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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昌平警方以“房安全、人安居”为工作目标,持续开展出租房屋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全力以赴为辖区广大群众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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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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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近期,七里渠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一出租人在出租房屋过程中,未按规定申报登记承租人信息。对此,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出租人予以行政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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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近期,百善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一出租人在出租房屋过程中,未按规定申报登记承租人信息。对此,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出租人予以行政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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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近期,兴寿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一出租人在出租房屋过程中,未按规定申报登记承租人信息。对此,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出租人予以行政罚款处罚。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身份不明、拒绝登记身份信息的人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信息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出租人应当自住房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住房所在地的流动人口基层管理服务机构或者通过公安机关指定的信息系统办理出租登记,填报租赁住房信息和出租人、承租人以及其他实际居住人员信息等内容;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出租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房屋出租人应当主动与属地派出所签订《租赁住房治安责任保证书》,依法履行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责任,按规定登记申报租住人员信息,定期检查出租房屋使用情况,发现出租房内违法犯罪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不得利用出租房屋违规经营短租住房。违反相关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来源:平安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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