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覃某志因咳嗽、咳痰、胸闷5天,于2020年9月26日上午到某卫生院门诊就诊,门诊拟诊“支气管炎”收入外科住院治疗。西医诊断:1.两肺肺炎;2.心脏肥大;3.慢性胃炎。2020年9月28日,今早随副主任医师查房,患者自诉咳嗽、咳痰症状好转,无明显胸闷、心悸现象,无发热,无恶心、呕吐,饮食、睡眠正常,大小便颜色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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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30日,今早随主治医师查房,患者诉有轻微咳嗽、咳痰现象,无明显胸闷、心悸,稍有腹胀,无发热,饮食、睡眠欠佳,大小便颜色正常。经治疗后患者仍有咳嗽、咳痰现象,治疗效果欠佳,于今日给予增加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抗感染治疗,患者有腹胀,考虑胃炎引起的腹胀。
给予奥美拉唑抑酸,治疗上仍给予加强止咳化痰,配合中医理疗等对症治疗。2020年10月1日11时40分,输液中突然昏倒。立即给予50%葡萄糖+西地兰0.4mg缓慢静脉注射,0.9%氯化钠注射液+胺碘酮注射液2支0.3g静滴,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静脉注射,继续给予心肺复苏术、吸痰,给予电除颤;
盐酸肾上腺素1mg静推,硫酸阿托品1mg静推,持续胸外心脏按压,并给予再次电除颤,于12时25分别予尼可刹米0.375g、盐酸肾上腺素1mg静推,硫酸阿托品1mg静推,患者仍无自主呼吸、心跳。覃某志死亡当日,其亲属覃某宾在《尸体解剖告知书》上书写“不同意尸检”并签字。
2020年10月6日,覃某志的亲属覃某宁向某卫生院申请复印住院病历中的入院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住院证明存根、死亡记录、每天的用药清单等资料,某卫生院在《复印病历资料申请审批表》的审批意见处批注“同意申请”。
2021年3月26日,覃某志的亲属覃某宁向某卫生院申请复印医嘱单、护理记录、出院记录等资料,某卫生院在《复印病历资料申请审批表》的审批意见处批注“同意申请”。
二、患方观点
1、2020年9月26日上午9时许,原告的亲属覃某志因咳嗽不舒服前往被告门诊处就诊,被告门诊医生进行初步检查后,便以拟诊“支气管炎”将其收到外科21号病床。根据入院记录,2020年9月26日诊断为“支气管炎”,手写病历为:①支气管炎,②窦性心动过速,按常规应安排到内科治疗,但是被告却安排覃某志在外科住院治疗;
2、被告既没有使用过任何治疗心脏病方面的药物,也未实施任何可以有效控制和缓解心脏病的医疗措施,所有用药及治疗措施都是仅仅针对肺炎和胃炎,没有服用过针对心脏病的任何药物。单纯盲目的加了治疗胃溃疡的药物继续进行吊针输液,输完液后没有任何观察即让覃某志自行离院骑车回家。
3、事实上最终尸检鉴定也证实了覃某志是因为过敏性休克死亡的,且被告的死因诊断与尸体解剖后所做的死因鉴定结论完全不同,由此可见,被告明显存在恶意销毁证据进行推卸责任的故意。
4、综上,覃某志原本仅是咳嗽,身体并无其他严重疾病,在住院期间也积极配合被告的治疗,不存在任何过错,每天坚持骑摩托车到被告处按时输液,输完液便骑摩托车回家。且在死亡当天输液前一直未发现其身体有任何异常;却发生了让原告根本无法理解和接受的是其竟然在被告医务人员输液过程中死亡。
该事件给原告带来了母亲晚年丧子、妻子中年丧夫及子女青年丧父的惨痛悲剧,给家属造成莫大的痛苦,让整个家庭在经济和精神上遭受了极其残酷的打击和创伤。除了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责任外,原告仍保留追究被告医务人员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权利。
三、被告某卫生院辩称
1.原告所主张的住院伙食费600元不应计赔,理由是原告亲属覃某志住院的原因是因为治疗其自身的疾病而住院,并非是因为被告的过错而住院。律师代理费2万元不应计入本案的赔偿范围,律师费应当按照谁请谁支付的原则来处理。
四、鉴定意见
覃某志符合过敏性休克死亡。诊疗过错过错参与度为30%。
五、庭审意见
参考《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过错参与度范围,结合本案的案情,本院确定被告某卫生院对原告因覃某志的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应负40%民事责任。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判决,被告某县某卫生院赔偿原告周某兰、罗某英、覃某宁、覃某宾、覃某芳343650.62元。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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