诚所上述2023年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了《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6条、第5.1.3条的规定。林志忠、周奕青、郑林作为路桥信息2024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是《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容诚所上述2024年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了《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1.6条、第5.1.3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经北京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根据《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1.7条、《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11.7条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等相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林志忠、吴莉莉、邵琳琳、周奕青、郑林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上述主体如不服本纪律处分决定,可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复核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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