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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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不少被执行人为规避执行,借用案外人账户收支资金、开展经营,导致申请执行人难以实现债权。很多申请执行人认为,案外人提供账户供被执行人使用,就可直接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那么,案外人提供账户给被执行人使用,能否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最高院在《长城资管公司、田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中明确:
变更、追加当事人必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不能超出法定情形进行追加。即使有证据证明案外人提供账户给被执行人使用,法院也只能冻结该账户内的资金,不能冻结案外人其他账户的资金,更不能执行案外人名下的其他财产。
【裁判观点简析】
一、基本案情
本案中,被执行人某公司为逃避执行,长期借用案外人张某的银行账户,用于收取经营款项、支付相关费用,申请执行人发现后,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张某为被执行人。
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张某仅单纯出借账户,未参与被执行人的经营活动,未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财产,也未从中获取利益,不符合法定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的追加申请。申请执行人不服,向最高法申请监督,最高法维持了原审裁定,明确单纯出借账户不构成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事由。
二、法定依据:追加被执行人的核心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追加被执行人需符合法定情形,主要包括股东未足额出资、抽逃出资,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第三人书面承诺代偿债务等。
上述规定中,并未将“单纯出借账户”纳入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这是因为,追加被执行人属于对案外人实体权利的重大处分,必须严格遵循“法定主义”原则,无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得擅自追加,避免侵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三、例外情形:案外人需担责的特殊情况
虽然单纯出借账户无法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但并非所有情形下案外人都无需担责。若案外人存在以下情形,申请执行人可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是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帮助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规避执行;
二是明知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仍出借账户,协助其逃避执行并从中获利。
周军律师提醒,案外人单纯提供账户给被执行人使用,不属于法定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法院不予支持追加申请;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借用案外人账户的,可向法院申请冻结、扣划该账户内属于被执行人的资金。若有证据证明案外人存在恶意串通等情形,可另行提起诉讼,要求案外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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