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狠狠处罚!吉林长春,退休养犬人在家饲养40余只大型烈性犬,2024年3月因犬只打斗撞坏铁笼、狗主开狗圈门时被撞倒,7只大狗冲出院外先后撕咬三人,其中六旬男子头部头皮缺损缝300多针,体表多处瘢痕构成重伤二级,一审法院认定王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犬只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案例来源:红星新闻,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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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是长春本地退休人员,爱好养狗,家中常年饲养四五十只犬,含马犬、黑狼、狼青等大型及烈性犬种,体重多在50至60斤,具有一定攻击性。
据王某事后供述,其中部分犬只处于发情期,此前也曾有过窜出平房外的小事故,他自认摸索出门道了能控制住,未向有关部门登记办证,也未设置双重加固锁具。
2024年3月22日上午8时许,王某家中同一铁笼内饲养的7只犬因相互打斗剧烈撞击,导致笼体损坏,犬只窜入外侧狗圈。
王某听见动静前去查看并试图阻拦,在推开狗圈门时反被群犬撞倒,7只犬顺势冲出狗圈跑到院外,沿附近小路散入公共区域。
王某起身后发现犬只失控,未第一时间报警或通知社区、在路口设警示,而是自行骑电动车在附近街区寻找,以为能把狗追回来。
约一小时后——当日9时50分左右,7只犬在净月区森杨路附近发现正在徒步的62岁男子郭某,群犬突然扑上将郭某撞倒并持续撕咬其头颈部、四肢及躯干,整个过程持续数分钟。
路人听到呼救赶来,持木棍将犬群驱散并拨打120及110,郭某被紧急送往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抢救。
入院诊断:头部外伤致大面积头皮缺损、外伤致体表多处瘢痕(累计瘢痕长度达重伤标准)、牙齿外露、小腿跟腱断裂。
急诊在全麻下行清创缝合术,全身共缝合300余针,输血约2000毫升,ICU监护7天后转普通病房。经法医鉴定,郭某两处损伤均构成重伤二级。此外犬只还轻微咬伤另外两人邵某、赵某。
案发后公安民警到场,将3只涉事犬只当场击毙,其余犬只送留置所。
王某于当日被传唤到案,侦查阶段曾稳定供述饲养数量、犬只特性、笼具破损经过及未报警先自行寻找等事实,并支付郭某前期医疗费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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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法院审理阶段,王某翻供称事发属意外、自己无过失,甚至表示要通过民事诉讼要回已付医疗费。公诉机关据此调整量刑建议,法院予以采纳。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作为长期从事大型烈性犬饲养的人员,熟知所养犬只具攻击性与危险性,且曾发生过犬只窜出现象理应加强防范,却未采取焊接加固笼具、加装电子门禁或栓养等有效安全措施;
在犬只失控咬伤第一人后仍未报警或有效警示路人,轻信可自行找回,导致郭某被咬成重伤,属于已经预见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的过于自信的过失,其行为与郭某重伤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鉴于王某前期支付部分医疗费可酌情从轻,但其庭审翻供并欲追回已付费用、未取得被害人谅解,不予大幅度从宽。
2026年,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扣押在案的犬只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判决已生效。
养狗把人咬成重伤,主人要不要坐牢?这个案子把几个常见误区讲明白了。
第一,狗咬人致重伤或死亡,饲养人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甚至过失致人死亡罪,绝非只赔钱了事。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本应尽更高注意义务,加固笼舍、拴养牵引、办理登记。
如果因疏忽大意没预见犬只可能伤人(疏忽大意的过失),或已预见却轻信能避免(过于自信的过失),导致他人重伤,就满足本罪要件。
本案王某明知犬只凶猛、曾外窜过,笼具破损后仍未升级防护,犬只失控后还不报警警示,典型过于自信的过失,故追刑责。
第二,“我又没指使狗咬人”“狗自己跑出去的”不能免除刑责。
刑法上本罪处罚的是饲养人对安全管理义务的过失违反,而不是要求主人“故意让狗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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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你能预见犬只失控可能伤人且有能力采取防范措施而未采取,比如笼子多次被撞变形仍不加固、散养不设门禁、遛狗不牵绳,这种不作为本身就可能是过失。
多地判例显示,烈性犬未拴绳或未有效圈养致人重伤、死亡的,饲养人均被追究过失致人重伤或过失致人死亡刑事责任。
第三,积极赔偿、取得谅解是从轻重要情节,但翻供或推卸全部责任可能丧失从宽机会。
司法实践通常在过失犯罪中鼓励赔偿和解:全额赔偿并取得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谅解,可能获缓刑或接近拘役的轻判。
但本案王某庭审阶段推翻先前有罪供述,还主张要回已付医疗费,等于否定自身过错,法院认定不具真诚悔罪表现,故在法定幅度内顶格或接近顶格判处三年实刑,这也是对“出了事就想甩锅”的警示。
养狗是个人的自由,但拴好绳、关好笼、办好证,是法律底线。一旦越过这条线把别人咬成重伤,刑责民事责一起算。你怎么看这个三年实刑的判决?欢迎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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