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窗口能否以 “诉求时间久远” 为由,直接不开展调查
群众反映十几年前的历史遗留问题,工作人员仅以年代太久为由不调查、不出答复,该行为不符合信访办理规范。
仅时间久远不能作为拒绝调查的唯一理由,必须区分是否有档案、是否存在持续侵权。哪怕时隔多年,只要有存档档案、持续性侵害行为,单位必须依规调取资料开展核查,不能单纯以时间长搁置。
年代久远相关档案灭失,办案单位需书面说明档案查找全过程,不能直接驳回诉求。经多方调取档案馆、单位台账确认档案遗失,应当书面列明调取单位、查找过程,结合现有证人、旁证综合研判,不能一句话不予调查。
历史事项对应的行政行为早已终结、无持续侵害,且无任何佐证材料支撑诉求,才可不予支持。多年前一次性行政行为,之后无持续侵权,同时群众无任何书证、证人佐证,才可书面驳回诉求,并写明完整理由。
以时间久远为由口头拒绝调查、不出具任何书面文书,属于程序违规。群众可录音取证,向上级信访局督办,责令单位开展全面档案调取与调查,并出具规范处理意见书。
历史遗留跨多部门事项,可申请信访联席会议调取各单位历史存档联合核查。单一科室档案不全,多部门联合调取早年审批、发放记录,还原历史事实。
多年后新发现当年行政机关留存的关键档案,不受 “年代久远” 限制,应当重新立案核查。客观无法早年获取的核心原始档案,后期调取到可单独提交信访,重新启动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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