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阵子刷到一个视频,老师在视频中抛了个话题出来,100章临建退场,结算审计要扣残值,能扣吗?
我在评论区蹲着,等老师给个准话。结果评论区讨论得热火朝天,老师那边却迟迟没有明确回应。翻了半天,也没等到一个能让人信服的答案。
与其干等,不如自己理一理。 以下是我个人的理解,不一定全对,欢迎同行指教。
先说第一个问题,100章临建到底包含哪些东西。
其实清单里写得挺明确的。施工与管理所需的办公室、住房、工地试验室、车间、工作场地、预制场地、仓库与储料场、拌和场、医疗卫生与消防设施等等,这些都算在临建里面。坦率的讲,就是为了让工程能干起来,在工地上临时搭起来的那一摊子东西。
项目结束了,这些设施要退场,审计这时候跳出来说,你这些东西还有残值,结算的时候得扣回来。
听着好像有点道理?但仔细想想,这事儿没那么简单。
争议最大的,其实集中在几种设备上。
龙门吊、预制梁模板、钢轨,审计觉得你撤场的时候还能拉走卖钱,所以残值得扣。
但这里有个关键问题,这些设备的费用,是算在清单单价里面的,不在临建费用中。
什么意思呢,龙门吊也好,模板也好,这些属于施工设备,它们的费用早就通过清单单价分摊到工程量里了。施工单位买这些设备的钱,是从清单单价里出的,不是从临建费用里出的。你审计去扣临建的残值,扣的标的物都不对。
打个比方,你去饭店吃饭,菜单上的价格已经包含了厨师的工资,结账的时候你又说要单独扣一笔厨师的人工费,这说不通吧。
费用来源搞混了,扣减的基础就不存在。
再往深了挖一层。
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规范,2018年版的,第104节承包人驻地建设, 104.06条写得明明白白,工程交工时,承包人驻地中的一切建筑物及其固定设备和附件均属承包人财产,承包人应全部拆迁。
技术规范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都说了这些东西是承包人的财产,那你审计凭什么扣人家的残值?
这一点我觉得是最硬的理由。不是施工单位不配合,是合同层面就说不通。技术规范白纸黑字写在那儿,比谁争都管用。
当然,我也理解审计的立场。审计的职责是核减不合理费用、控制投资,这没毛病。但核减也得有依据,不能为了完成任务而随意扣减。你手上得有能说服施工单位的东西,不能拍个脑袋就扣。
如果合同另有约定,那应该按合同来。但合同里得明确几件事,资产归属、摊销范围、残值计算规则,三样缺一不可。少了任何一样,执行的时候都会扯皮。
退一步讲,就算真要扣残值,也不是拍个脑袋给个数就行的。
应该按什么来扣?两样东西,现场移交清单和市场回收价。
现场移交清单,就是你退场的时候,跟建设单位一起清点,哪些东西留在了现场,什么规格,什么状态,一一登记在册。这是扣减的基础。没有这个清单,你扣什么?凭空扣?
市场回收价,就是这些东西在当前市场上到底值多少钱。不是账面折旧后的残值,是拉到废品站能卖多少钱,或者二手市场能转手多少钱。你得去调研,得有依据,不能审计说多少就是多少。
说真的,我见过不少项目,审计扣残值的时候就是拍个脑袋,按设备原值的百分之几一算就完了。也不管设备实际状况,也不管市场行情,一个比例搞定。这种做法施工单位不服,也不应该服。
扣残值不是目的,公平合理才是。
回到最开始老师抛出来的那个问题。
100章临建退场,结算审计要扣残值,能扣吗?
我的观点很明确。常规情况下,不应该扣。
龙门吊、模板、钢轨这些争议设备,费用不在临建里面,你扣的标的物就不对。技术规范白纸黑字写了,这些财产归承包人。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审计没有扣减依据。这三条理由摆出来,哪一条都站得住。
如果合同确实有约定要扣,那就把规则定清楚,资产归属、摊销范围、残值计算,缺一不可。真要扣,就按现场移交清单和市场回收价来,有理有据,施工单位也服气。
审计是监督,不是菜市场砍价。该扣的扣,不该扣的别硬扣。大家都是在行业里吃饭的,讲道理,守合同,事情就好办。
培训课上老师没给的答案,我自己琢磨了一个。不一定全对,但至少每条理由都有依据。如果你也碰到过类似的情况,欢迎在评论区聊聊,你们项目上是怎么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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