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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智勇律师:公章被质疑有假、钱却照收不误——检察院抗诉后主动撤回,这个"诈骗犯"凭什么无罪?
做刑辩这么多年,见过太多当事人的固化思维:只要对方拿的材料有瑕疵、盖章不对劲,自己又实实在在掏了钱,就一口咬定这是诈骗,非要走刑事报案不可。仿佛 "材料有问题 + 钱款到账" 两个条件凑齐,诈骗罪就板上钉钉了。
可司法实践远没有这么简单。民事往来里的夸大、隐瞒,甚至操作上的不规范,和刑事诈骗之间,隔着清晰的法定边界。今天张智勇律师拆解一组江西九江的真实生效判决 ——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2019)赣 0421 刑初 156 号刑事判决书、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 04 刑终 230 号刑事裁定书:一审法院直接宣告被告人无罪,检察院提起抗诉后又主动申请撤回,最终无罪结论尘埃落定。案子标的不大,但里面的裁判逻辑,不管是做实体经营的,还是遇到经济纠纷拿不准性质的,都值得读透。
看似扎实的指控:文书有瑕疵、收了钱,不是诈骗是什么?
案子发生在一家页岩砖厂的承包经营过程中。汤某是砖厂的实际控制人,刘某、戴某两人承包了砖厂的生产业务。经营期间,汤某拿出一份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两人砖厂因环保问题被罚款 5 万元,要求承包方分摊部分费用。后续承包方支付了部分现金,除此之外还单独借给汤某 10 万元 —— 这里要先说明白,这笔 10 万元属于普通民间借贷,并未纳入诈骗罪的指控范围。
最终这笔罚款分摊的争议,演变成了刑事指控。检察机关起诉汤某构成诈骗罪,指控逻辑很符合大众的朴素认知:这份环保处罚决定书存在伪造、变造痕迹,真实性存疑;汤某拿着这份有问题的文书,让承包人误以为砖厂真的遭受了行政处罚,才愿意掏钱分摊。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一同被起诉的还有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检察机关认为,汤某将砖厂整体交给他人承包经营,本质是变相转让土地使用权,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乍一听确实很像那么回事。文书有疑点,钱也实际拿到了,事实清楚、逻辑通顺,不是诈骗还能是什么?这也是绝大多数同类经济纠纷报案时,报案人最笃定的理由。甚至不少基层办案人员,也容易顺着这个思路倒推定罪
可一审法院的审理结果,完全打破了这套惯性逻辑。
一审逐项击破:两项指控均不成立,依法判决无罪
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对两项罪名逐一作出评判,最终认定指控证据不足,判决汤某无罪。法院的说理没有停留在表面事实,而是精准戳中了指控逻辑里的两处核心漏洞。
文书有疑点,不等于就是被告人伪造的
刑事定罪靠的是完整证据链,从来不是合理怀疑。法院首先明确了一个前提:在案证据只能证明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存在瑕疵、真实性存疑,但无法证实这份文书就是汤某本人伪造或变造的。文书从何而来、由谁制作、有没有经过修改、修改的主体是谁、汤某拿到文书时是否知晓其中问题,整个过程没有形成闭环的证据链条,关键环节全部处于存疑状态。
很多人会想当然:文书是他拿出来的,不是他造的还能是谁?但刑事诉讼遵循 "排除合理怀疑" 的证明标准,不能靠推定和猜测定案。"文书有问题" 是一回事,"问题文书是被告人伪造的" 是另一回事,两者之间不能直接画等号。只要这个核心环节证据不足,诈骗的基础事实就站不住脚。
承包人付款,根本不是因为"被骗"
这是本案最核心的无罪理由,也戳破了很多人对诈骗罪的认知误区。诈骗罪的法定构成里,有一个绕不开的核心环节:被害人必须是因为行为人的虚假陈述,陷入了错误认识,进而基于这个错误认识主动处分财物。换句话说,如果被害人根本没被蒙骗,甚至早就知道事情有蹊跷,那哪怕最终掏了钱,也不能算被骗。
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刚好印证了这一点:承包人刘某、戴某在付款之前,就已经发现这份处罚决定书多处不合常理,对文书的真实性产生过明确怀疑。他们最终愿意支付费用,并不是因为相信了这份处罚决定书,而是当时砖厂正处在生产销售的旺季,担心环保问题真的被追责、耽误生产经营造成更大损失,索性通过协商支付一笔费用,把事情平息下来。
说白了,这笔钱不是被骗走的,是双方权衡利弊、谈出来的结果。背后有经营压力的考量,有费用分摊的争议,还有合作关系的博弈,唯独缺少 "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 这个诈骗成立的必备要件。既然付款是承包人在知情存疑的前提下,自主作出的商业选择,自然不能按刑事诈骗来定性。
至于另一项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指控,法院也划清了清晰的边界:涉案砖厂的土地使用权,本身就是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的;汤某将砖厂对外承包,转移的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权,并非土地使用权本身。在租赁主体未变更、土地用途未改变的正常经营承包场景下,不能将承包经营等同于土地使用权转让,这项指控同样不能成立。
抗诉之后的反转:检方主动撤诉,无罪判决最终生效
一审无罪判决作出后,检察机关不服,依法提起了抗诉。不少人当时都捏了把汗,毕竟检察机关抗诉,往往意味着检方认为一审判决存在明显错误,二审的改判压力并不小。可案件的走向再次超出了很多人的预期: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抗诉机关认为抗诉不当,主动向法院申请撤回抗诉
