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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信用芜湖”网站最近公示的一则行政处罚消息显示,芜湖星河宫邸娱乐有限公司因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被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皖芜﹞文综罚字﹝2026﹞F-39号,处罚决定日期为2026年7月6日,处罚机关为芜湖市文化和旅游局(芜湖市广播电视局、芜湖市文物局)。
处罚信息显示,2026年4月14日,芜湖市文化和旅游局接到芜湖市弋江区文化旅游体育局报送的《关于申请吊销芜湖星河宫邸娱乐有限公司〈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并随文附上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的《商请函》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两份、笔录材料四份。
该《请示》称:芜湖星河宫邸娱乐有限公司因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又有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芜湖市弋江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初步认定芜湖星河宫邸娱乐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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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芜湖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整合组建市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将案件报请我局依法处理。我局执法人员对弋江区文旅体局移交的由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
《行政处罚决定书》两份能够证明芜湖星河宫邸娱乐有限公司曾于2025年5月27日、2025年11月10日两次受到公安机关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四份笔录材料能够证明芜湖星河宫邸娱乐有限公司于2026年1月23日涉嫌提供以营利性为目的陪侍,属于有新的违法行为发生,可以作为我局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使用。
另外对弋江区文旅体局移送理由进行审查,认为依据充分,决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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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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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的工商注册资料显示,芜湖星河宫邸娱乐有限公司成立于2024年05月29日,注册地位于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南瑞街道九华南路18号(奥体中心主体育场北侧),法定代表人为佘丰强。
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歌舞娱乐活动;酒类经营;酒吧服务(不含演艺娱乐活动);餐饮服务;提供电子竞技娱乐的住宿服务;游艺娱乐活动;食品销售;演出经纪(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休闲娱乐用品设备出租;租借道具活动;公园、景区小型设施娱乐活动;剧本娱乐活动;游乐园服务;健身休闲活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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