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行为治理的程序问题之研判。
“唯血液酒精含量”论的立法精神,使“醉驾”案件的证据收集、审查、认定均围绕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展开,证据体系相对固定。
加之打击“醉驾”行为的刑事政策一直处于严厉、高压态势,在办案资源紧缺、证据体系固定、刑事政策严厉的三重作用力下,实践中“醉驾”案件办理主要呈现以下诸方面的问题。
首先是“醉驾”案件强制措施的适用乱象,主要表现为违法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的情况偶有发生、滥用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现象普遍存在,以及部分地区开展的“一律刑拘”工作机制。
其次是“醉驾”案件的司法证明问题,集中体现在证据体系较为固定、程序规范过于粗糙、检测妨碍行为应对措施乏力三个方面。
再次是“醉驾”案件的程序简化问题,主要是刑拘直诉,一步到庭、集中审理等办案模式。最后是“醉驾”案件的刑行衔接的程序问题,主要表现为不够罪的“酒驾”行及“醉驾”出罪之后的行政管控不够到位。
醉驾的程序很简单,却可以让一个人背负一生案底,从被查到,酒精含量够,就可定罪,说是批量制造犯罪都可以,行政处罚紧随其后,五年十年,这种处罚真的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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