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原配妻子坦言,她始终期待法院裁判能够平衡法理与公序良俗,作出公允认定,不过就这份判决里多项事实判定,她认为和己方持有的证据、客观实际情况不相契合。她提出三点争议事实:其一,其丈夫生前的款项已用于夫妻日常共同开支,法院仍将对应一半款项认定为男方遗产并允许非婚生子女参与分割;其二,夫妻二人曾签署书面财产约定,约定女方名下财产赠与婚生子,裁判仍将对应存款纳入遗产分割;其三,执法部门曾调取非婚子女支取大额资金的监控影像,她主张录像可清晰辨认取款人,但法院未采信该组证据。
1982年原配妻子与丈夫阮某某登记结婚,相伴四十余年,婚后生育一独子,本是安稳完整的家庭。婚姻期间,阮某某出轨他人并组建婚外家庭,生育非婚子女一儿一女。阮某某过世后,两名非婚子女立即起诉原配分割遗产。原配妻子表示,她希望裁判兼顾法律规定与公序良俗,但最终判决结果与自身诉求存在较大差距。
丈夫在世时的日常开销被计入遗产,判决返还给非婚子女
原配妻子通过诉讼追回阮某某早年转移的夫妻共同债权合计124万余元,该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款项执行到位时阮某某尚在世,原配妻子将资金用于房屋维修、日常夫妻共同生活开支,至2023年5月1日阮某某离世当日,该笔钱款即将消耗殆尽,原配妻子账户仅剩余20余万元余额。
法院未以阮某某死亡当日实际留存财产核算遗产,而是以其离世前一年原配妻子账户内财产总额划分遗产,将其中一半62万余元认定为阮某某遗产,判定由两名非婚子女参与分割。这笔经诉讼追回的夫妻共同财产,早在男方生前的共同生活中已基本消耗。案件按照原配妻子早年的银行流水存款额纳入财产分割,原配一方认为,该认定方式与“遗产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财产”的法定要求存在显著分歧,自身作为无过错配偶的财产权益因此遭受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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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证明,当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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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明细,当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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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将一审执行的部分债权作为遗产,当事人提供)
相关法律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判决书亦明文写明:人民法院分配被继承人的财产,分配对象是被继承人死亡时留存的财产,而非被继承人各类银行流水。但原配一方认为,本案财产最后的判决却不是按照该条法例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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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判决书,当事人提供)
原配名下已确认存款,纳入丈夫个人财产,按‘遗嘱’分割
早在2019年,阮某某与原配妻子夫妻二人共同签署《确认书》,二人约定:登记在原配妻子名下房产、全部银行存款、理财产品无偿赠与独子阮先生。该文书为夫妻二人亲笔签名按手印,属于合法有效的婚内财产约定,无任何撤销、无效情形。后续非婚子女提供了一份阮某某的遗嘱,但该遗嘱完全没有提及原配妻子名下存款交由非婚子女继承。
令原配一方感到不解的是,法院在案涉财产确认书真实存在的前提下,仍将夫妻双方已约定好的原配妻子的存款,纳入仅载明处置“阮某某个人名下财产”的遗书范围进行遗产分割,写明“依照遗嘱由两名非婚子女各继承50%”,判令原配妻子向两名非婚子女返还对应钱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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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书,当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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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上注明属于个人的名下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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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判决书,当事人提供)
法院未采信取款录像证据
原配一方后来了解到,老人离世前3个月身体已极度衰弱时,非婚生女阮某连续3个月前往银行,多次支取老人账户内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委托执法机关向银行调取大量ATM取款监控视频,视频画面可清晰识别取款人员样貌,足以佐证两名非婚生子女从老人账户支取夫妻共同财产。
原配一方表示,案涉监控录像保存完整、内容客观清晰,足以直观锁定取款人,法院却判决相关监控视频中未见到操作者样貌,法院虽持有完整清晰的视频证据,却未组织当事人当庭比对样貌,未全面核查款项支取的完整事实,也未判令取款人返还案涉资金。原配妻子认为,自身相关财产权益未能得到相应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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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录像截图,当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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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书,当事人提供)
复杂遗产案背后:司法裁判如何兼顾法理与公序良俗
该起遗产继承纠纷案情复杂,原配一方对裁判结果存有较大异议。本案涉及夫妻财产划分、婚内财产约定、非婚生子女继承权等多重法律争议点,不同当事人基于自身权益立场,对裁判是否兼顾法律条文与公序良俗有着截然不同的理解。
原配一方表示,他们始终认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法治追求。党的领导下全面依法治国不断走深走实,司法兼顾法律准则与公序良俗,平等守护每一位群众的合法财产与人身权益,让法治兼具力度与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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