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因为没有立遗嘱,而吃大亏的案子。
上海有个高先生,独生子,母亲去世后留了三套房。因为没立遗嘱,高先生没急着过户。结果他的表姐,把高先生告了,要他母亲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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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是:高先生母亲去世时,他外婆还活着,按法律外婆能分走三分之一房产。后来外婆去世,表姐拿出两份外婆的遗嘱,说外婆把包括这三分之一在内的所有财产都留给了她。
但高先生说,他们一直瞒着外婆妈妈去世的事实,所以外婆生前应该不知道女儿已经去世,不可能立这种遗嘱,现在正等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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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分两步说,
首先,从法定继承规则来看,表姐的主张具备合法基础。
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遗产按照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均等分割;本案中高先生、高先生父亲、外婆三方平分遗产,外婆合法取得1/3房产份额,该份额属于外婆个人财产。
外婆离世后,这部分资产成为她的遗产,只要表姐手持的遗嘱真实有效,她就有权通过遗嘱继承该部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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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再说遗嘱成立有个硬性前提:立遗嘱人神志清晰,清楚自身全部财产及财产来源,订立遗嘱完全出于个人真实意愿。
既然外婆被家人长期蒙蔽,不知道女儿已经离世,客观上不可能知晓自己持有该笔房产份额;遗嘱中特意标注“包含继承子女的遗产”,明显不符合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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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遗嘱的真实性与老人订立意愿存疑,最终判决会直接取决于笔迹鉴定结果。
但高先生的抗辩也存在明显硬伤:高先生一方只能证明自家刻意隐瞒死讯、代为发放节日红包,但无法排除舅舅、大姨、邻里、医疗机构等第三方人员告知外婆真相的可能。
就看法官怎么采信。
关于笔迹鉴定,实操上,这种老人过世后再做笔迹鉴定,难度很大,因为笔迹鉴定,需要外婆生前同期手写原件作为比对样本,越多越好。现在是很少用笔书写了的场合了。
所以提醒以下:
独生子女不等于唯一继承人: 只要父母去世时,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还在的话,他们就有份。
父母一方去世后,一定要趁早把遗产分割、过户办完。一旦拖着,万一老人也走了,财产就会“转继承”给七大姑八大姨,
最后是立遗嘱最管用, 别觉得忌讳,白纸黑字写清楚,能省去后代无数的麻烦和官司。
听听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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