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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和长宁区融媒体中心联合推出“法援帮‘宁’答”栏目,精心选取市民关注度较高、咨询较多的典型案例深入讲解,以期让法律援助惠及更多群众,持续传递司法温情。本期针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否有权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等问题进行深入解读。
典型案例
咨询人陆先生(化名)表示,自己于两年前借给其好友贾先生(化名)12.5万元,双方也订立有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后来,贾先生意外过世,该笔借款未予偿还,陆先生作为债权人的合法债权未能得到实现。
由于贾先生生前未留有遗嘱,其父母均已去世,妻子吴女士及未成年独生子小贾依法共同作为贾先生遗产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陆先生遂主张由二人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债务清偿责任。
然而,吴女士向陆先生展示了其签署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其中,除声明自己自愿放弃遗产中所应继承份额外,还声明“因本人现系儿子小贾的唯一法定监护人,小贾自愿放弃遗产中属于其应继承的份额”。
对于吴女士代替未成年儿子小贾作出放弃继承遗产意思表示的行为,陆先生持有疑问和异议,特前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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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未成年人(10周岁)能否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答: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即监护人代理,或者经后者同意、追认。
法律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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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问:监护人是否有权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能否代替未成年子女放弃继承权?
答: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必须以维护被监护人利益为前提。
该规则也构成了判断法定代理人代替被监护人放弃继承的效力的核心标尺。放弃继承的本质是处分未来将归属于未成年人的财产权,作为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财产(包括放弃继承这种处分未来财产的行为),同样必须以维护未成年人利益为前提。
法律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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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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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律师表示,10周岁的未成年人,尚不具备独立作出重大财产处分决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民事法律行为依法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但是,法定代理人行使法定代理权也并非“无拘无束”,因涉及放弃继承这类对未成年人权益产生根本性、不可逆影响的重大事项,故其代理权限须受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或者说“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的严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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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律师建议
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保护等重要的法定职责。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继承权,这是法律赋予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
在当今文明社会、法治社会,身为父母应当摒弃“孩子还小,我替他做主就行”的陈旧观念,代之以法律思维。本案中,是否符合“维护未成年人利益”这一核心原则,就不能以“避免债务”或“家庭安排”等理由简单、粗暴地作出推定,而需要有客观、充分的证据证明放弃继承确会对未成年人更有利(如遗产为负资产且远超其份额应承担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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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由AI生成
记者:闫 漫
编辑:史焕焕
责编:姚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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