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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2日,《经济观察报》报道了“一起县级法院的不寻常退案”。
河南渑池县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的一纸退回决定书,可能成为观察中国基层司法纠偏能力的标志性样本。
在这份针对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的退案文书中,法院十分罕见地指出“从结果或关联上看,渑池县对本案的管辖权都值得商榷,且被害人报案与常情不符,被告人家属提出被害人系公安机关临聘人员、报假案等,经核实报案人于2017年到2018年在渑池县公安局果园派出所干过临时工,结合前述管辖与通常规定不符,不排除公安机关有‘远洋捕捞’,趋利执法之嫌……”
从这份退案文书中,我们也得以一窥“远洋捕捞”、逐利执法中的一些“基本套路”。
所谓“远洋捕捞”,是地方公安机关突破法定管辖边界,以追逐罚没财物、追缴赃款为核心目标,人为制造案件与本地的微弱连接点,远赴异地对企业或个人立案侦查、查封资产,本质是将刑事执法权异化为创收工具。这种执法模式既违背了刑事管辖的基本原则,也直接冲击营商环境底线,是当前中央三令五申整治的重点乱象。
综合渑池案与此前轰动一时的湖南永雄案,“远洋捕捞”的操作有着成熟的闭环套路,核心手法可归纳为四层,环环相扣。
第一层也是最基础的手法,是安排身份关联人员报案,人为制造管辖支点。根据刑事诉讼法,刑事案件由犯罪地或犯罪结果发生地管辖,这一规定本是为了方便受害人维权,却成了“远洋捕捞”最常钻的法律空子。渑池案中,报案的冯姓男子花费198元购买一盒涉案保健品,服用后既未就医诊疗,也未向商家索赔,而是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完全不符合普通消费者的维权常理。更耐人寻味的是,法院查实此人曾在当地派出所担任临时工,与侦查机关存在明确的身份关联。一个前辅警身份的报案人,一笔不足两百元的交易,就为当地公安撬动了一起涉案数百万的跨省大案,其中的“钓鱼”色彩不言而喻。
同样的套路,在湖南永雄案中也十分明显。湖南永雄集团作为总部位于湖南长沙、业务覆盖全国的催收企业,即便存在个别催收争议,相关案件理应由湖南当地司法机关管辖。而外省四地警方组织的跨省大规模抓捕,其管辖依据仅仅是个别安徽本地“被害人”的报案。舆论始终质疑,这些报案是否经过刻意筛选,甚至是否存在执法机关主动物色、引导报案的情形。这种用几个零星的本地报案,就将一家外地头部企业整体纳入本地打击范围的操作,本质就是“以小钓大”的管辖造假,是 “远洋捕捞” 最典型的入场手法。
第二层套路,是精准瞄准高价值目标,追赃罚没优先于事实认定。“远洋捕捞”从来不是随机执法,而是精准筛选有资产、有支付能力的企业下手。渑池案中,从一笔198元的消费报案切入,最终一审判决罚金高达636万元,另需追缴赃款225万余元。执法收益与立案门槛的悬殊差距,恰恰是趋利执法最直接的动力。当办案收益与部门利益、考核指标挂钩,执法的重心就必然从“惩治犯罪”滑向“追缴财物”。
永雄案更是如此。作为国内规模最大的催收企业之一,永雄旗下资产、资金体量庞大,可查封冻结、罚没的资产规模可观。案件侦办过程中,警方第一时间冻结企业账户、查扣资产,大规模抓捕从业人员,冻结了永雄公司与案件无关联的近5000万元资金。这种“先扣钱、后找证据”的办案逻辑,正是逐利执法的典型特征——案件定性准不准另说,先把资产牢牢控制住再说。
第三层套路,是搭乘专项政策东风,为逐利执法披上合理外衣。“远洋捕捞”式执法从不缺少政策包装,往往借着全国性专项整治的东风扩大打击范围,把政策要求异化为逐利工具。渑池案对应的是全国打击食品非法添加那非类物质的专项行动,政策本意是保障食品安全,到了地方执法者手中,就成了突破管辖、跨省办案的“尚方宝剑”。
永雄案则踩在了整治金融乱象、打击“软暴力”催收的政策节点上。中央规范催收行业的初衷,是保护债务人合法权益、引导行业合规发展,但在逐利执法的逻辑下,这种政策导向被严重扩大化。大量合法的电话催收、告知类催收被定性为“寻衅滋事”,本应通过民事途径或者治安领域解决的纠纷被强行刑事化。政策成了“远洋捕捞”的遮羞布,执法者打着落实上级部署的旗号,行逐利创收之实。
第四层套路,是跨省闭环办案,带病程序一路闯关。由于是异地办案,侦查机关脱离了监督,很容易形成“自侦自证”的闭环,程序瑕疵往往被一路掩盖。渑池案中,管辖争议、证据瑕疵从侦查阶段就已存在,却依然走完了起诉、一审程序,直到二审发回重审、更换合议庭后才得以纠正。如果不是二审法院把关,这起存在明显管辖问题的案件,就可能以生效判决的形式落地。
永雄案的程序争议则更为明显。A省四地警方跨省赴湖南执行大规模抓捕,对一家金融服务领域的头部企业进行毁灭性打击,其管辖合法性、办案必要性从案发之初就饱受质疑。而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为了强行办理系列“夹生案”,案件历经多次补充侦查、延期审理,至今已经超过三年,仍然久拖未决。
事实上,整治“远洋捕捞”式趋利执法,绝非单纯的司法技术问题,而是落实中央大政方针的必然要求。近年来,中央反复强调优化营商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严禁趋利性执法。公安部专门出台《公安机关跨省涉企犯罪案件管辖规定》,明确跨省涉企案件由主要犯罪地或企业所在地管辖,正是为了从制度上堵死“远洋捕捞”的口子。最高法、最高检也多次重申,要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严格审查案件管辖权,坚决纠正违法管辖、错误管辖,守住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
渑池县法院,敢于打破“公检法一家”的惯性,直面侦查机关的执法瑕疵,以一纸退案决定纠偏趋利执法,这份担当已经为全国法院做出了示范。而对于正在办理湖南永雄案的A省四地法院而言,此刻更面临着一场法治与历史的大考。
湖南永雄案案发至今,管辖争议、定性争议始终悬而未决。面对这起举国关注的涉企案件,A省四地法院应当参照渑池法院的审查逻辑,对案件管辖权进行实质审查:核查报案人与侦查机关是否存在关联,管辖连接点是否人为制造,跨省办案是否合规且有必要,案件办理是否存在逐利导向,资金扣押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民事纠纷刑事化的问题。
司法判决要经得起历史检验,经得起法治审视,更要对标中央大政方针。一家民营企业的命运,背后是整个市场对法治营商环境的信心。中央三令五申保护民营企业、整治趋利执法,期待安徽四地法院拿出应有的司法担当,依法纠正违法管辖的乱象,做出对得起历史、对得起法治、对得起中央大政方针的退案决定,让“远洋捕捞”式执法真正失去生存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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