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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使用家中老人账号
扫码租借共享电动车,
未按道路交通规则行驶,
与行人发生刮撞酿成事故,
谁来承担责任?
近日,
岳阳中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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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不满十六周岁,系未成年。某天,李某驾驶二轮电动车载黄某(14岁)沿某路段行驶时,与59岁的任某在辅道发生刮撞,造成二轮电动车受损、3人同时受伤的交通事故。
本起事故中,李某骑行的“二轮电动车”为合格产品,李某使用其奶奶的微信账号进行注册登录。经调查,交通部门认定驾驶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应负主要责任。行人任某负次要责任,乘客黄某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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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由AI生成
某公司系案涉共享二轮电动车网络租赁平台的运营公司。某公司提交证据证明其经营的电动车车身设置“未满16周岁禁止骑行,仅限一人”醒目标识。并且用户扫码骑行时会提示《法律条款及隐私政策协议》,安全提示注明:若未满16岁,请勿驾驶。其中《租车规则》第8条约定:“用户应为符合骑行电动自行车上路的年龄(16周岁以上)及身体条件的健康人士。若您不具备前述与您行为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则您及您的监护人应依照法律规定承担因此而导致的一切后果”。
因任某与李某、某公司就是否赔偿误工费、赔偿金额等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遂起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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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李某系未成年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李某使用其奶奶的微信账号信息扫码解锁共享电动车,通过网上与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用户登录时及协议内容均明确提示“若未满16岁,请勿驾驶”,李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明白提示已明确禁止未满16周岁人员骑行,但仍租用该共享电动车,其自身行为存在过错,应当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某公司已对“未满16周岁用户禁止骑行”采取多种方式告知,其对用于出租的共享电动车已尽到合理限度的管理义务,且在该种线上审核、无人值守、向不特定用户提供租赁服务的经营模式下,不应苛责经营者尽到更高程度的管理义务,因此某公司在本案中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任某损失的认定。法院认可任某照顾孙子的事实,任某因本案交通事故受伤,无法继续照顾孙子,需要家人照料,增加了整个家庭的生活成本和开支,故对任某主张误工费的请求,予以支持。但是,任某未举证证明因其受伤导致收入明显减少或支出显著增加,同时结合任某的伤情程度及劳动能力考量,法院支持赔付其适当经济补偿。故综合相关实际因素,酌定按相关行业最低收入标准50%计算任某的误工费。
最终,岳阳中院二审判决李某及其监护人按照李某在案涉事故中承担的责任比例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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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电动车为市民短途出行提供了便利,但未成年人违规骑行引发的道路侵权事故时有发生,已成为交通安全治理的重点难题。本案中,案涉未成年人未达法定骑行年龄,擅自使用家长微信账号解锁共享电动车,因操作不当撞伤路人,其骑行行为存在根本性过错。
司法裁判不仅是定分止争的标尺,更是引领社会风尚的准则。本案判决清晰传递了司法导向:监护无小事,尽责方免责。当前正值暑期,未成年人外出活动增多,广大家长应主动适应数字化时代的监护要求,从严管控未成年人所使用的网络账号,常态化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尤其在假期中加强日常监管和风险提醒,坚决杜绝未满法定年龄骑行共享电动车等违规行为,切实筑牢未成年人安全成长的家庭防线。
同时,本案也警示广大未成年人:公共出行工具并非随意体验的玩物,违规骑行、危险驾驶须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出行,切勿因好奇或逞能而以身试险。
来源:岳阳中院
编辑:以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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