最终九江中院作出(2020)赣 04 刑终 230 号刑事裁定,准许检察院撤回抗诉,一审法院的无罪判决正式发生法律效力。这个结果其实并不意外 —— 当指控逻辑的核心漏洞被一一击穿,连抗诉机关自己也意识到,有罪认定的证据和法律依据都站不住脚。主动撤回抗诉,反而是尊重事实和法律的选择。
这份判决真正的价值:划清经济纠纷和刑事犯罪的边界
一个不算重大的案子,为什么值得拿出来仔细讲?因为它精准回应了实务中最常见的定罪误区,给所有市场经营者划清了几条清晰的红线,同时也有几个容易被忽略的风险点必须点明。
第一,不是有欺骗行为就等于诈骗,核心看被害人有没有真正陷入错误认识
很多人总觉得,只要对方说了假话、材料有水分,就是诈骗。但民事交往和刑事犯罪的边界,恰恰就在这里。商业往来中难免存在夸大宣传、隐瞒瑕疵,甚至一定程度的不规范,大多属于民事欺诈或者违约范畴,承担民事责任就足够了。只有当行为人虚构核心事实,彻底蒙蔽了对方,让对方在完全不知情的状况下交付财物,才可能触及刑事诈骗的红线。这里也要补充一句边界:不是只要被害人有一丝怀疑,就不算诈骗。如果只是略有疑虑,但整体仍是基于虚假文书作出付款决定,依然有可能认定诈骗。只有像本案这样,付款的核心动因是自身经营考量,而非相信虚假事实,才排除诈骗认定。
第二,刑事定罪靠证据链闭环,不能靠结果倒推
实务中太多同类案件,都是顺着 "结果不好→对方肯定是故意骗我" 的逻辑倒推。可刑法不搞 "有罪推定",从虚假材料的制作,到诈骗故意的产生,再到被害人被骗处分财物,每一个环节都要有证据支撑。仅凭 "材料有问题、钱到了对方手里" 两个结果,就直接推定诈骗成立,本质上是对刑事证明标准的漠视。
这里还要提醒两个容易被忽略的法律风险:
其一,刑事无罪不等于完全无责。即便不构成诈骗罪,如果民事上能够证实文书存在问题、费用分摊没有依据,承包人依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返还款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不是刑事上不定罪,这笔钱就拿得理所当然。其二,伪造文书本身就是独立的刑事风险。本案是因为无法证明文书是汤某伪造,才不构成诈骗;如果后续查实文书确系行为人伪造,即便最终不认定诈骗罪,也可能单独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千万不要觉得 "没骗到钱就没事",造假行为本身就可能触犯刑法。
第三,正常承包经营不等于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但边界不能随意突破
很多实体经营者会关心这个问题:租地建厂再承包出去,会不会踩土地犯罪的红线?本案的裁判逻辑很明确:租赁土地后对外发包企业经营权,只要租赁主体不变、土地用途不改,一般不会认定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但如果是以承包为名,行非法倒卖土地之实,或是擅自改变农用地性质用于非农建设,依然有刑事风险,不能一概而论。
回到文章开头的问题:公章存疑、钱也收了,就一定是诈骗吗?这份(2019)赣 0421 刑初 156 号判决给出了最务实也最符合法律逻辑的答案:不一定。要查清问题文书是谁制作的,要判断付钱的人到底有没有被蒙蔽,要区分这笔钱是被骗走的,还是双方博弈协商的结果。
对普通经营者来说,别轻易用 "诈骗" 的标签去定义所有经济纠纷,很多争议本质上都是商业风险,优先通过民事途径解决更高效;对身处类似案件的当事人来说,也别被 "材料有瑕疵就必然定罪" 的说法吓住,回到证据本身、回到犯罪构成要件,很多看似不利的局面,都有合法的抗辩空间。守住罪与非罪的边界,既是对市场交易秩序的保护,也是对刑法底线的坚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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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智勇,全国优秀律师,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首席合伙人,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早在2009年,他便带领其领衔创办的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剥离民商事业务,率先完成‘全员、全业务’的刑事专业化转型,将其打造为业内公认的西南地区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张智勇亲自参与办理各类重大疑难职务及诈骗、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带领团队办理刑案超5000件,多起案件获评“年度十大刑事辩护经典案例”或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全文收录。在实战之外,他坚持“法理与实务双向赋能”,受聘担任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并在律所内部十余年坚持“集体讨论全部刑案”制度。其结合二十余年一线实战经验撰写的《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等实务成果,为重大刑事案件精细化辩护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此外,张智勇律师常年坚持新媒体普法,全网关注者已突破600万。面对这份海量的社会关注,他始终将其视为一种沉甸甸的社会责任与执业鞭策。通过持续输出专业的实务经验,他致力于打破复杂刑事案件中的信息壁垒,帮助更多陷入困境的家庭建立理性的法律认知,传递法律的温度与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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