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之上,证据为王。但假的证据,永远上不了法庭的王座。
偏偏有人不信,非要试一试。
P图软件一开,流水有了,转账有了,想要的“事实”都有了。在他们看来,伪造证据是“低成本、高回报”的诉讼捷径。
可他们忘了——诚信,是诉讼最低的门槛,也是诉讼最后的底线。
那些跨过这条线的人,往往觉得自己只是“耍了个小聪明”,没有什么大不了。
但法律不这么认为。罚款、拘留、追究刑事责任,这是白纸黑字的法条。
法庭之上,真相从不缺席。那些试图用谎言赢得的“胜利”,终将以另一种方式,回到自己的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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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合伙开店,好聚不好散
近日,辖区城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小叶(化名)与其他三人合伙开办美容店,约定共同出资30万元,其中小叶出资19万,其他三人出资共计11万。三合伙人均将投资款转入了小叶的账户。
美容店顺利开张,可一年多过去,账目始终是一笔糊涂账。小叶既不公开收支,也不说明经营状况。三位合伙人越等越不安,最终提出退伙,并将小叶诉至城区法院,要求返还投资款。
法庭上,小叶提交了一份自己名下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声称曾向案外人转账159800元用于购买美容仪器。三位合伙人当场提出异议——这个价格比市场行情高出将近一倍,而且该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的查询时间段与交易记录的时间明显不符。
02
两处疑点,证据崩塌
承办法官接过证据,一页一页翻看。翻着翻着,法官的手指停住了。
查询区间:2024年10月至2025年10月。
交易日期:2024年7月。
银行系统不可能调出查询范围之外的数据,这笔凭空“穿越”而来的记录,不合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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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叶提供的其名下山西银行交易明细图片)
法官继续核对证据。
账户交易明细上加盖的业务公章:黄华街支行。
账户交易记录中的开户行:黄花街支行。
银行法定印鉴和系统行名不可能对不上。“华”与“花”,一字之差,露出了这份证据的第二个破绽。
03
银行核查,假流水现形
面对两处明显疑点,为消除疑虑、查明事实,承办法官决定,去银行现场核实。
银行工作人员肉眼观察,一时也难以判断真伪。法院工作人员随即调取了小叶在该行的真实账户交易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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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向山西银行调取的账户交易明细)
两份明细摆在一起,答案清清楚楚:根本不存在那笔159800元的转账记录。
随后,法院对小叶提交的所有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发现小叶提交的其丈夫名下另一银行的交易流水也系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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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开庭,小叶起初含糊其辞,但面对确凿的证据,最终承认:两份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均系其P图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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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调解结案,罚款照来
案子最终达成了调解,但事情没有翻篇。
城区法院认为,小叶在诉讼过程中隐瞒真相、伪造证据,其行为严重妨碍了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依法应予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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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考虑小叶伪造证据的情节,对诉讼的妨碍程度,以及案件已调解结案等实际情况,城区法院依法作出决定:
对小叶罚款10000元。
决定送达后,小叶未提出复议,自觉履行了罚款。
05
坚守诚信,敬畏法律
人民法院郑重提醒:
诚信是诉讼的基石,也是每一位诉讼参与人必须遵守的法律底线。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不诚信行为,一经查实,必将面临罚款、拘留乃至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
切莫因一时侥幸,以造假手段挑战司法权威,最终只会得不偿失,付出更大的法律代价。
诚信诉讼,是对法律最基本的敬畏,也是对自己最有效的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来源:秦婷婷(城区法院)、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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