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项目是某地教学设备采购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预算金额近74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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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项目公开信息显示,本项目招标文件已明确要求供应商必须提供某项证明材料,作为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必备要件。
但在评审环节,5 位评审专家集体未发现 A、B 两家公司未按要求提供该证明材料,未对两家公司作出投标无效处理,反而同意其进入后续评审环节并最终中标,直接影响了本项目的中标结果。
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九条,对5位评审专家处以警告、每人罚款人民币2万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处罚。
所以,如果专家未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进行独立评审,会受到什么处罚?
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在实际工作中,你遇到过专家的哪些离谱行为?来评论区聊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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