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独生子女都默认一件事:爸妈去世后,房子理应是自己的。
上海的高先生也是这么想的。
高先生是独生子,母亲2021年5月去世,留下的遗产包含上海虹口两套房产的份额和浙江嘉兴一套房产的份额。 父亲觉得,这些将来都是儿子的,就没着急去办房产更名。
没想到,高母去世不久,一纸法院传票送到了高先生手上。 ![]()
起诉他的是表姐,舅舅的女儿。
表姐要求分割高母留下的遗产。 这份遗产诉讼的标的,经初步评估超过百万元。
高先生懵了。 表姐是旁系亲属,凭什么来分母亲的遗产?
事情得从母亲去世那天说起。
高先生母亲过世时,他的外婆计老太太还健在。 母亲走的时候,没有留下任何书面遗嘱。
按照《民法典》第1127条,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三个人地位完全平等。 在高先生这个案子里,第一顺序继承人有三位:高先生父亲、高先生本人、还有外婆计老太太。 ![]()
房产属于高先生父母的婚内共同财产,先拆出一半归父亲,剩下的一半才是母亲的遗产。 这一半由三位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分。 外婆就这样拿到了整套房产六分之一的产权。
高先生的大姨后来告诉他,母亲去世之后第二天,表姐就找上门说要分财产,被大姨直接骂回去了。
大姨以为这事结束了,就没跟高先生讲。
但事情没结束。 2022年,外婆计老太太过世了。
外婆去世后,表姐拿出了两份文件。
第一份是遗嘱,写的是计老太太过世后,她名下所有产权份额和个人财产,由孙女高晶晶一人继承。
第二份是补充说明,里面明确写到——“前文所述的我名下的全部财产及(份)额包含由我继承的我子女名(下)的遗产(份)额”。 ![]()
两份遗嘱的落款时间,都在高先生母亲过世后不久。
高先生的代理律师谷莎说,表姐的目的就是通过这两份遗嘱,去继承老人转继承所得的先于她死亡的二女儿的遗产。
这就是《民法典》第1152条规定的“转继承”——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 外婆在母亲遗产还没分割完的时候就走了,她从母亲那里继承来的份额,顺着她的遗嘱,流向了表姐。
但高先生觉得这份遗嘱太可疑了。
因为家里人怕刺激到老人家,一直瞒着外婆,没告诉她二女儿已经走了。 高先生跟外婆说,带妈妈去美国看病了。 每年过春节,家里人还以二女儿的名义给老太太送红包。 外婆还说过,小妹身体不好,以后不要送了。
高先生的代理律师谷莎说,如果母亲知道女儿已经去世,她是万万不可能做出这样一个表述的。
一个连女儿去世都不知道的老人,怎么可能主动立遗嘱去处置一份自己根本不了解的、从女儿那里继承来的遗产?
高先生一方已经向法院申请了笔迹鉴定,要确定这两份遗嘱到底是不是真的。
记者多次联系表姐高晶晶,对方拒绝采访,只说一切以法院判决为准。 ![]()
高先生的父亲七十多岁了,他说了一句话:“房子被拿走的话,养老怎么办? 大家本来都很好的,都是亲戚关系,她是做绝了。 ”
这个案子还没开庭,但已经戳破了很多人的固有认知。
只要父母离世时,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任意一方还在世,哪怕你是家里唯一的子女,父母留下的房产也没法由你一个人全部继承。
外婆拿走六分之一只是开始。 等外婆百年之后,她手里的这份份额会作为她的遗产,由她的子女——高先生的舅舅、大姨等人继承。 如果外婆的遗嘱有效,表姐就能合法拿到这部分房产。
而且还有一件事很多人不知道。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婚后继承所得财产,如果没有在遗嘱里单独注明“仅由子女个人继承,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那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换句话说,就算独生子女顺利继承了父母的房子,如果已经结婚了,这套房子在法律上有一半属于配偶。 万一将来离婚,配偶有权分走一半。
法定继承办理过户,需要所有有继承权的亲属到场签字公证。 一旦有亲戚失联、在国外、或者对分配方案有意见,房子可能很多年都没法完成更名。
高先生家的这场官司,根源在于母亲走的时候没留遗嘱。 一家人觉得独生子继承是天经地义的事,拖了几年没办手续,等到外婆也走了,事情就变得复杂了。
目前案件还在等笔迹鉴定结果,法院将择期开庭。
原本和睦的一家人,现在已经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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