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叫来女孩3P拍视频,隔几天又叫来当朋友面再来一回!甘肃,王某、雷某两次邀女子小王至酒店开房,三人先后或同时发生关系,王某及后来加入的朋友寇某全程拍摄视频,小王知情且参与,案发后王某、雷某被认定聚众淫乱罪首要分子,各判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女子小王被行政拘留;拍摄视频的寇某另案处理。法院:虽系"自愿",但三人以上聚众进行淫乱活动,已突破公序良俗并触犯刑法。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人物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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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和雷某都是甘肃当地打零工的,一个初中文化一个中专学历,俩人认识挺早,平时常凑一块喝酒撸串。
2022年8月某个晚上,他俩在县城一家宾馆开好房,喝了会儿酒觉得不够刺激,王某随手给微信上认识不久的女孩子小王——九零后,二十出头——发了条消息,叫她过来喝两杯。
小王没多想,打车来了,房间就三人大眼对小眼喝啤酒,酒精上头后气氛慢慢变了,雷某先跟小王发生了关系,王某站在床边拿着手机全程录像;等雷某完事儿,王某放下手机也跟小王发生了关系。
雷某歇了口气,说"再来一次",又跟小王发生了第二次关系。折腾完仨人横七竖八挤一张床,相拥睡到天亮,第二天早上小王自行离开。
按说这事如果到此为止,现实中未必会被发现,但三天后,王某和雷某又跟另一个哥们寇某在另一家宾馆喝酒,俩人一合计,"再把上次那姑娘叫过来玩玩"。
这次小王收到邀约时心里其实清楚去了意味着什么,犹豫片刻还是赴约了。到了房里,雷某、王某先后与小王发生关系,一旁的寇某不但旁观,还拿起手机拍了视频。
这第二段视频后来不知怎的流出,被人举报到公安机关。警方介入后传唤三人,小王对两次参与聚众淫乱的事实供认不讳,王某、雷某对两次组织、邀约及参与行为亦供认。
经鉴定,无胁迫、无金钱交易,小王系自愿参与。但最终小王被处以行政拘留(聚众淫乱活动参与者),王某、雷某以涉嫌聚众淫乱罪被提起公诉,寇某因拍摄传播淫秽物品另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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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王某、雷某两次邀约他人、组织三人以上在同一场所交替或同时发生性关系,属典型的聚众进行淫乱活动;二人起组织、邀约作用,系首要分子,且系多次参加(司法解释一般认为参与聚众淫乱活动2次以上可认定多次),符合 《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聚众淫乱罪构成要件。
小王虽参与两次,但系被邀约、被动参加、无组织策划行为,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以"参与聚众淫乱活动"处行政拘留,不追究刑事责任。
王某、雷某经口头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自首,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罚。
最终判决:王某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雷某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那么,此事从法律上该如何认定?
1.先说聚众淫乱罪的构成边界。
《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聚众"指三人及以上,"淫乱"指违背善良风俗、群交或多人交替发生性关系等行为。关键点是——即便是成年人完全自愿、没有金钱交易、关起门在酒店房间发生,只要三人及以上聚集进行此类活动,就不再是私生活自由范畴,而触犯刑法。
组织者、策划者、屡次积极参加者(通常指3次及以上或虽2次但有恶劣情节)均可能构罪;被动受邀参加者可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是否追刑视角色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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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再说"自愿"为何不能免责。
我国刑法设置本罪的保护法益是社会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而非个人性自主权(性自主权受侵害时定强制猥亵、强奸罪)。
因此参与者是否"你情我愿"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影响对被动参与者的处罚方式(治安处罚vs刑事追责)。
司法实践中,对首次被动参与、无牟利、被邀约且无强迫他人的参与者,通常仅作治安拘留;但对发起邀约、提供场所、组织拼凑人员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提醒:三人及以上"换偶"、群交、聚众淫乱并拍摄传播,无论是否在私密酒店房间、无论是否全自愿、无论有无金钱往来,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均涉嫌犯罪;拍摄传播视频还可能触犯传播淫秽物品罪。
千万别误以为"成年人你情我愿就不违法",法律的红线就画在"三人以上聚众淫乱"这条线上,踩过去就是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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