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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
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深入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依法维护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保障信访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信访工作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现就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依法规范信访行为
1.信访人反映诉求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信访工作条例》,严格遵循法定流程,理性对待处理结果,坚决摒弃“以访牟利”“以访施压”等错误想法,自觉维护公共秩序与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2.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网上信访等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3.群众跨越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单位进京到国家信访局和中央有关部委、单位走访的,必须持省级机关、单位对其信访事项出具的告知、答复意见等书面材料或电子文书。无法提供到省级机关、单位走访有关文书或相关证明的,国家信访局和有关中央部委、单位不予登记,引导信访人返回属地,依法按程序反映问题。
4.群众进京走访已经登记,在信访事项法定受理办理期限内重复来访的,国家信访局和有关中央部委、单位依法不予重复登记。对信访事项已按照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仍反复进京走访的信访人,信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进行法治教育和疏导劝离,不再登记。
二、明确信访事项受理边界
(一)三个不予受理情形
1.信访人跨越有权处理的本级和上一级机关、单位走访提出申诉求决类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2.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3.属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管辖,已经、正在或者依法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程序处理的事项,各级信访部门及其他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二)两个不再受理情形
1.已经复核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反映的,各级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
2.已经依法终结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不再受理。
三、严格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实施下列行为,经工作人员劝阻、批评或者教育仍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现场处置措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信访事项正在办理、信访诉求已依法解决或信访事项已依法终结,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理由重复走访、网上恶意投诉、长期在接待场所缠访闹访的。
2.越级走访,5人以上集体访拒不按规定推选代表,聚众围堵、滞留信访接待场所纠缠滋事,经劝阻拒不离开的。
3.信访事项已依法解决后仍反复缠访,敲诈公私财物,或以越级访或闹访、网络曝光、轻生等手段要挟,索要超出政策范围的利益的;以信访为名侵占公私财物,借机敛财,插手社会管理事务,扰乱社会秩序的。
4.将老人、病患、残疾人、婴幼儿等无自理能力人员遗弃在信访场所施压滋事,经劝导拒不领回的;在机关、信访接待场所摆放花圈、遗像、祭品,焚烧纸钱,停放尸体,扰乱正常办公、信访秩序的;在信访场所、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故意损毁公共财物、投掷杂物冲击办公区域的。
5.以口头、书信、发送信息等方式骚扰、侮辱、恐吓、诽谤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威胁人身安全的;尾随跟踪、偷拍、窥探、散布工作人员及家属隐私,上门围堵居所纠缠滋事的;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工作人员、其他群众,企图使其受到追责处分、治安或刑事追究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殴打、推搡、故意伤害工作人员或其他群众,情节恶劣的。
6.在机关周边、广场等公共场所张贴、散发信访传单、呼喊煽动性口号、穿戴状衣、悬挂横幅、出示状纸,聚众哄闹、非法聚集,静坐、滞留,经劝阻拒不停止;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或拦截公务车辆的;策划、煽动、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工作人员劝阻的。
7.在道路、桥梁、路口静坐拦车、长时间阻断交通、干扰交通运营;非法拦截、攀爬营运车辆,乘车抛撒信访材料,阻碍车辆正常通行的。
8.利用网站、短视频、社交群组等手段以信访为名编造、散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煽动、串联、胁迫、利诱他人集体闹访,雇佣、资助他人协助缠访滋事,跨区域串联纠集人员非法走访的;专门设立网站、公众号、社交群组,用于在信访活动中实施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为违法信访提供技术支持的。
9.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冲撞警戒管控区域,阻碍消防车、救护车、警车等应急车辆通行,非法限制工作人员人身自由的。
10.编造险情、疫情、警情,投放危险物质,扬言实施个人极端事件,扰乱公共秩序的。
11.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弓弩、匕首等管制器具,或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危险物质进入机关、信访接待场所、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的。
12.信访活动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侵害人身财产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依法从重处罚情形
1.故意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到非接待场所实施本通告第三条所列相关违法行为的。
2.去省进京实施本通告第三条所列相关违法行为的。
3.反复越级访、缠访闹访,或不按规定到信访接待场所反映问题,滋事扰序,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4.组织、策划、串联、煽动、资助违法信访行为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5.曾因违法信访行为被行政、刑事处罚后,继续在信访活动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人民检察院
潍坊市公安局
潍坊市司法局
潍坊市信访局
2026年7月10日
来源:潍坊政法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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