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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高利网贷
征信制度的初衷,是记录真实、合法、有效的信用信息,为金融机构评估借款人信用状况提供依据。然而,当大量高利网贷平台将远超法定利率上限的贷款逾期记录上报征信系统时,征信制度正在背离其设立的初衷。所有放高利网贷的逾期记录,都不应该上征信。理由如下。
一、高利贷的债权本身不受法律完整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2026年5月最新公布的一年期LPR为3.0%,也就是说,任何贷款的综合年化利率超过12%的部分,都不受法律保护。利息、担保费、服务费、罚息等所有收费项目合并计算后超出12%的部分,均不受法律保护,无需偿还。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对于超出法定上限的高额利息部分,一律不予支持。一个借贷合同的核心条款——利率——如果大部分内容都是违法的、无效的,那么基于这份合同产生的“逾期”记录,凭什么被当作“信用不良”的证据存入征信系统?征信记录应当反映真实、合法的债务履行情况,而不应当成为违法高利贷平台惩戒借款人的工具。
二、高利贷逾期记录无助于信用评估
征信系统的核心功能,是帮助金融机构准确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一个借款人拒绝偿还超出法律保护范围的高额利息,这反映的不是“信用不良”,而是依法维权。将依法拒绝支付违法利息的行为记录为“不良信息”,不仅在事实上歪曲了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更在价值导向上起到了反作用——它变相惩罚了那些敢于对违法高利贷说“不”的人。
真正应当被征信系统记录的,是借款人对合法债务的恶意拖欠,而不是对违法高息部分的合法抗辩。
三、高利贷平台上报征信存在程序与实体双重瑕疵
《征信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大量高利网贷平台在催收和上报征信的过程中,不仅未尽到法定告知义务,还存在暴力催收、骚扰通讯录亲友、言语威胁等违规行为。在一个连基本催收程序都违法的借贷关系中,其上报的“不良信息”本身就存在严重的程序瑕疵。
更重要的是,对于综合年化利率严重超标的贷款,其借贷合同本身的法律效力就存在问题。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虽然并非所有高利贷合同都当然无效,但利率严重超标本身就已经使得合同的合法性大打折扣。一个合法性存疑的合同所产生的“违约”记录,不应被赋予征信记录所应有的公信力。
四、区分正规网贷与非法高利网贷是金融监管的基本要求
当前,网贷市场已形成明确的两类划分:一类是持牌上征信的正规网贷,如借呗、微粒贷等银行及正规持牌消费金融平台产品,这类平台接入央行征信系统,受金融监管部门正规约束;另一类是无资质、不上征信的高利网贷,多为存在砍头息、高额服务费的非正规平台。
对于前者,逾期上征信有其合理性——借贷关系合法、利率合规、债权受法律完整保护。但对于后者——那些综合年化利率动辄超过36%、远超法定上限的非法高利贷平台——其逾期记录根本不具备上征信的正当性基础。
允许高利贷平台将逾期记录上报征信,实际上是在用国家征信体系的公信力为违法高利贷行为背书。这不仅损害了征信制度的权威性,也实质上助长了高利贷的蔓延。
结语
征信制度是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石,其权威性和公正性不容侵蚀。将高利网贷的逾期记录排除在征信系统之外,不是对“老赖”的纵容,而是对法律底线的坚守——合法的债务应当偿还,违法的利息不应受到保护,更不应被记录在案。借款人对于合法范围内的本金和利息,仍有偿还义务;但对于超出法律保护上限的部分,借款人有权拒绝,而这份拒绝,不应该成为跟随其五年的信用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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