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营运行为长期扰乱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威胁乘客生命财产安全,单纯依靠行政处罚对屡教不改者往往难以形成有效震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榆林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近年来多次违法的人员进行全面梳理和重点排查,锁定六名两次受到行政处罚仍继续从事非法营运的当事人,并将案件线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2026年7月1日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对非法经营当事人马某某正式立案侦查,这是我市交通运输执法领域启动行刑衔接机制以来,首例因多次非法营运被刑事立案的案件,标志着对屡教不改的非法营运行为已形成“行政处罚+刑事追责”的闭环惩戒模式。
![]()
经查,2024年7月至2025年8月,当事人马某某因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先后两次受到交通运输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但未汲取教训,仍心存侥幸继续违法。马某某在从事第三次非法载客营运时,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指引》第二条,在查处交通运输领域违法行为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嫌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移送处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明确规定,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虽未达到非法经营数额或违法所得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本案中马某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该追诉标准,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在完整收集并固定证据后,严格履行行刑衔接程序,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首批移送的其余五个案件公安机关已受案,正在按程序侦办中。
近年来,榆林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持续保持高压态势,聚焦重点区域,严厉查处无证营运的违法行为,并不断完善与公安机关的案件移送、信息共享、联合办案机制,确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对于涉嫌犯罪的非法营运行为,坚决做到“应移尽移、移必严查”。此次非法营运被刑事立案,既是对个别违法分子的有力震慑,也是对全行业守法经营的再次提醒。
本案作为交通运输部门首批适用刑事追诉标准移送的案件,对非法营运从业者具有较强警示意义。在此交通运输执法部门郑重告诫所有非法营运从业者:切勿心存侥幸,非法营运不仅面临高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一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还将面临刑事追责。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许可,合法合规运营。道路运输安全事关千家万户,法律底线不容触碰。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将持续加大巡查力度,对非法营运行为保持“零容忍”,坚决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全力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和合法权益。
来源:榆林交通运输综合执法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