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当前,商场商超、体育场馆、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已成为人们日常消费休闲的重要活动空间。然而,因场所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个人未尽审慎注意义务等因素引发的人身损害现象较为多发。7月8日上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召开“涉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通报该类纠纷审理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在一起案例中,闫女士因未按键强行通过小区门禁导致外踝骨折,将居委会和物业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指出,判定侵权责任需满足过错与因果关系的要件。在物业已张贴“切勿尾随”标识、监控证实伤者违规操作的情况下,二被告已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无法律上的过错,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2022年10月23日18时许,闫女士及女儿乘坐家人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出小区时,被关闭的门禁夹伤右脚踝,经诊断为外踝骨折。闫女士支付医疗费3417.5元、护理费6500元,共计9917.5元。闫女士认为居委会、物业公司作为门禁安装及管理主体,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遂将二者诉至法院,要求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居委会辩称,小区门禁系统安装厂家已多次查看设备,确认系统没有问题,正常情况下有防夹功能,如果速度过快,门禁系统会反应不过来。闫女士及家人因没有按出入按钮,抢行导致脚踝受伤,系个人过错,居委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辩称,其不是门禁的安装者和管理者,门禁安装后也没有将管理责任委托给物业公司。在智慧门禁安装后,各种渠道均发布了门禁启用通知,并在门禁出入口贴有标识,出入小区可按出入按钮通过,明确要求切勿尾随。闫女士是在家人驾车时未按照门禁规定通过,其超速尾随通行被夹伤。物业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监控视频显示,闫女士家人驾驶三轮电动车出小区时,未停车按出门按钮,在前一行人进入小区,门禁开始关闭的情况下,强行出小区,导致闫女士被夹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区门禁处已张贴“出门一人一按键,切勿尾随防门夹”等安全提示,闫女士未按规范使用门禁,强行尾随通行导致受伤,并非基于物业公司、居委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二被告存在过错以及对损害结果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闫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以合理限度为边界,并非在场所内发生损害即推定管理人存在过错。本案中,闫女士受伤的原因系个人自身过错导致,物业公司及居委会不存在过错,故闫女士不能仅因存在受伤损害结果即向管理者主张赔偿。
昌平法院提示,居民在出入小区、使用公共设施时,应遵守管理规定与安全提示,不抢行、不尾随、不超速、不违规通行,自觉规避风险。自身过错导致损害的,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编辑 杨海 校对 张彦君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