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茉莉奶白”案看商标侵权:为什么“中间花样不同”难以构成有效抗辩?
近期,路易威登(LV)诉“茉莉奶白”商标侵权案引发广泛关注。一审法院判决茉莉奶白停止侵权、赔偿1030万元,后者已提起上诉。公众讨论中,一个核心争议点格外突出:两朵花的“中间花蕊”明显不同,为何仍可能被判侵权? 这背后折射出的,正是商标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的深层逻辑。
一、核心焦点:为何“中间不同”难阻侵权认定?
1. 法律标准:整体观察,而非细节比对
根据商标法实践,判断商标近似的核心原则是“整体观察”与“主要部分比对”。法律不看消费者是否能用放大镜区分花蕊细节,而是看普通人在一般注意力下,是否会因整体视觉印象产生来源混淆。
本案中,两图案最抓眼球的部分均是向外舒展的四瓣花外轮廓,占据视觉主导地位。而花蕊(星形或圆形)在整体占比中极小。在司法层面,这种中心点缀的差异通常被归为“细微差别”,不足以将两个商标在整体视觉上有效区分。
2.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跨类与反淡化
LV的“四瓣花”是法律认可的驰名商标。这意味着它享有两大特权:
· 跨类保护:保护范围不限于箱包,可扩展到餐饮等其他行业。
· 反淡化保护:即使消费者未混淆商品来源,只要使用行为削弱了该标志与LV之间的唯一对应关系(例如让公众产生“LV出奶茶了?”的联想),即构成淡化,而淡化本身即为法律所禁止。
因此,只要四瓣花的整体造型让人联想到LV,即便能指出多处不同,也难以回避侵权风险。
二、传统纹样抗辩为何难成立?
有观点认为,LV的图案源自古老纹样,不应被垄断。但在法律上:
· 法律保护的是“第二含义”:虽然元素来自公共领域,但LV经过上百年持续使用,让这一特定设计的四瓣花在消费者心中与品牌建立了唯一且稳定的对应关系。法律保护的是这种基于商誉积累的“第二含义”,而非图形本身。
· 关键在“最终表达”:核心问题不是“能不能用四瓣花”,而是你最终商业使用的那个具体图形,是否与LV的知名商标构成近似。茉莉奶白的图形更接近LV的商标,而非传统的宝相花或柿蒂纹,这才是核心症结。
三、法官有无可能做出相反判决?
理论上,法官有独立裁量空间,但现实制约因素极强:
· 裁量空间极小:“整体观察”是最高法明确规定的铁律,法官须遵守。且一审判决指出,网上大量“是否LV联名”的讨论,证明客观上已产生公众混淆,法官难以忽视这一社会效果。
· “明知故犯”影响心证:茉莉奶白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商标被明确驳回(理由即与LV近似)后,仍大规模商用。这一情节在法官眼中属于主观故意,会大幅加重侵权认定倾向。
· 审级现实:该案由苏州中院知识产权庭审理,二审将由最高法知产庭负责。这些专业法官对驰名商标保护规则极为熟悉,仅凭花蕊差异推翻一审认定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四、国外有无相反判例?
目前没有发现国外法院在类似案情下做出“不侵权”的相反判决。需要厘清的是:
· 混淆来源:网上传闻的“国外判决不同”,通常指向LV棋盘格图案在欧盟的显著性争议,与本案争议的四瓣花图案无关。
· 逻辑全球通用:在美国,法院明确认定LV的四瓣花享有极高知名度,应受反淡化法强保护,并判定他方使用类似图案构成侵权。可见,只要案情高度相似(图案近似、被告明知故犯),基于保护显著性和禁止混淆的相同法律逻辑,国外法院判决侵权的概率同样极高。
五、总结与启示
回到最初的问题:“中间花样不同”能否证明不侵权?
答案是:不能作为独立的有效抗辩。 法律判断的核心在于整体视觉印象、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以及是否存在主观攀附故意。
本案的核心不在于“LV垄断了花朵”,而在于一个品牌将公共领域元素通过长期使用变成了自己的“品牌名片”,而另一个品牌在使用类似元素时,未能与其保持足够清晰的法律距离,最终触碰了法律红线。对于所有品牌而言,在设计商业标识时,与其纠结于细节差异,不如主动与知名商标保持视觉上的显著差异,这才是最稳妥的风险规避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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