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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2025年12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共16章262条,无人机、低空经济、通用航空为本次修法核心新增板块,法律效力高于《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761号令),二者冲突时以本法为准。
范围界定:本法第七章专设通用航空,总则、适航、机场、空域、法律责任、低空发展促进章节系统性规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机,含eVTOL载人飞行器)。
整体逻辑:一边法治化放开低空经济、简化通用航空准入,一边全链条闭环监管无人机、大幅提高违法处罚。
第一部分:第七章通用航空
第一百五十七条【通用航空法定定义,纳入无人机】
原文
通用航空,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民用航空活动,包括工业、农业、林业、建筑业作业,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测绘、教育培训、文化体育、旅游等方面的飞行活动,包含符合条件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
解读
立法重大突破: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无人机飞行属于通用航空范畴,统一传统通航直升机、固定翼、无人机、载人eVTOL监管体系,结束无人机监管单独游离的局面。
产业价值:植保、航拍、巡检、低空物流、载人低空出行全部归入通用航空,全部适用通航经营、空域、安全、保险统一规则。
第一百五十八条【通航经营分类许可/备案制度(含商用无人机企业)】
原文
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含商用无人机作业):须境内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中国公民,取得通用航空运营许可证;从事通航定期载客运输,实缴注册资本≥3000万元;配齐航空器、持证人员、场地、安全制度。仅可在许可范围运营。
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个人/单位自用无人机、私人飞行、培训自用):仅需向民航主管部门备案,无需办证。
解读
商用无人机公司(测绘、巡检、物流、文旅航拍)属于经营性通用航空主体,必须办理通航运营许可证,不再仅靠无人机备案;
个人娱乐无人机、单位内部自用巡检无人机属于非经营性,简化为备案制,大幅降低个人门槛;
设立注册资本门槛,针对载人低空交通、大型货运无人机等高风险业态,强化企业安全兜底能力。
第一百六十一条【通航飞行强制第三者责任险(无人机通用)】
原文
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应当投保相应责任保险;从事通航定期运输、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的,还应当提高责任保险保额。
解读
所有商用无人机作业强制买三者险;4kg以上中大型工业无人机、载人eVTOL需提高保额;
无保险开展飞行属于法定违法,可直接吊销运营许可、处以高额罚款。
第一百七十二条【通用航空分类分级安全管理(无人机差异化监管依据)】
原文
通用航空活动安全保卫工作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民航主管部门根据航空器类型、运行风险、业务场景制定差异化安全标准与监管办法。
解读
为本法无人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分级管控提供上位法依据,区分消费娱乐、轻型航拍、大型工业、载人飞行器四类差异化规则,兼顾安全与低空产业发展。
第二部分:无人机专项核心法条
一、第三十四条无人机全生命周期适航管理+一机一码RID强制制度
原文
从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设计、生产、进口、维修和飞行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适航许可,按照规定无需取得适航许可的除外。
从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生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
解读
无人机设计、制造、进口、维修、飞行五大环节全部纳入适航许可管理,改变过去仅管控飞行的短板;微型、轻型低风险无人机由国家另行出台豁免清单,无需单独申请适航证,但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标准。
出厂内置不可篡改身份编码,飞行全程自动广播位置、高度、设备信息;实现“一机一身份证”,黑飞、肇事可溯源至生产企业、机主、飞手。
合规影响
厂商:未加装RID、篡改识别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30万元罚款;
用户:改装、刷机屏蔽RID定位、拆除识别模块,属于破坏航空器监管设备,触发高额行政处罚;
