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男子黄某,分别与14岁和17岁的两名女孩多次开房,警方在办理其他案件时将两名女孩抓获,顺藤摸瓜查到了黄某的转账记录。两名女孩指认黄某多次与她们发生关系并支付费用,警方据此对黄某处以行政拘留12日、罚款1500元的处罚。黄某不服,坚称自己没和两名女孩发生过关系,转账是借款不是嫖资,一纸诉状把警方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处罚。可法院审理后,直接驳回了他的全部诉求。没有自己的供述,也没被抓现行,怎么就输了?这案子给所有心存侥幸的人敲响了警钟!
一、转账记录+女孩指认,警方锁定黄某
事情要从警方办理另一起案件说起。当时,14岁的女孩韩某和17岁的女孩亓某被抓获归案。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这两名女孩的账户里都有来自同一名男子黄某的转账记录。进一步询问后,两名女孩都指认,黄某多次与她们发生亲密关系并支付了费用。
警方随后将黄某抓获归案。面对询问,黄某全盘否认。他说转账红包是为了显摆,其他转账是借款,自己一直都是守法的,从来没有做过违法的事,两名女孩的指控全是不真实的。总之,黄某坚决不承认与两名女孩发生过关系。
可警方最终还是对他作出了行政拘留12日、罚款1500元的处罚决定。黄某不服,认为警方仅凭女孩单方面口供和转账记录就认定他违法,证据不足,于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
二、法庭上各执一词,证据说了算
法庭上,黄某的辩解听起来也挺像回事。他说自己和两名女孩的往来是以约会恋爱为目的,1800元转账是替韩某偿还借款,并没有和韩某发生过关系。双方因为借款的事线上发过照片,线下见过面,这根本不能证明嫖娼行为的发生。
但警方提交的证据明显更有说服力。除了两名女孩韩某和亓某的询问笔录、详细转账流水,甚至连介绍人的询问笔录都一并提交了。两名女孩都清楚辨认出了黄某的身份,指认他确实与她们发生过关系并支付了费用。
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警方提交的这些证据,完全符合法律要求。
三、法院判决:没有本人供述,证据充分也能认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有两名女子的共同指认、黄某的开房记录、资金交易记录以及原告当庭陈述,这些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韩某、亓某作为涉案当事人,均认可当时已与黄某发生了关系,黄某也分别支付了费用。
因此,警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没有任何问题。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黄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黄某以为没有自己的供述、没有抓现行就能全身而退,结果发现还是想得太简单了。法律认定事实,靠的是证据链,不是靠你承不承认。
写在最后:别拿法律当儿戏,侥幸心理害死人
这个案子给所有人上了一课。黄某以为自己死不承认就能蒙混过关,可法律讲究的是证据,不是你嘴硬就能翻盘的。两名女孩的指认、开房记录、转账流水、介绍人证言,这些证据环环相扣,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违法事实的存在。
第一,和未成年人发生关系,法律零容忍。 不管是不是金钱交易,与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无论对方是否"同意",都构成强奸罪。本案中两名女孩分别是14岁和17岁,即使不构成犯罪,也涉及嫖娼等违法行为,法律绝不姑息。
第二,转账记录和证人证言,足以认定违法事实。 很多人以为只要没有现场被抓、自己不承认,警方就拿你没办法。但法律认定事实并不依赖当事人供述,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电子数据等都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转账记录、开房记录、女孩指认、介绍人证言,这些加在一起,法院完全可以认定事实。
第三,心存侥幸的人,最后都会栽在自己手里。 黄某觉得自己算得精,没想到警方证据那么扎实。这件事给那些动歪心思的人提了个醒——法律不是你想糊弄就能糊弄的,一旦留下痕迹,迟早会被揪出来。别以为自己能钻空子,最后吃亏的只能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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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话题:
1. 没有当事人供述、没有现场抓获,仅凭转账记录和证人指认,能否认定违法事实?
2. 与14岁和17岁女孩发生关系并支付费用,法律上分别怎么定性?
3. 这个案子的判决结果,你觉得公平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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