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江苏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对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原常务副主任杨有林犯受贿罪、贪污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追缴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上交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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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有林在长达30年的从政生涯中,利用本身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承担工程、企业经营、土地出让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2.14亿余元。
杨有林受贿金额特别巨大,远超常规量刑标准,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持续时间极长,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社会影响极其恶劣,虽然有立功情节,但他的立功表现不足以对其从轻判决,最终杨有林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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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日里,我们看到的不少贪官多数是被判处不同程度的有期徒刑,或开除党籍、开除公职,而被判处死刑的是在极少数。这充分说明我国法律对死刑的判决是有极其严格的要求的,即使对于那些贪污腐败分子也会给他们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但是对于像杨有林这样的罪大恶极,受贿金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绝不会逃脱死刑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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