存量设备:无RID老旧无人机需按期升级模块,到期禁止销售、升空。
二、第六十一条机场周边无人机管制空域+机场反制设备法定要求
原文
国家在民用机场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依法划定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并向社会公布。
民用机场应当具备相应的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防范和处置能力,依法配备必要的探测、反制设备,在有关机关的监督和指导下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使用。
解读
法律首次硬性要求全域机场划定无人机专属管制禁飞区,净空保护有上位法支撑,机场周边黑飞执法依据大幅强化;
所有民航机场必须配齐无人机雷达探测、无线电反制设备,明确机场具备合法处置违规无人机权限;
禁止在机场管制空域内未经许可飞行无人机,干扰航班飞行将追究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三、第七十四条空域划分法定原则
原文
划分空域,应当兼顾民用航空和国防安全、低空经济发展需要以及公众利益,使空域得到合理、安全、充分、有效利用。
解读
历史性突破:将低空经济发展写入空域划分法定考量因素,为120米以下适飞空域放开、低空物流、低空旅游、城市空中交通开放提供法律保障;
配套分级空域规则(与761条例衔接):
微型无人机(<250g):适飞区50米以下,实名登记、简易报备即可;
轻型无人机(250g—4kg):适飞区120米以下,免复杂空域审批;
120米以上监视/管制空域:商用、工业无人机必须提前空域报备/申请许可。
四、第二百二十五条低空经济发展促进专条
原文
国家采取措施优化低空空域资源配置,推动建设民用低空飞行和应用相关监管服务平台,建立健全适应低空经济发展要求的适航审定、飞行管理等制度和标准,支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垂直起降飞行器研发制造与商业化应用。
解读
国家层面立法鼓励无人机产业、载人eVTOL发展,要求民航出台适配新型航空器的简化适航标准;
法定要求建设全国统一低空数字化监管平台,统一无人机实名、空域报备、飞行监视一体化线上系统,降低企业运营审批成本;
明确产业扶持导向:低空物流、低空文旅、应急巡检、城市空中交通属于法定支持业态。
五、第二百三十条、二百三十一条无人机飞行数据安全法定约束
原文
民航主管部门运用大数据、信息化手段实施飞行监管,依法保护飞行活动采集的数据;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主体不得非法采集个人信息、测绘涉密地理数据,不得向境外非法传输航空、地理、人员数据。
解读
无人机航拍、测绘、巡检企业数据合规上升至法律义务;
禁止境外品牌无人机私自回传国内地理影像、敏感设施数据,违规企业可吊销通航运营许可。
第三部分:无人机、通用航空违法法律责任
1.无证经营商用无人机(经营性通航无运营许可证)
企业:责令停止运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2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吊销相关资质。
2.无人机无RID识别码、篡改设备编码、屏蔽远程识别
生产企业:3万—30万元罚款;
个人/作业单位:1万—20万元罚款,扣押无人机。
3.无人机违规黑飞、闯入机场管制空域、军事禁区
个人:1—20万元罚款;造成航班干扰、安全事故的,叠加治安拘留,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10—100万元罚款,吊销通航运营许可。
4.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开展商用无人机通航作业
责令暂停飞行,限期投保,并处2万—10万元罚款。
5.无适航许可生产、进口、改装工业无人机
没收整机与违法所得,并处5万—50万元罚款。
第四部分:新法实施核心变化总结
一、对无人机生产厂商
强制一机一RID识别码,全流程适航监管;
微型、轻型可适用豁免适航许可,但必须满足国标;
违法处罚上限大幅提升,倒逼淘汰三无改装、拼装无人机。
二、对商用无人机企业
法定归类经营性通用航空,必须办理通用航空运营许可证;
操作人员需持有民航无人机驾驶员执照,强制投保高额三者险;
120米以上空域必须线上报备/申请,留存完整飞行记录;
数据采集、传输严格遵守国家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条款。
三、对个人消费飞手
<250g微型机:实名登记、50米内适飞区、视距内飞行,无需考证;
250g—4kg轻型机:120米以下合规区域可娱乐飞行,接单商用即属于经营性通航,必须办证、持证;
严禁拆除定位、篡改设备编码、闯入机场/党政/军事禁飞区,违法成本显著提高。
四、对通用航空行业整体
统一传统通航与无人机、载人eVTOL法律框架,低空经济正式法治化;
区分经营/非经营、高/低风险分级管理,兼顾安全与产业开放;
空域、适航、运营、安全、保险形成完整闭环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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