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处理意见书只写明不予支持,不写明不予支持的事实理由,是否合规
大量群众收到极简答复,仅有 “你的诉求不予支持” 一句话,无事实核查经过、无说理内容,该文书严重不符合信访办理规范,属于答复严重缺失。
规范处理意见书必备三要素:查明事实、适用政策、说理结论,缺一不可。无论诉求支持或驳回,必须完整写明核查到的全部案件事实,对应法律法规、政策,逐条说明为何诉求不符合规定,不能只给出最终结论。
收到无理由极简答复,30 日内书面申请补充事实与说理说明。在复查时效内提交书面补正申请,要求承办单位补充完整事实调查经过、逐条驳回理由,出具加盖公章的补充答复并入案卷。
原单位拒绝补充说理,复查机关直接撤销原处理意见书。复查审核发现答复完全没有事实、理由支撑,属于调查敷衍、文书制作不规范,法定应当撤销原答复,责令重新全面调查并出具完整说理文书。
听证阶段可直接出示这份极简答复,作为办案单位敷衍处置的证据。组织听证时提交该答复文书,指出单位未开展实质调查、未说理,评议小组会将答复瑕疵完整记入听证笔录。
初次信访提交诉求时,备注要求答复完整列明事实核查与处置理由。信访申请书末尾增加备注:若出具处理意见书,请完整载明调查事实、不予支持的事实及政策理由,倒逼工作人员规范出具完整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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