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是摧毁青春、撕裂家庭、扰乱社会的致命隐患。近年来,传统毒品整治成效显著,但新型伪装毒品、管制精神药品滥用问题持续凸显。“上头电子烟”、管制安眠药、止咳类处方药等隐蔽涉毒物品逐渐向青少年群体渗透。为强化青少年禁毒法治教育,明确新型毒品、药物滥用的法律边界与健康危害,海淀法院少年法庭的法官依托真实涉毒案例以案释法,警示未成年人远离隐藏毒品和药物滥用陷阱。
新型伪装毒品陷阱:
“上头电子烟”成为重灾区
2021年6月,时年17周岁的小刘通过网络社交平台多次向陈某购买“上头电子烟”并吸食;后小刘弟弟的同学向小刘求购“上头电子烟”,小刘联系陈某后,陈某将封装好的“上头电子烟”发货至小刘指定地址。经鉴定,涉案电子烟烟油中检出合成大麻素成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通过网络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油,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存在向未成年人出卖毒品的从重处罚情节,故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4万元。同时,小刘参与毒品贩卖亦构成贩卖毒品罪,但因其系未成年人且犯罪情节较轻,检察机关依法对小刘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等已被国家明确列入毒品管制范畴,该类成分具有致幻、麻痹神经效果,常被不法分子添加入电子烟油中,并冠以“上头电子烟”之名进行贩卖。
本案折射出当前新型毒品传播两大突出风险:一是伪装迷惑性强,含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外观与普通电子烟无明显区别,极易降低青少年防范心理;二是交易渠道网络化,犯罪分子依托社交软件沟通订单,通过跑腿、快递、网约车代送等方式完成交付,传播速度快、辐射范围广,极易扩散蔓延。
本案中的小刘或许认为“‘上头电子烟’只是普通雾化产品,买卖、吸食不触犯法律”。但需要明确的是,只要实施毒品、管制麻精药品的贩卖、流转、吸食行为,均属于涉毒违法犯罪。已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实施贩毒行为,就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药品滥用陷阱:
药物“OD”藏致命风险
在校大学生张某因人际关系不佳而患有抑郁症,为追求药物致幻带来的刺激,私自大量购买并过量服用右美沙芬、盐酸美金刚等处方药。2023年时,为获取资金持续购药滥用,张某在外网社交平台搭建名为“OD”(药物滥用的英文overdose的缩写)的交流群,在群内发布广告,并通过网络暗语倒卖思诺思等精神药品赚取差价,群内部分成员为未成年人。15岁的小林作为上游供货人员,获取管制药品货源后,通过外网联络张某加价分销,共同实施贩卖、运输管制药品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小林贩卖、运输管制精神药品思诺思,均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故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小林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说法】
部分公众误认为感冒药、安眠药、精神类处方药仅具备医疗属性,不存在毒品危害,可以随意服用、私下交易。思诺思、右美沙芬等药品也常被不法分子以“安眠药”“止咳药水”等名义或冠以“神药”噱头对外兜售,迷惑性较强。而事实上,本案所涉思诺思、右美沙芬等药品现均已纳入国家严格管控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范畴,具有明确的适用病症、服用剂量及使用场景。非医疗目的超量滥用处方、麻精药品,本质上等同于毒品滥用,不仅会强烈刺激中枢神经,产生幻觉、肢体麻痹、情绪失控等效果,且成瘾性极强。青少年正处于发育关键期,超剂量服用药物极易对脏器功能和神经调节系统造成严重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仅限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凭诊疗处方用于临床诊疗使用。行为人在无合法医疗机构诊疗处方的情形下,擅自囤积、违规滥用、非法倒卖管制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会严重扰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秩序与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若涉案数量、情节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应承担刑事责任。
社交诱导涉毒陷阱:
未能拒绝诱惑误入歧途
古亮曾因犯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9年刑满释放。2020年10月,古亮与两名未成年人小严、小李共同在小严母亲家居住期间,古亮明知小严、小李没有吸毒经历,仍在二人面前制作吸毒工具,询问二人是否愿意尝试吸毒,并主动示范吸毒方法,刻意宣扬吸毒后的感官体验,引诱、教唆二人吸食毒品,先后和小严、小李一起吸食了其提供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同年11月,古亮多次在其租住的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及小严、小李吸食甲基苯丙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古亮通过向他人宣扬吸食毒品后的感受等方法,诱使、教唆他人吸食毒品,构成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罪;古亮多次提供场所容留吸毒人员及未成年人小严、小李吸食毒品,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当数罪并罚,且系累犯,故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法官说法】
同伴诱导是未成年人沾染毒品、药物滥用的重要诱因,未成年人好奇心强,心智发育尚不成熟,欠缺自我保护能力,更易遭受毒品危害。本案即为一起典型的引诱、教唆、容留未成年人吸毒案件,被告人古亮在未成年人面前通过言语诱导、传授吸毒方法、宣扬吸毒感受,打消两名未成年人的戒备心理,引诱本无吸毒意愿的未成年人吸食毒品,且其多次提供场所容留未成年人吸毒,社会危害性极大。
因同伴诱导大多发生在熟人相处、网络交友、线下聚会等各类社交场景,对此,提醒青少年朋友们在与朋友交往聚会过程中,如遇他人主动提供不明粉末、网红烟品、散装药片、来路不明饮品等,务必保持高度警惕,不要因害怕伤和气、怕被同伴嘲笑就贸然尝试,警惕别有用心之人借机实施毒品诱导。
法官建议
警惕“潮流玩伴”等毒品引流行为
毒品猛于虎,青春不容毒。青少年应当自觉远离各类不明渠道的电子烟、药片等物品,强化网络安全防范意识,不随意添加陌生网友,不参与网络私下交易,尤其警惕以“潮流玩伴”“解压好友”为名的毒品引流行为,不断提高识毒、防毒、拒毒的意识和能力。此外,也提醒各位家长切实履行法定监护职责,日常关注未成年子女的心理状态、社交圈子、消费习惯和网络动态,主动学习禁毒及药品安全知识,向孩子普及药物滥用、新型毒品的巨大危害,及时发现并纠正孩子的不良行为。学校亦应重视禁毒教育,结合典型涉毒案例开展法治安全教育,补齐学生认知短板,并完善校园日常管理机制,加强学生行为管理和心理疏导,杜绝校园攀比、跟风尝试危险物品的不良风气。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文/李雨函(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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